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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项目利益相关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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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项目利益相关在项目中基本需求和期望在项目中的利益对项目的影响号者的角色程度程度
( 高、中、低 )(高、中、低)1兴安市市政府管理者期望:在保证工程质高高道路养护和维量的基础上养护和
修工作组维修因气候等原因造
成的损毁道路
2承建方建设者需求:政府部门大力高高(新远公司)支持,市民的理解和
支持
期望:按时完工,保
证质量,获得报酬。

3工程监理部门监督者需求:承建方的支持中中
和配合、相关的专家
和技术人员
期望:保证工程质量
项目按时完成、资金
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4市民受益者配合理解支持高中
5交管部门辅助者需求:市民的大力配低中
合和理解
期望:项目按时完工,
顺利进行,在最大程
度上减少对交通的影
响。

保证红绿灯建设,
保证出行安全。

6气象部门辅助者期望:顺利进行,项低中
目按时完成,
7城市建设部门辅助者期望:保证道路绿化低中
8自来水公司辅助者期望:在建设过程中,中中
合理规划管道线路,
保证居民用水
9电力公司辅助者期望:保证施工用电,中高
合理规划供电线路,
保证居民用电。

10天然气公司辅助者期望:保证供气安全。

中低
11公交公司辅助者期望:按时完工,合高中
理规划公交线路。

12热力公司辅助者。

案例分析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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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范文篇一:案例分析报告及案例分析报告格式样本如何撰写案例分析报告的案例分析报告()一般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案例正文;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

重点是案例分析部分的撰写。

(1)案例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案例分析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性。

一方面它是案例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必须反映案例分析的逻辑关系和分析结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术体的正式书面文书,它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要求和语言文字要求。

这种格式的要求反映了案例分析的特点和逻辑分析线索;因此,案例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标题、摘要、关键词、案例概述、案例分析,其案例分析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

按照案例分析论文体的要求,其基本格式如下:①标题一般案例分析报告的标题可以沿用案例正文的标题,采取中性的写法,以案例正文中的组织名称作为主标题,以案例分析的主题内容为副标题,使读者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例发生在哪里,主要研究的内容。

②摘要。

作为案例分析报告,要对案例分析的过程、基本分析框架、分析结论及案例分析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③关键词。

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与惯例,摘要后面需要提供3-5个关键词。

④案例概述。

案例正文的编写请对你选择的案例进行简要的概述(大约300-500字)。

⑤案例分析。

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

按照案例分析的逻辑线索,案例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

在案例分析中,各部分的内容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

案例分析部分要与案例正文部分相互呼应,首先在背景理解部分对案例正文的基本内容、组织背景和特点、案例的事件及人物关系等信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在问题诊断部分,针对案例正文内容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分析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对策与建议部分,根据问题的诊断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最后得出结论。

各个部分之间都存在着相互铺垫、递进的关系,并相互包含了因果因素。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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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8分)1•在生态系统中,低位营养级的生物所提供的能量,上一位营养级生物通常只能利用其(B )A. 1/20B. 1/10C. 1/5D. 1/22•“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出自(C )A.荀况的《王制》B.秦朝的《田律》C.西周的《伐崇令》D.《韩非子内储说上》3.在国际环境法历史上,第一个因跨国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的案例是(B )A.太平洋海豹仲裁案B.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C.核试验案D.加拿大金枪鱼案4.下列各项中,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时不必考虑的因素是(B )A.环境基准B.污染物排放标准C.经济上的合理性D.技术上的可行性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研究报告是(A )A.《我们共同的未來》B.《内罗毕宣言》C.《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D.《人类环境行动计划》6.具有正反两方面刺激作用的经济刺激制度是(A )A.税收B.财政援助C.低息贷款D.征收排污费和自然资源补偿费7.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更新资源的是(B )A.天然气B.淡水C.太阳能D.钳8.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特别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法律规定,其生态学依据主要是(D )A. “物物相关”律B. “负载有额”律C. “相生相克”律D. “能流物复”律⑴“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它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坏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允和统筹规划。

⑵“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动植物检疫等法律。

⑶“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地循坏。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

苏州金鸡湖案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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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鸡湖金鸡湖,中国最大的城市内陆湖泊,因传说有金鸡落于湖中而得名,湖面水域开阔,湖畔风景宜人。

金鸡湖景区是苏州工业园区的核心景区,总面积约十平方公里(其中水域面积平方公里)。

景区按照“园区即景区、商务即旅游”的城市商务旅游功能布局,投资亿元,精心打造了五大功能区:以苏州国际博览中心、苏州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为核心的文化会展区;以圆融时代广场为主体的时尚购物区;以李公堤、水巷邻里为主体的休闲美食区;以湖滨大道、城市广场、音乐喷泉等为主体的城市观光区和以摩天轮乐园、桃花岛、金鸡湖游艇为主体的中央水景区。

国际水准的滨湖景观设计,浪漫幽雅的自然风光,吸引了大批前来休闲的游客,可以乘坐金鸡湖观光巴士专线绕湖一周,领略湖景全貌。

作为中国极具特色的城市湖泊公园,金鸡湖景区已成为园区休闲旅游的聚集区,堪称二十一世纪苏州“人间新天堂”。

网址:一、文化会展区:、苏州科技文化艺术中心建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文化水廊景区内,临水而筑,连接红枫林景观和苏州国际博览中心。

环金鸡湖景观由美国易道公司整体规划,堪称二十一世纪苏州“人间新天堂”象征。

在超过十五万平米的苏州科技文化艺术中心,集结了大剧院、电影城、演艺厅、商业中心、艺术大堂、绿化等项目功能,著名的“金鸡奖”评审基地也落户于此,这里必将成为世界级演艺界的交流平台、休闲娱乐购物的好去处、文化艺术的新地标。

/、苏州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于年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亿元,属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

公司实行总裁负责制,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市场运作。

公司设营销中心、会议餐饮中心、营运中心、物业部、工程部、人事行政部、资本管理部。

下属苏州国华展览有限公司、苏州比斯曼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子公司。

企业愿景营造一流会展环境,建设知名展览城市经营思路市场化: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基础,积极开拓市场,积极发展自办展。

专业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专业的员工技能,星级的客户服务。

/国际化:国际化的团队,国际市场的开拓,国际伙伴的引入。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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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 2 月 2 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

直到晚上7 时 30 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

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 月份才来该校执教。

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

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

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

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 1.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当承担什么任?3.本案你有哪些启示?答: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教、学生及其家、学校。

2.本案是一起由教漏而造成的考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 1)《教法》定,“教当履行下列:(一)遵守法、法律和道德,人表;(二)国家的教育方,遵守章制度,行学校的教学划,履行教聘,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

⋯⋯ ”。

本案中,教身公教,却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其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开,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学生成急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是一种失和法行,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

( 2)《中小学教道德范》中定:教“ 敬。

忠于人民教育事,志存高,勤敬,甘人梯,于奉献。

工作高度,真上,真批改作,真学生。

制氧厂违规操作致重大责任事故案例分析调查报告.docx

制氧厂违规操作致重大责任事故案例分析调查报告.docx

2000年8月21日,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氧厂1号1500m3制氧机发生燃爆,死亡22人,受伤24人,其中重伤7人,直接财产损失320多万元。

一、事故经过从2000年8月21日0时起,该公司以炼钢转炉除尘设备改造、连铸机高效化改造为中心进行为期4~5天的全面检修,安排制氧厂3台制氧机同步分别检修。

8月20日23时40分,指挥人员安排1号1500m3机组停机并排放液氧。

21日0时,公司扒珠光砂人员26人及检修人员10人陆续进入检修现场,加上已在现场当班的17人(因检修需要,空压机运行),现场共有53人。

当时,制氧厂2名维修人员正在拆空分塔人孔螺丝(还剩6只没拆完),公司项目经理指挥劳务人员对空分塔周边的缝用编织袋填塞。

在1号制氧机操作室指挥的副厂长,电话通知3200m3制氧机停止运行外排液氧。

21日零时10分,当维修人员拆人孔螺丝还剩2只时,突然火光一闪,随即一声巨响发生爆炸事故。

燃爆伤害到在场的5工人,致死亡22人,受伤24人。

同时,使厂房不同程度倒塌,设备严重受损。

二、事故原因分析这是由于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酿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1、直接原因(1)经勘查,1号1500m3室内制氧机燃爆事故现场,同时具备助燃物、可燃物及着火源三要素燃爆条件。

其中,助燃物为操作不当、排放液氧速度过快所造成空气富氧;可燃物为膨胀机、空压机油箱的油雾及油;着火源为1号空压机电机油浸纸动力电缆端头爬电火花。

由电火花引燃油浸纸和可燃物,继而燃爆富氧空气。

2、间接原因(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够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有欠缺,劳动力管理不够严格。

检修前,制氧厂没有及时按规定制定和报审《检修安全报告书》,致使安全措施不落实,对员工安排等没有提出具体的技术和安全要求。

(2)该型制氧机空分设备同类设备的使用寿命为15~20年。

该厂制氧机已使用23年,明显是超期服役。

室内空分的油箱设在膨胀机、空压机旁,油浸绝缘纸电缆和液氧排放方式,都是落后的装备和工艺,留下了潜在隐患。

幼儿园环保意识教育活动案例分析

幼儿园环保意识教育活动案例分析

幼儿园环保意识教育活动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环保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而环保意识的培养也应该从小抓起。

幼儿园是儿童成长的重要阶段,因此开展环保意识教育活动对于培养孩子们的环保意识至关重要。

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幼儿园开展的环保意识教育活动的案例。

1. 活动主题的确定在开展环保意识教育活动前,首先需要确定活动的主题。

可以选择"垃圾分类"、"节约用水"、"植树保护环境"等主题。

在确定主题时,需要考虑到幼儿的接受能力和实际情况,选择他们感兴趣且容易理解的主题。

2. 活动方案的制定制定活动方案时,需要考虑活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可以通过讲故事、游戏、手工制作等形式,使孩子们在参与活动中能够感受到环保意识的重要性。

比如可以组织孩子们一起进行垃圾分类游戏、观察水资源利用情况、参与植树活动等。

3. 活动的实施实施活动时需要注意活动的引导和激发孩子们的兴趣。

可以通过趣味性的故事、有趣的游戏等方式引导孩子们参与到活动中来。

要注意活动的安全和秩序,在活动中引导幼儿认识环境,了解环境问题,树立环保意识。

4. 活动的效果评估活动结束后,需要对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观察幼儿在日常生活中的环保行为,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数据,以了解活动对幼儿环保意识的影响。

在本次活动中,我个人认为环保意识的培养需要从小抓起,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引导孩子们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培养他们的环保意识,从而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

总结回顾,幼儿园开展环保意识教育活动是非常有意义的。

通过本次活动,孩子们不仅能够增加对环保的认识,还能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培养出一系列良好的环保习惯。

也让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者对于如何开展环保意识教育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以上就是对幼儿园环保意识教育活动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幼儿园环保意识教育活动的成功举办需要全面的准备和充分的考虑。

最新整理有限空间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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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有限空间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教中心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教材,团结出版社,20xx)。

有限空间作业涉及的行业领域非常广泛,如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制造业、建筑业、餐饮住宿等。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多,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淹溺、燃爆等事故。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20xx年至20xx年8月,我国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因中毒、窒息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总数为668起,死亡人数共2699人,每年平均300多人。

20xx年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等工贸行业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

20xx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37%,同比分别上升66.7%和76.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C20xx)93号)。

1有限空间典型案例1.1 “2.20”水封罐缺氧窒息事故(1)事故经过。

20xx年2月2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某球罐分公司经理马某、副经理余某、技术员赵某及工人史某按照该石油管理局化工集团甲醇分公司的安排,到合成氨装置火炬系统检查蒸汽伴热系统冻堵情况,当检查卧式水封罐(?2.4mx8.9m)罐内是否有漏点时,余某与赵某将罐顶人孔盖(中480mm)卸开,余某先下到罐内进行检查,因罐内充满氮气(未投入生产),晕倒在罐内。

赵某发现后钻进罐救人又晕倒在罐内,马某随后拴上绳进到罐内再次救人,也晕倒在罐内。

随同在场的工人史某立即呼救,施工现场附近的两名司机赶到施工现场将马某拖出,同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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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厂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10-01-2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1、【案情】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

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

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

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分析】(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

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

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

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国内最大海洋污染事故案宣判 2外籍船赔6800万来源:信息时报作者:闫晓光胡后波日期:10-01-21 2004年12月7日,两艘外籍集装箱船在珠江口相撞,一船燃油舱破裂,450吨重油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成为中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

事故主要责任方“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船东、船舶管理人、保赔协会,与主要索赔方广东海事局、广东海洋与渔业局及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日前在广州海事法院签署了赔偿金额为850万美元的调解书。

450吨重油泄漏污染海域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 轮与德国“MSC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担杆水道附近海域发生碰撞,“MSC伊伦娜”轮因燃油舱破损,导致450吨重油泄漏漂向大海,严重污染了附近海域,海洋渔业资源严重受损。

去年7月9日,“现代促进”轮船东在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碰撞事故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MSC伊伦娜”轮船载货物投保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临高和兴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林绍恩等96个渔民(以下简称“96位海南索赔方”)认为此次事故对自已造成了巨大损失。

他们先后在广州海事法院对“现代促进”轮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了债权登记,并将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船东、船舶管理人、保赔协会告上法院。

原被告4方终达成调解广东海事局要求被告偿付清污费用人民币1.27亿元及利息,广东省海洋渔业局要求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及利息,上海美亚公司要求赔偿装载在“MSC”轮上的货物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58万余元,96位海南索赔方要求赔偿海南省水域海洋生态和海洋保护区、海洋水产资源污染损害、海面及海岸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养殖水产品损失、渔具渔网损失等83038700元。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

今年8月11日上午,经广州海事法院主持,以被告向三方原告支付85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其中,广东海事局获偿金额413万多美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获偿金额350万美元,其余85万美元为广东海事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支付给海南索赔方的补偿款项,上海美亚公司获偿金额18000美元。

至此,“12·7珠江口船舶碰撞污染事故”系列案全部审结。

18户渔民诉9家企业达标排污致害案来源:作者:日期:10-01-21[案情介绍]地处渤海之滨滦河三角洲的河北省乐亭县,海岸线长98公里,滩涂面积65万亩,是全国滩涂贝类精养区之一。

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河北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滦乐灌渠大量排放到乐亭县王滩镇大清河、新潮河、小河子、长河入海口海域,涌入孙某等18户渔民经营的6家海水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毛奸、蛏子以及梭鱼、鲈鱼等滩涂贝类、鱼类等成批死亡,大部分绝收,经济损失2 000余万元。

2001年5月,孙某等18户渔?民将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排污企业一起诉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9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 000余万元,并停止污染侵害。

天津海事法院委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检测站对本次污染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该站认定原告养殖物的死亡是各被告排放污水所致,并派出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

[案件结果]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等原告持有国有海域使用许可证及滩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养殖资格。

本案被告排放含有毒物质COD、悬浮物的污水;是造成原告养殖生物死亡的实质原因,9名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于是于2002年4月12日作出判决:(1)9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36597;5‘’元; (2)责令9名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继续污染养殖区域的危险。

此案经上诉审理,2003年3月24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第2项判决,对第1项中的赔偿数额作了改判。

法院认为原告等的水产品应以批发价而非零售价计算,另外原告等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考虑到上述企业多年排污的历史原因,在靠近排污河道和入海口从事养殖业有一定的风险,应自行承担由于对养殖环境风险评估不足的相应损失,最后判决迁安第一造纸厂等8家超标排污企业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55 325;~元,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当地环保部门确定为达标排污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上应与超标排放企业有所区别,单独承担赔偿责任14万元,不承担连带责任。

[基础知识]本案是一起因海洋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达标排污致害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l条规定上的矛盾问题,以及有关共同侵权和混合责任等问题。

[争点与评析]本案首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免除其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也即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关系。

目前学说一般分两种: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区别就在于对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认定。

有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违法性为前提条件,仅污染环境而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不负民事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认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行为②;也有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行为即使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但造成他人损害的,说明其违反了保护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因而具有违法性③;还有的观点认为,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笔者赞成最后一种观点。

首先,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并未要求加害人只有从事了违法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只规定引起污染危害的,不论其排污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只是我国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规章制度,而不是指具体的某一排污标准,它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而不是行为标准的问题,即凡是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之案件,应适用环境法等专门法律法规。

此外,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和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行为的违法性不应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构成要件。

其次,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有些情况下是违法行为所致,有些情况下则不是。

环境侵权的间接性、社会性、复杂性、潜伏性、主体的不平等性也决定了违法性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现行法所确定的排污标准虽然承认宁定限度内的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但其标准不完全是根据环境本身所能容纳、达到自净能力的污染容量而制订的,而是考虑到企业现有技术能力和承受能力而制订的。

即使是合法的排污也并不意味着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后果。

特别是在实行污染物“浓度控制”的情况下,即使某一单一污染源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环境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浓度标准,也极有可能因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超过所在地的环境容量而造成环境污染,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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