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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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思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及其要求,我国分别采取和实行国家行政制度、国家审判制度、国家检察制度以及国家军事制度等,形成了国家权力横向分配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与之相适应,“国家制定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以此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各部门的基本组织架构,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形式来确保分配给其的权力和职能的实现。

所以,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直接决定了我国检察院组织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组织法在性质上属于宪法性法律,是直接受宪法统领的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检察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行的《组织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9月和1986年12月分别对《组织法》的部分条款作了修订。

《组织法》明确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责,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和法律监督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但是,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组织法》,在当时刚刚施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如何开展检察工作缺乏经验,如何定义、怎样理解法律监督职能缺少应有的法律实践和社会认知基础,许多内容需要在法制建设和检察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

因此,《组织法》总体上规定的较为原则,内容上不够全面,事实上在当时法律少、法制不健全的历史背景下,不可能规定的很全面。

《组织法》颁行三十三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匡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匡正
法 自动成 为 法 律 和 行 为 上 的规 范 为 确 保 组 织法 成 为 包 括 检察 机 关 在 内的 所 有 机 构 都 自觉 遵 循 的 规 范 . 就
至 存 在误 导 笔者 以为 . 在 组织 法 修 改 的基 本 问题 上 不
正 本 清 源 .一 部 真 正适 应 时 代需 要 并 符 合 历史 发 展 方 向的 检 察 院组 织法 的出 炉 , 只能 是 一厢 情愿

要 讲 组织 法 的实 施 , 并要 始终 强 调 这 一 点 。 笔者 建 议 。 为 确 保 组 织 法 的 实 施 应 该 建 立 违 反 组 织 法 的审 查 制
度 . 据 我 国的 根 本 政 治 制度 . 反 检 察 院组 织 法 审 查 根 违

关 于 检察 院组 织 法的 基本 定 位
随 着 时代 变 迁 已经失 去 意 义 需 要 废 除等 .而 对一 些 基 本 问 题 则没 有认 识 到或 者 虽 有认 关 地位 . 因此 . 门规 定 检察 机 关 的组 成 专 和 活 动 原则 的检 察 院组 织 法 是 为 了确 保 检察 机关 宪 法 定 位 实 现 的配 套 性 法律 确 立 检 察 院 组 织法 是 宪 法 性 文 件 地位 , 在 文 本 和理 论 上 具 有 意 义 . 仅 而不 会 使 组 织
本 法 的 内涵 和 组 织 法对 于检 察 机 关 的 意 义来 说 .把 组
( ) 察 院组 织 法是 法律 一 检
长期 以来 .检 察 院组 织 法更 多 的是 作 为一 种 政 治
性 宣 言在 起 作 用 现实 中 . 检 察官 个 体 来 说 . 们 对 对 他
织 法 定 位 为 检 察 机 关 的 “ 本 法 ” 无 不 妥 . 观 世 界 根 并 纵 各 国 的立法 例 .个 别 国 家对 某 些 方 面 的 法律 也称 根 本 法 , 法 国 于 15 如 9 6年 制 定 的《 外 领 土 根 本 法 》 海 。确 立

2024年一名检察干警工作中的心得体会(2篇)

2024年一名检察干警工作中的心得体会(2篇)

2024年一名检察干警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作为一名检察干警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统一”中,加强作风建设,保持思想性与党性的统一。

作为一名检察官,不仅要有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思想,还要有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具体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党性原则,就是要“说检察话、办检察事、做检察人”。

一、提高素质,保证创新与发展的统一检察工作要让党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关键在提高素质,提高素质的关键在持续不断地抓好学习。

我们所面临的社会是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只有不断发展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达到新要求,才能生存发展。

作为一名检察官,一名法律职业者,不仅要懂法,更应该崇尚法律、精通法律,必须建立一日不学习,就有被淘汰的危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精通法律,才能胜任工作,才是真正的法律人,才会无愧于人民检察官的称号,而且要把学习作为人生的最大乐趣,视学习为追求,视学习为动力,视学习为生命,在学习中提高自己,在学习中完善自己。

学风好,学习就有成效,学风不好,学习就是一句空话。

要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到学习上来,自觉把学习作为“第一要务”,想在首位,摆在首位,抓在首位,下真功,用实动,使长劲,做到坚持不懈,通过日积月累,才能厚积薄发。

二、求真务实,实现工作与效果的统一开展机关作风教育,是作为一次马克思主义的自我教育,只有在联系实际、解决问题中才能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目的。

教育的过程,就是走运用科学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是通过解决问题实现自我教育的过程。

古人说,“将受命之日忘其家,张弓宿营忘其亲,援袍而鼓忘其身”,讲的就是一种昂扬的精神状态。

要认清自己肩负的神圣使命,振奋精神,勤奋工作,努力创造一流成绩。

要艰苦奋斗,节俭创业,守得住清苦,耐得住寂寞,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干工作。

要有一个夜以继日、孜孜以求的工作姿态,把工作当成事业干,把单位当成家庭建,恪尽职守,知难而进,踏踏实实干事业。

对检察理论研究的认识和分析思考

对检察理论研究的认识和分析思考

对检察理论研究的认识和分析思考作者:何秋桦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1年第07期[摘要]检察理论研究对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坚持、发展、完善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和完善国家立法,促进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

所以加强对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的认识及深入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实有必要。

[关键词]重要性;基础性;重视;创新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之一,实践是理论的来源、基础、归宿与目的,同时理论对实践也有着反作用,正确的理论可以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创新。

同理,检察理论研究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性(一)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尽管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在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上具有很多共同之处,但是每个国家的检察制度始终是建立在本国的历史、传统、宪政结构基础之上的,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因而不能照抄照搬外国的检察制度。

这就要求我国学者、检察干警从本国国情出发,结合国外检察制度改革和变化的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制度的建议,探讨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二)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基础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系统化的理论,这些检察基础理论是整个检察理论大厦的基石,其旨在解决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发展和完善等宏观性理论问题,因此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关系到检察理论体系的构建,关系到检察制度的前途,关系到检察事业的全局,关系到检察改革的方向,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基础性工作。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就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开展检察理论研究。

(三)开展检察理论研究,是完善检察制度、推进检察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日趋完善,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得益于我国检察理论的不断发展、繁荣。

检察院法制教育心得体会(3篇)

检察院法制教育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作为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有幸参加了单位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

这次活动不仅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我对自身的工作职责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这次法制教育活动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深化了对法律的认识在这次法制教育活动中,我们系统学习了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了解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法律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

2. 刑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明确了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义务,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认识到作为一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法律的神圣使命,严守法律底线,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增强了法治观念法制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一个国家的繁荣稳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践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1. 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

在思想上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 提高法律素养,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

通过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坚持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三、明确了工作职责参加法制教育活动,让我更加明确了检察院的工作职责。

作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们要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 依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一些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一些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一些思考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并于1983年对个别条款作过修订,第一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且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然而,从施行到现在,这部制定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已运行30多年,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以保障国家检察权有效行使为目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经明显滞后于检察实际,尤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正当其时。

下面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就组织法修改中关于人员管理和检务保障方面作一些初探。

一、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构建科学有序的工作合力一直以来,我国对检察人员都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即由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的人事管理机构,掌握检察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调动、工资等各种人事行政事务。

在这种体制下,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一样,更看重行政级别的晋升,而不是专业等级的提升。

但行政职级毕竟有限,导致检察官晋升缓慢,这就极大地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与自我提升,从而使得检察官整体专业素质下降。

为解决此类问题,将检察院工作人员按照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在一些省份试点进行。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提高检察官任职条件,公平、公正地选任检察官,解决目前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

以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能力为基础,基层检察机关还应多方平衡不同类别人员的关系与发展前景,将负责调研、信息、统计、司法公开等工作的检察人员也统筹到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来,让综合部门的干警也都有自己的职业前景,从而形成科学有序的工作合力。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任炳强冯道扬龙海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规范检察执法、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组织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宜检察机关的发展和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需要,亟须修改。

本文拟从组织法修改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修改的理论基础、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等方面加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为立法谏言。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院组织法司法体制作者简介:任炳强,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刑法;冯道扬,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龙海燕,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15-04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大法”,它是关于检察院的组织宗旨、组织职能、组织系统和组织活动法律规范的综合,属于宪法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了4部组织法,即1949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年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颁布的组织法和1979年颁布的组织法。

现行组织法是在1979组织法的基础上,经过1983年和1986年两次修改而成。

现行组织法对于规范检察执法,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组织法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宜检察机关的发展和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需要,修改组织法已势在必行。

一、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组织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任务不够全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任务:打击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院“三个想一想”大讨论心得体会

检察院“三个想一想”大讨论心得体会

检察院“三个想一想”大讨论心得体会在参与检察院“三个想一想”大讨论的过程中,我有了很多新的思考和体会。

这次大讨论对于我来说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让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检察院的工作职责和使命,也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检察人的责任重大,需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首先,我想谈谈大讨论对我的影响。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一直以为自己的工作已经做得相当出色,但通过和其他同事的交流和碰撞,我发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比如,我往往只看到案件表面,对于案件的深层次问题缺乏敏锐的触觉,不能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审视案情。

在处理案件时,我很少主动追求司法公正和为民服务的理念,而更多地把工作当成一种例行公事。

通过讨论,我深刻认识到了检察院的工作是极其艰巨而且重要的。

检察人应该做到不仅要依法办案,还要善于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善于分析判断。

要解决一件案件,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侦查,不能抱有急功近利的心态,而应该有较强的调查才能以及敏锐的洞察力。

这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启示,也是提升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同时,在大讨论中,我还特别感受到了同事之间的默契和合作精神。

在各类案件的研讨中,我们围绕案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并通过不断的交流和分享,共同寻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通过和其他同事的讨论,我收获了很多新的灵感和思路,也了解到了其他同事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

在参与大讨论的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在工作方式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我在处理案件时往往过于注重细节,而忽视了整体的把握。

有时候我会陷入琐碎的细节中,分不清主次,浪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这给我的工作效率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影响了我的工作质量。

通过和其他同事的交流和反思,我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方式和处理能力。

此外,我还发现自己在常识和知识面上存在较大的欠缺。

在大讨论中,同事们经常能够提出很多深入的见解和观点,而我则只能听得一愣一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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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化。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以及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也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面对新时期民主法制的新问题、新挑战,已实行20多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有点“力不从心”,很多地方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当前检察工作的具体需要。

另外,虽然建立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之上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已日臻完善,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着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影响到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检察制度发展的方向以来,有关检察理论及具体工作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均取得丰硕的成果,检察体制改革实践也有明显的进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因此,在吸收和借鉴检察改革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将经过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提升为法律条文加以确认和规范,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从目前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定位,充分体现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检察监督体制、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

具体来讲,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首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是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

首先,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将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纳入到法律条文当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制化,使得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有法可依。

此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在内容上还必须有利于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无论是检察工作的开展,还是检察体制改革,都必须确保能够得到党的指导和反馈。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还应体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工作的监督。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有的政治制度,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的题中之义。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行使宪法赋予的检察权时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一方面可以保证检察权的行使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该加入人大监督的有关条款,明确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监督范围以及监督方式。

2.坚持合宪性原则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要的前提就是依托宪法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

尤其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不动摇。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是宪法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定位,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宪法基础。

对这一宪法定位,在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中必须坚持并加以完善。

一方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内容应当集中凸显“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将其他法律中已经作出规定的能够充分体现检察监督职能的一些职权予以补充规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全面化,从而便于检察机关能够高效、准确的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合宪性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除了坚持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之外,还应该尊重宪法对有关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工作职能等其他方面的规定。

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赋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权利。

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实行同级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双重领导制。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格局。

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在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框架内拓展完善,在符合宪法精神、坚持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部门法自身特点和检察工作现实状况,有的放矢的进行科学的充实和调整。

3.坚持立法科学性原则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得以履行,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既要受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范和调整,又要受到相关诉讼法的规范和调整。

因此,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相关诉讼法的关系。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担负着参与诉讼和监督诉讼的两方面职能。

目前我国诉讼法只是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职权及其行使程序,以及因参与诉讼而与诉讼参与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作出规范,却没有专门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程序作出规范,因此,诉讼法并不能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正因如此,自1954年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开始,就设有“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一章。

因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仍然要坚持这一法律框架,其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的规定既要与相关诉讼法相衔接,又不能是诉讼法规定的简单重复,必须从完善法律监督关系出发,着重解决诉讼法难以专门规定的法律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问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还要注意同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范围相区别和衔接。

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应当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内容,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体外的一种特殊的群众监督制度,其本身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关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产生程序、监督权限、监督程序等内容,应当由专门立法来规范和调整。

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只能从规范检察机关职权活动的角度,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原则,而不宜就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作出规定。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解决的主要问题1.检察机关的职权问题关于如何界定检察机关的职权,明确检察权与法律监督权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界研究和讨论的焦点,同时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实际运作的状况来看,检察机关检察权的范围较为广泛,但是实现路径则相对狭窄,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中。

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诉讼制度的新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有关检察机关的职权的规定进行修改时,应当对检察权的范围适当的扩大而不应仅局限在刑事监督过程中。

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继续保留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自侦、公诉、批捕、诉讼监督等职权,这对于打击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作用,而且是必要的;第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方面除了保留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和公众提起诉讼;第三,应当适当强化检察机关对部分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

从依法治国的理念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一切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处分均应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经过司法审查,均应为相对人提供正当的程序保障和适当的权利救济。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非刑事领域尚存在若干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而且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改变此种状况。

出于推行法治和保障人权方面的考虑,建议将此类行政处罚措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并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问题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关乎检察权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的重大问题,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结合当前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以及检察权运行的自身特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进行探讨:第一,检察机关与同级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检察长的产生。

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

这些规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始终坚持不动摇。

但是,有关检察长的产生程序,特别是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现行法律规定却存在不合理之处。

例如,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和罢免。

同时有规定,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批准。

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混淆了选举产生与上级批准两种不同权力来源的界限,势必会动摇选举的权威。

当前检察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按照检察一体化要求构建国家检察制度已成为检察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

由于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更需要按照检察一体化要求进行检察体制改革,所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该进一步明确: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长,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第二,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体制。

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检察领导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职权以及一国的国情是影响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重要因素。

从全球范围来看,主要存在垂直领导制、双重领导制、双轨制三种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而目前学界对于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存在“双重领导”或“一重监督、一重领导”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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