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的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借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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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新闻报道的双刃剑一:什么是隐性采访偷拍应当说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用专业化、文学化一点的词说应该是叫隐性采访。
在《电视采访学》一书中指出记者出于特定原因,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在不通知被摄对象、不申明采访目的等情况下,对隐蔽的信息搜集的采访方式就叫做隐性采访。
而在《隐性采访论》一书中则认为:“i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综上所述,虽然两本书的观点稍有出入,但是大致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隐性采访应当具备一前提,三条件。
首先,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媒体供职的新闻记者,或者是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
三个条件则是:第一,记者隐藏了职业身份而亲临新闻事件的现场;第二,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形式,在舆论监督中已成为一种较常使用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一种形式,尤其在批评性报道中,隐性采访的手法越来越受到记者们的垂青。
在一段时间内甚至大有“无片不隐”的趋势。
在采访对象弄虚作假或者批评性报道中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甚至对记者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特殊情况下,电视新闻中往往就要运用隐性采访。
中央电视台的名牌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就经常会运用隐性采访来进行批评性报道。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在西方,有记载的新闻隐性采访活动是从17世纪开始的。
17世纪中叶起,欧州的一些大城市的咖啡馆成了一些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集中场所。
不过,那时记者进行的隐性采访手段单一,基本上都是偷听窥视,或是隐瞒自己的身份与人聊天交流,藉此获取新闻信息。
ii而真正具有纪念性的隐性报道是1880年美国《纽约世界报》女记者勒丽·蓓蕾在《纽约世界报》发表的《疯人院的十天》。
当时勒丽·蓓蕾听说伯勒克威尔岛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侵犯人身权利,她便把自己乔装打扮成一名“疯子”,亲身体验、了解情况。
而在中国,隐性采访的历史则更为久远。
隐性采访

公共场合
1、公共场合:用于公共事物的物理空间,如城市的道路、公
园 田野、商场、 剧场、饭店等 2、私人场合:私人活动、私人交往的物理空间,不能允许外 人自由出入。如个人住所、个人办公室、客房、包间等。 3、公开场合是可以进行隐性采访,但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一是一定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 二是不能够成对他人的侵扰,如追逐、骚扰他人。 三是不能设置陷阱,引诱人犯罪或违反道德。
隐性采访是戳穿谎言、假象、蒙骗伎俩的利剑,是新闻工作者必
须具备的一种技能
隐性采访可以增强记者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隐性采访有利于避开人为设障和人情
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隐性采访可以获取更真实的报道素材 隐性采访时新闻媒介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和代表人民更好的行驶舆
隐性采访的定义
是指在不公开记者身份、或伪装成其他身份、
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通过隐蔽 的拍摄,录音等方法获得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 的采访方式。
《 汴梁小报》 标志着新闻隐性采访活动开始正式 登上历史舞台。
一前提,三条件
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媒体供职的新闻
记者,或者是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 三个条件 第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谢谢!
论监督权所采用的获取信息和材料的手段。
隐性采访的评价
负面影响
成为降低专业门槛的工具——偷拍,偷录捷径 媒体的公信力降低—撒谎,欺骗
误导公众,破坏法律规则——在采访中主动诱导别人进行违
法犯罪的行为,本身就是触犯了法律和伦理。
助长社会偷窥之风的蔓延。
结构:
基本特征
原因 隐性采访 主要类型 法律禁区 道德评价
新闻监督节目中的“隐性采访”

摘要:近年来,智能手机和数码相机新技术和新产品不断涌现和更新,给隐性采访带来了从未有过的便利,各地的民生栏目和问政类电视栏目广泛使用这一特殊的采访方式,取得了不错的电视收视效果和社会效益。
但是,暗访在一些地方也存在被滥用的倾向。
文章结合实践从隐性采访的起源、优势、问题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隐性采访;新闻;正面效应;法律问题眼下,隐性采访正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新闻实践中,尤其是涉及舆论监督以及揭露社会阴暗面的电视新闻报道。
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江苏的《政风热线》《零距离》,南京电视台的《直播12345》等栏目都有应用。
在众多的舆论监督报道中,偷拍、偷录记录的新闻现场给受众带来了巨大的视觉冲击,获得了“轰动效应”,达到了揭露事实真相、抨击丑恶行为、洞悉是非曲直、弘扬法治精神的效果。
因而隐性采访倍受一些电视媒体的青睐,成为通用的监督报道手段之一。
不过,随着隐性采访运用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大,它也饱受争议。
重新审视和运用好“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采访方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隐性采访的正面效应隐性采访通称“暗访”,目前有多种不同的定义。
冯健等主编的《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对暗访的定义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1]蓝鸿文教授的《新闻采访学》给暗访的定义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
”[2]甘惜分主编的《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3]隐性采访有两种情况:第一,记者有意隐瞒身份出现在新闻事件现场。
如江苏电视台《政风热线》节目中对政风、行风的现场监督。
第二,记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采访,这种采访当然也没有得到采访对象的许可。
比如,2019年11月,江苏电视台《新闻360》节目对句容仙林翠谷小区一直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事件的调查,对方知道记者来了,但是不知道在录像。
新闻媒体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

新闻媒体如何正确使用隐性采访作者:赵慧玲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4年第8期时下,新闻媒体记者在进行正常的新闻采访时,被采访部门通常只对正面的新闻报道感兴趣,对一些曝光新闻,不少地方政府及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了许多阻碍媒体记者新闻采访的手段,从而使公开采访变得无法进行,不得不采取隐蔽的方式进行采访,即“隐性采访”。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因记者工作需要,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采用隐性采访方式也是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一种常用手法。
隐性采访能够最大限度地探知新闻事件的本来面目,使受众更清楚地了解事件本质,增强新闻的真实感和现场感。
然而,随着隐性采访频率的增多,也引发了各种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媒体在运用隐性采访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一、应遵循客观记录原则新闻必须是真实的,这是新闻媒体和社会对新闻的共同要求,如果新闻失去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新闻媒体存在的必要性,所以新闻要客观记录事件发展过程。
这就要求记者最好将自己置身于新闻事件以外,以第三人称的角度去报道,不去影响或促使事件发展。
如果记者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那么其本身就有可能成了新闻事件的成因之一,最后的报道将会不够客观,造成新闻的失真,引起受众对新闻真实性的怀疑,无法使新闻起到正确的舆论引导作用。
同时,隐性采访还容易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并且对新闻本身也是一种不尊重。
二、应遵循公众利益原则隐性采访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都应该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
维护公众利益是记者和媒体基本的价值取向。
只有与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相关、正常采访无法获取真相时,才能使用隐性采访。
不能遇到困难就滥用,也不能为了报复或个人私利等原因使用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只能在不违反法纪的情况下,让公众对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解,不能为了迎合某些公众的好奇心,而使用隐性采访获取个人隐私等不宜报道的内容来提高收视率。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定义: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的特征:新闻事实周详、社会参与程度较高、隐瞒身份、隐藏目的、隐蔽手段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
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
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
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以上来自百度百科)好处: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往往是比较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舆论监督作用大,深受群众欢迎。
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之一,隐性采访的作用还是十分巨大的。
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具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
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如果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的。
因此,把隐性采访用得恰到好处,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采访应遵守的原则:1、正确导向原则。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
在重视政治性导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服务导向、审美导向等等,要让人通过新闻报道迅速领会媒体在宣传什么,反对什么。
隐性采访

一、隐性采访的界定隐性采访是相对于显性采访(公开采访)而言的,目前理论界对于隐性采访有着不同认识,关于隐性采访的概念也未达成明确的共识。
而对隐性采访的称谓更是五花八门,诸如秘密采访、暗访、私访、偷拍偷录、秘拍、未经许可的报道等等。
《新闻学大词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广播电视辞典》将隐性采访定义为,隐藏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的采访方式。
这种同显性采访(即公开记者身份和采访意图)相对应的采访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对敌方或犯罪分子的采访。
蓝鸿文教授认为,隐性采访又被称为“秘密采访”或“暗访”,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
它是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有一定的侦察性,是显性采访有力的辅助工具和手段。
顾理平教授认为,隐性采访是指新闻记者隐去记者身份而秘密地采获新闻事实的采访方法。
由此可见,尽管对于隐性采访的概念说法各异,但是其内涵大体相同,都具有与显性采访这种以公开方式进行的采访明显不同的几个特征:1. 隐瞒记者身份从社会分工来看记者只是一个普通身份,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员,但在新闻采访中,记者身份无疑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具有其特殊性。
记者隐瞒这种身份进行采访,在采访相对人没有戒备的情形下更能够接近客观真实,有效制止被访者弄虚作假或者抵制采访,也就能获取更有价值的新闻。
2. 隐瞒采访目的隐瞒采访目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开记者身份,但不公开采访目的,另一种就是不公开身份,也不公开采访目的。
大部分隐性采访属于后者。
显性采访中采访相对人是按照记者的采访目的来配合采访的。
而隐性采访的记者隐去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以某种社会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必然要隐瞒自己采访的目的,否则就无法实现报道新闻事实的目的。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探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一种人格权。
它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通俗来讲,隐私权就是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人格权利。
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种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于现实新闻报道中不规范行为的分析,提出通过完善新闻报道的形式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构建以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这三种措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甚至避免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的冲突,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公众知情权。
一、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在大众传媒日益发展的今天,媒体行业的竞争逐渐激烈,信息市场的运行变得广阔而迅速,因而新闻记者在进行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对信息采集变得更加细致和功利化。
对于能够引起注意力的信息通常抓住不放,而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隐密性,通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此类信息中占据极大比例的正是一些牵涉到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新闻采访不断挖掘个人隐私的现象。
在新闻采访的形式上,为了获取更真实或者更具有可信度、更完善的信息时,新闻记者往往会通过一些特殊的手段达成采访效果。
此类采访形式已经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这一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隐性采访,即隐匿记者身份进行新闻采访随着现今社会公民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科学技术手段的进步,记者们为了获得真实信息往往会通过先进设备在隐瞒自己的记者身份情况下进行暗访。
在对于涉及一些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采集时采用欺骗、窃听、偷录等方式进行暗中采访,这一行为却并未经过当事人的许可或同意。
例如有记者假扮成病人暗访诊所;隐藏身份采访无照旅馆等。
在这一采访过程中,记者的行为对于被采访的个人来说就是一种隐私权的侵犯。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摘要】隐性新闻采访是一种重要的新闻报道形式,但在实践中常常涉及侵权行为。
本文从定义和特点、侵权行为及规避、法律风险和责任、伦理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隐蔽性新闻采访对于新闻报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和伦理责任,因此采访者需要了解并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本文对于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可以更好地引导新闻采访者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从而提升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公信力。
【关键词】隐性新闻采访、侵权行为、规避、法律风险、责任、伦理规范、社会责任、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隐性新闻采访是指对某个人或事件进行采访时,采访对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报道。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隐性新闻采访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报道手段。
在这种采访中,记者往往会秘密记录对方的言行举止,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报道。
隐性新闻采访的出现给新闻报道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可以揭露一些社会黑暗面和不公正现象。
但与此隐性新闻采访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侵权行为。
因为在这种采访中,采访对象并不知情自己正在接受采访,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权益。
如何在隐性新闻采访中规避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记者在进行隐性新闻采访时,应该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新闻伦理准则,提高自律意识,减少法律风险。
目前,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探讨解决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
1.2 研究意义隐性新闻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普遍。
随着隐性新闻采访的普及和应用,相应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新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对隐性新闻采访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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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一、隐性采访是一种非常采访隐性采访,是相对显性采访而言,指在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向采访对象公开自己的身份,不告之自己的采访目的,或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接近新闻源,获取新闻事实的——种非常采访。
也称‚暗访‛或‚私访‛。
所谓非常采访,是指采访适用范围的狭窄性、频率的个别性和使用条件的限制性。
显性采访的最大特点,是采访可以得到采访对象的配合与支持。
但如遇采访对象不配合、不支持,或谈虚假情况等情形,采访就无法深入下去了。
然而,以勇于探索、追求真实为天职的新闻记者,另辟溪径,开辟了采访的‚第二战场‛——隐性采访。
19世纪末,就职于美国纽约《世界报》的著名女记者勒丽〃蓓蕾,获知纽约某疯人院虐待精神病患者,侵犯人身权利。
但由于疯人院控制十分严格,人们很难搞清事实真相。
在普利策的支持‘下,勒丽〃蓓蕾装疯住进了疯人院。
在长达几个月的装疯采访期间,勒丽〃蓓蕾经历了一次又一次令人难以忍受的虐待,亲身经历了疯人患者的非人生活。
当她了解到这一切以后,设法逃出了疯人院,把内幕公之于众,立即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政府和院方不得不进行整顿,改善了对疯人患者的不人道的待遇。
史称勒丽〃蓓蕾的这一隐性采访为‚装疯采访‛。
无独有偶,美国白人记者约翰〃格里芬为揭露种族歧视,用照射紫外线和化装等方法使自己的皮肤变得如同黑人一样,然后深入社会生活,在大街上擦皮鞋,乘坐公共汽车,观察和体验美国黑人备受种族歧视的屈辱生活,据此采写出反映黑人生活的《像我一样黑》一书。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的基本特征是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来接近新闻源,实现对事物的探究。
在我国,隐性采访的使用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
1923年5月,中国当时著名的外文报纸《密勒氏评论报》主编鲍威尔乘火车从南京至北平采访,车至临城,惨遭抢劫。
这就是有名的‚临城大劫案‛。
鲍威尔以普通乘客的身份亲历了这场劫案,他在一些废纸上偷偷写下了火车被劫、人质被扣的报道,并设法送至《密勒氏评论报》刊登。
消息披露后,引起社会的震动,加速了劫车案的解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新闻界使用隐性采访进行舆论监督也日益普遍。
1996年11月广西《南国早报》刊登记者甘伟珊采写的《‚三峡库区广西移民工程‛子虚乌有》连续报道,就是采用隐性采访完成的。
这年的10月底,甘伟珊获悉社会上有人利用库区移民工程行骗的线索,得到有关权威部门证实以后,为了掌握更多更有力的证据,约请一位熟悉建筑业务的工程师和一位司机,三人分别扮成‚工头‛、‚秘书‛、‚司机‛的模样‚深入虎穴‛,应约来到某公司办公地洽谈业务,从一位姓李的‚工程师‛手中拿到了一份空白的《中国三峡库区广西移民宅区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和《广西三峡移民工程项目一览表》,‚从而了解到:这家公司用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工程’吸引施工单位来‘分包’从而骗取数目可观的工程信誉金。
‛广播电视的隐性采访,主要表现为对新闻现场的‚偷拍‛、‚偷录‛。
记者由此获得的新闻事实,具有‚人赃俱获‛和‚铁证如山‛的性质,从而大大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隐性采访的特点如前所述,隐;睦采访是在一定条件下记者不公开自己身不表明采访目的的一种非常采访。
因此,隐性采访有如下1.事件的参与性所谓事件的参与性,是指为认知事物,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或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接近新闻源,实现对事物的采访。
但是,这种采访是通过对事件一定程度的参与实现的。
如记者以普通的乘客、顾客、用户、患者等其他社会成员的身份去购票、乘车、消费、看病、投诉,等等,通过参与,实现对生活的观察。
如1994年10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恐龙蛋化石亟待保护》的专题,就是记者乔装成‚倒蛋分子‛,‚参与交易‛采集而成的。
‚由于政府加大了打击恐龙蛋走私活动的力度,使原来地上公开的买卖转入了‘地下交易’,一般人很难接近交易地点。
为了直接接近倒卖现场,中央电视台记者化装成‘倒蛋分子’,身穿花衬衫,手持‘大哥大’,戴着黑墨镜,佯装行家里手,评‘龙’晶‘蛋’,和走私分子讨价还价。
这样,把非法交易的内幕真实因此,可以说,没有记者在一定程度上对事件的‚参与‛,很难构成隐性采访,并采访到真实的新闻事实。
2.对象的无配合在显性采访中,采访对象的配合是显然易见的。
在隐性采访中,记者由于隐匿‛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便无采访对象的配合可言。
观察和体验成了记者的主要采访手段。
采访现场发生的一切需要记者冷静对待,沉着应变。
3.采访的风险性馅性采访大多是用于揭露和批评性报道,其对象有的是‚权倾一方‛的官吏,有的本身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为了获得真实的情况,记者不顾个人安危,隐匿自己身份,对其进行秘密采访,其过程本身就有很大的风险性。
当年女记者勒丽〃蓓蕾为采访疯人院的情况,就备受虐待,过着非人的生活。
甘伟珊冒着危险,深入虎穴。
据他自己说,当时工程部十几个粗壮的中年男子‚显得格外忙碌,整个采访过程,我都强作镇定,但离开那个办公地时,我发现自己出了一身冷汗。
时至今日,每每想起这次采访,我都觉得后怕。
‛《海峡都市报》记者顾伟因跟踪采访报道游艺厅利用老虎机设赌,就曾遭到歹徒的‚黑枪警告‛。
隐性采访的风险性告诉我们,作为记者,在追求真理,揭露黑暗的同时,一是事前要周密安排,二是事中要胆大心细,三是事后要及时总结,尽可能地把采访风险降到最低点。
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与事物的性质紧密相关。
换言之,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是受一定条件限制的,这决定了适用范围的狭窄性和使用频率的个别性。
纵观目前国内外新闻界使用的隐性采访,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进行舆论监督。
对某些违法乱纪、不法行为的揭露,可选用隐性采访这里说的‚某些‛,爿:不是指对所有违法乱纪的行为的揭露都可以使用隐性采访。
这是因为:(1)从新闻价值看,并不是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新闻价值。
只有‚典型‛的,才可能具有新闻价值;(2)从法纪角度看,并不是所有典型的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报道的。
这是新闻的时机性和新闻的政策性规定的;(3)从事物特征看,并不是所有既有典型性,又可以揭露报道的违法乱纪行为,都可以使用隐性采访的,因此必须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曹瑞林以‚偷拍偷录‛为例,对某些违法行为的隐性采访提出了三个限制条件:,一是偷拍偷录的是损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偷拍偷录的是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三是如果不运用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当事人就有可能毁灭、转移证据,否认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现行的违法,损害他人利益,有可能毁灭、转移证据并否认违法行为,是使用隐性采访的必备条件。
2.采访某些社会新闻,当事人不予配合的,可选用隐性采访事件当事人、知情人、目击者等采访对象,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不愿接待前来采访的记者,或者表现出不配合、不支持。
如张志萍采访西瓜为啥不甜,本是一条社会新闻,但‚许多瓜农就是对此讳莫如深,闭口不谈‛。
最后,张志萍以普通买瓜者的身份,‚先买瓜,后聊天,启开了五六位瓜农以及西瓜摊贩的话匣子‛。
曹瑞林对这种类型的采访对象,也提出了使用隐性采访的条件,一是记者必须是善意的;二是采访对象必须处于公开的场合。
3.采访某些经济新闻,或对某些人物的采访,为新闻的保真,可适度‚暗访‛现实生活中,有的被采访单位或被采访对象,听说记者要来采访,免不了‚忙碌一番‛,有的甚至兴师动众,把原本是不怎么样的工作,变得令人‚耳目一新‛。
这样采写新闻免不了失真。
记者如事先不打招呼,以普通人的身份与其交往,看到的则有可能是另外一番情形。
当然,记者隐性采访这类题材,应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
隐性采访的方式,主要有模拟式和角色式两类。
模拟式我们知道,记者是事件的局外人。
在显性采访中,记者是以局外人的眼光,通过与采访对象的交往认知事物、观察生活的。
模拟式隐性采访是:记者通过模拟某种社会角色,来接近新闻源,捕捉新闻事实。
模拟的本身是‚模仿‛与‚扮演‛。
如勒丽〃蓓蕾的装疯采访、约翰〃格里芬的化装采访等等。
在模拟式采访中,记者扮演着新闻事件的‚参与者‛等多重角色。
模拟式采访要求记者围绕生活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精心选择题材,然后参与其中。
如《海峡都市报》、福建有线电视台记者与警方联手解救四名被拐卖儿童,记者在其中既是这次采访的策划者,又是这次新闻事件的采访者,还是模拟的‚买孩者‛。
模拟式采访,要求记者‚扮演‛角色,要具备相应的角色‚根底‛,如角色的技能等,才能被采访对象‚认同‛和‚接纳‛。
角色式角色式采访是指记者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闯入‛事件,捕捉新闻的采访。
我们知道,人的角色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模式,即一个人同时分属几个‚角色‛。
作为记者,同时又是消费者、患者等。
记者同样需要乘车、看病、购物、学习、娱乐等。
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把记者的职业身份称为‚职业身份‛,把其他附着身份称为‚生活身份‛。
角色式采访与模拟式采访不同的是,模拟式中记者的角色是‚模仿‛与‚扮演‛,而角色式采访中记者的‚生活身份‛是真实的,只不过‚职业身份‛这个社会‚角色‛在采访中处于隐性状态,而此时相应的‚生活身份‛处于显性状态。
此时,记者的‘‘生活身份‛是生活中的普通人,如普通的消费者、患者、乘客、受害者,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角色式采访中的记者,本身就是事件的当事人。
记者通过自己生活中的‚角色‛,来观察生活,获取新闻事实。
四、隐性采访的禁止与使用原则很明显,与显性采访相比,隐性采访具有如下独特的作用:首先,隐性采访能够打破采访对象的封锁和制约,‚人赃俱获‛地抓住事实;其次,隐性采访要求记者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行各业和各个角落,接近新闻源,直接获取现场信息;最后,隐性采访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捕捉到的是事件现场发生的一瞬间的事实,具有‚铁证如山’,和‚不容抵赖‛的性质,常常能推动问题的解决,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隐性采访也存在职业道德与法律两个方面的禁区。
与显性采访相比,这种禁区突出地表现为‚触雷‛,引发‚新闻纠纷‛。
因为职业道德要求新闻采访是一种公开的社会活动。
1954年4月由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通过的、1986年6月修订的《记者行为宣言》第4条规定:‚新闻记者只用公开的方法获得新闻、照片和资料‛。
而隐性采访是记者不暴露身份的采访。
‚不暴露‛的实质,是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道、不知情或不警觉的情况下,收集或拍录采访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内幕情况,因而容易引发许多法律问题。
如名誉权、肖像权和人格尊严等法律问题。
具体说来,从目前的情况看,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主要集中在涉及‚三密‛的问题上。
一是涉及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
我国《刑法》第219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