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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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代会制度汇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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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议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制度,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代表制度是指在各类会议中,依照规定程序产生代表,代表在会议中履行发言、讨论、表决等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和资格第四条代表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代表可以通过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推荐、聘请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代表和维护所代表群体的利益;(三)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参加选举、被选举和表决;(三)获得会议资料和相关信息;(四)提出辞职、罢免和撤换等要求;(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参加会议,积极发言,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二)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三)认真执行会议决议,履行代表职责;(四)定期向所代表群体报告会议情况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和程序第八条会议应当设立组织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

会议组织机构应当由具有议事能力和组织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会议筹备阶段,组织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会议主题、议程和会议时间、地点;(二)制定会议通知,明确参会人员、会议议程、会议纪律等要求;(三)收集代表提案、意见和建议;(四)准备会议资料和场地。

第十条会议进行阶段,组织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实参会人员身份,确保会议合法有效;(二)按照议程安排,组织代表发言、讨论和表决;(三)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决议;(四)保障会议秩序,处理会议中的突发事件。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章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四章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五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六章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七章任免程序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资料汇编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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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资料汇编练习题万安中学成冬琴•1、(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o A.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o B.自治区人大常委会o C.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o 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2、(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是国家(),担负着审判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o A.行政机关o B.司法机关o C.权力机关o D.党政机关正确答案:B•3、(单选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

o A.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o B.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知该级人民检察院备案o C.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o D.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备案正确答案:C•4、(单选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o A.自治组织o B.国家机关o C.政权机关o 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正确答案:D•5、(单选题)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o A.自治区、自治州、民族乡o B.自治区、自治县o C.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o D.自治州、自治县正确答案:C•6、(单选题)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负责。

o A.同级党委o B.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o C.上级行政机关o D.同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7、(单选题)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的是()。

o A.侦查刑事案件o B.调解民间纠纷o C.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o D.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正确答案:A•8、(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o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o C.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o D.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A•9、(单选题)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不包括()。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的说明——2008年11月25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为了保障、规范监督权的行使,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已有黑龙江、湖北、福建等10多个省制定了监督法实施办法。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人大工作进行调研时了解到,监督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监督工作,在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贯彻实施监督法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贯彻实施监督法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监督法的一些内容和程序需要结合重庆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地方立法做出统一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多年来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需要根据监督法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认可。

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有5件代表议案提出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人大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指导和规范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总之,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非常必要,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需要,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条件比较成熟。

2008年5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议决定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并成立了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共24人组成的起草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4年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文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2修正)(1989年3月1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列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五)其他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县(自治县)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长;(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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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
(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以上代理职务,直至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九条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审议任命前均须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及格才能提请审议任命;考试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不能提请审议任命。

在区人大常委会一届任期内,上述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已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因职务调整需提请任命新职务时,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

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审议任命前均须任前公示;其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任前公示,分别委托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并将考试成绩和公示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

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政治面目、文化程度、籍贯、现任职务、工作简历、
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意向。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

公示范围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述人员任命后一年内职务有变动的,不再进行任前公示。

第十二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职务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

任免职务呈报表内须说明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情况。

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和参加任前公示的情况。

上述报告、材料应在常委会会议的10天前送达。

第十三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到会作提请报告或人事任免案说明,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并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其作提请报告或人事任免案说明。

除被提请任命的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委员外,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被提请任命的本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副区长,区人民政府局长、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作供职发言。

第十五条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犯错误或有违法行为,需对其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的,由提请任命机关决定执行,报常委会备案;需撤销其职务的,由提请机关报请常委
会审议决定。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拟撤销职务的理由,同时附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撤销职务呈报表》。

常委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事由,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讨论同意,或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

待问题查清后,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另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拟撤销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

拟任免或者拟撤销职务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对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再次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九条凡是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任免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须上报批准、备案的,
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经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一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区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局长、主任。

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和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可以不重新任命。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送有依法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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