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

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浅谈《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论文【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基本概念及其特点、构成、归责原则、形态、免除、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
《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
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
违约责任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法律机制,定约后必须履约,必须遵守合同的义务,违约必定是对守约方权利的侵害,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有侵害必须要予以补偿。
所以,违约责任其实就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

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创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具有与现实违约不同的性质,使得预期违约成为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对其从法律的角度所给予的救济及赋予权利人的权利也表现出其独特优势。
因此,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这一制度。
一、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第108条构建了“预期违约”的框架,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的第94条又有预期违约的影子。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我国合同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一)合同法律条文的体系安排不合理。
第94条第二项规定类似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的“预期根本违约”,是“合同的解除”中的一种,与不可抗力、实际根本违约等并列;而第108条是“违约责任”项下的一种违约形态,从逻辑上说应该是总的制度规定,可是它与94-2是并列的关系,这样的安排实在是比较混乱,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制度。
(二)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过于简陋。
第一,适用条件不严格,比如,没有规定违约方表示其将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第二,标准不明确周延,对默示预期违约只规定了“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情形,没有具体标准,而且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可以从其行为判断,也可以根据客观状况,如经济状况、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仅以行为为标准,片面且易导致主观随意;第三,救济不充分,108条的预期违约救济方法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到底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承担没有规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针对违约方的预期违约行为,通过赋予非违约方行使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力,从而维护交易的自由与安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贸易与交往的频繁,导致合同纠纷日益增多,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其先期行、高效性,给非违约方提供法律救济。
针对我国合同法在预期违约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建议:立法明确预期违约制度的判断标准;扩大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完善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增加对违约方拒绝履行撤回权的规定。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明示默示;救济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论预期违约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 国际 商事 合同通 则 》(rn ilso 几个方 面来 界定 其是 否成 立 。 ( P icpe f 1)
2)方 式 需 有确切 的依据进 行证 明 。应 当注意 下 简称 《 合同通则 》) ,也将该制度纳 效 后至 履行 期届 满之 前 。 ( 入 其中 。我 国为了与 国际经 济 、法律 条件 ,即指违约 一方必须 以言论 、声 接 轨 ,在 1 9 年 的 《 99 合同 法 》中也制 明 等方式明确 表明其将不 履行合 同。
南方论刊 ・ 0 9 2 0 年第5 期
民主与 法 制
论预期违约制度
兼论我 国合 同法预期 违约制度 的完善
杨 璐 黄 秸
( 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广 东广 州 5 02 ) 广 14 0
【 摘要 】 期违约制度 来源于英美法 ,现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规 则,我 国19 年 《 同法 》在 引进预期违约制度时 , 预 99 合
在 合同履 行期限届 满前 ,一 方 当事人 以明示或 暗示 的方 式表 明其将不履 行 合同的情 形 。英 国的 《 同法 》以及 合
预期违 约来源 于英美 法系 ,是指 正 当理 由的 。例如 ,某 水果店 向果 品
“ 因苹果销路 不好 , 店将不买 预定 我
美国 的 《 统一 商法典 》,都规定 了预
定 了相类似 的规定 ,但还存在 一定的
约 ,是 由法官判断 和自 由裁 量的 。其 实不然 ,这 种判断 更多地是依据 客观 的标准进 行推算 、判断的 ,比如 根据
( 程度条件 : 3) 预期违 约是违 约的 一
缺 陷 ,所 以我 们有必 要对预 期违约制 种特殊 的情形 ,因此它必 然也要符 合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各类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预期违约制度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需要正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缺陷,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首先,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缺陷的首要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其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盲目乐观地预期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考虑对方的实际能力或意愿。
当合同履行时出现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只能对不符合预期的情形进行补救,而无法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也与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标准有关。
目前,预期违约制度对“不能履行”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也增加了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一些情况下预期违约制度受到了滥用,例如一些交易双方明知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却依然故意签订合同,然后通过预期违约索赔,以牟取不当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情况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准确预测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但却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对方的“不能履行”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再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还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明难题有关。
预期违约制度要求对方的违约是预料到的、明显的,但是确定对方的违约是否是有预期的行为人主观意图,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是否存在有预期的违约行为。
这给当事人的救济带来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在面对一些复杂的经济交易中,情况更加复杂,证据更加难以获取和确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共享,促进交易双方平等地获得合同履行所需的信息。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一些经营主体、合同标的等信息进行公开,以提高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性。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你对预期违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预期违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类。
(一) 明示毁约构成明示毁约应具备如下条件:1、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即违约方只有自愿的,肯定的表示毁约的情况下才构成明示违约。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以前,作出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违约必须没有正当理由。
如果毁约方提出毁约有正当的理由,则不能构成明示违约。
(二) 默示违约默示违约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预见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一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预见,是因为另一方在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如另一方资金困难,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即将破产等。
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违约的相关关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它们分别是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由于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它们都受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债法的一般规定的指导。
虽然两者具有共同特征,但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差异,当事人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纵观各国的立法实践,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1、归责原则的区别。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浅议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 国预期违约制度 的完善
王 丽新
( 沈阳师范大学 , 辽宁 沈 阳 10 3 ) 10 4
[ 摘
要】 预期 违约制度 是 英美法 系现 代合 同法的重要 制度 。我 国合 同法吸收 了这一 制度 , 但
带来 了理论 与 实践 中的一些 矛盾与混 乱 。 如何 完善该 制度是 目前 亟待 解决 的问题 。 比较 可行 的做 法 是 应 当删 除 与预期 违 约制度相似 的 不安抗辩 权 , 留预 期违 约制度 ; 保 同时对保 留下 来的预 期 违约制
第2 6卷
第 7期
辽 宁教 育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a nn u ain lAd nsrt n Isiue o r a fLio igEd c t a miitai n ttt o o
V0 .6 No7 1 2 .
20 0 9年 7月
J l2 0 u 0 9
错导致合 同不能被履行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是与
( )法律性质不 同。预期违约是违 约责任的一种形 1
实际违 约相 对应 的违约 形 态 。预期 违 约起 源于 英 国法 院 态 , 当事人在援引预期违约规则时 ,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 在 15 做 出 的关 于 霍 切 斯特 诉 德 拉 图尔 一 案 和 19 偿 损 失等 违 约 责任 。而不 安 抗辩 权 是 先履 行 义 务 方享 有 83年 84 年辛格 夫 人诉 辛 格 一案 。我 国 目前 大 多 数 学者 将 预期 违 的一种暂 时中止 自己义务的拒绝权 ,只是在合 同履行过
、
预 期违 约 制度 与不 安抗 辩权 的含 义
作用的两种相关 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制度价值取向是一 致的 , 有着共同的立法 目的, 都是为了保护 当事人的合同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者:包卫霞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被引进我国《合同法》中,而且一经引进,就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讨论和研究,虽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当它被改造成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了不少的缺陷和漏洞,尤其是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问题到现在还没有理清。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不安抗辩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们并不存在预期违约制度,现实中出现预期违约的行为也没有法律规制。
直到199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英美法系独有的预期违约制度纳入了其中,在该法中与预期违约相关的条文主要有第68条、第94条、第108条。
其中,第94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解约的条款,预期违约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一种情形,规定在第六章“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中。
第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条款,规定在第7章“违约责任”中,是将预期违约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形式。
而第68条规定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第69条是关于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及相应的担保条款,在移植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同时,融合了英美法系预期履行不能制度,把解除合同作为不安抗辩权的一个权能。
再加上同样适用于预期违约的《合同法》第7章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由此形成了一系列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上具有我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二、预期违约的界定和形态在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而从《合同法》看来,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又不是完全得引进英美的预期违约制度,它植入了一些本国特色,尤其是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有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因此在两种制度兼收并蓄的情况下,就需要比较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从而明确在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的界定和形态,同时也可以有助于理清其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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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一
、
我 国 《 同法》的预 期违约制度安排 合
( … )我国 《 同法 》中预期违约制度 的特 点 合 在我国 《 同法》的制定过程 中,是否需要引进 这个 英 合 美法系的制度,一直存在 争论 。一 些学者认 为,传统大陆法 一 系 的已有制度可 以解决期前违 约的问题 ,无需引进此制度 , 不 然 会 对传 统 民法 的逻 辑 体系 造成 冲 击 。 国既 是 继 受大 陆 我 法 系 民法 体 系 , 在 大 陆 法 系现 有 的体 系 框 架 内 , 美法 系 而 英 之预期违约制度所针对的 问题 完全可 以得到适当的救济 , 故 没有必要将 英美法系 的预期违 约作 为独立制度引进 。 但是,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时, 以参照英 美 可 法 的有关判 断标准 ,以利于实际操作 。我 国 《 合同法》在 预 期违约 的制度安排上要做 的就是 处理和 拒绝履行 以及不 安 抗 辩 权 的 关 系 以及 举 证 义 务 ; 而第 6 进 一 步 规 定 了先 履 9条 行 方 行 使 中 止 履 行 权 的通 知 — — 担 保 环 节 以及 进 …‘ 的 合 步 同解 除 权 ; 9 条 规 定 了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 合 同 的一 般 情 形 , 第 4 其 中包括了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 前, 当事人一 方 明确表 示或 者 以 自己的 行 为表 明不 履 行 主要 债 务 ; 18条 则 规 定 当事 人 第 0 方明确表 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 为表 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 对 方可 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 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 《 合 同法》的预期违 约制度体现出 以下特点 : 1 在预 期违约的分类 上,根据 《 同法 》第 9 . 合 4条、第 18条,将预期违约分为 了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0 类似于美国 《 统一商法典》上 的分类 。 《 同法 》第 9 合 4条 规 定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当 事人 可 以解 除 合 同 : 的 () 1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 不 能 文 现 合 同 目的 : 2 在 履 行期 限 () 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 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 行主要债务; () 3 当事人…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 务或者 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 () 5 法律规 定的其 他情形。 《 同法》第 18条规定, 合 0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合 同义务的 , 对方可 以在 履行期 限届满 之前 要 求 其 承 担违 约责 任 。 2 《 同法 》第 6 条 、6 条 的组 合 既 可 以视为 守约 方 . 合 8 9 为先履 行义务人 的预期违 约, 也可 以视为嫁接了通知——担 保环节 以及解除权的不安抗辩权 。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二 《 合同法 》第 6 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 确切证据证 明对 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经 营 状 况严 莺恶 化 ;( )转 移 财 产 、抽 逃 资 金 , 以 1 2 逃 避债 务 ;( )丧 失商 业 信 誉 ;( )有 丧 失 或者 可 能 丧 失 履 3 4 行 债 务 能力 的其 他情 形 。
一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 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 《 同法 》第 6 合 9条 : 当事 人 依 照 本法 第 六 十 八 条 的规 定 中 止 履 行 的 ,应 当及 时 通 知 对方 。对 方提 供适 当担 保 时 ,应 当 恢复履行 。 中止履行后 ,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 并且未提供适 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 的一 方可 以解 除合 同。 一 上述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相 比有二个 显著特点 : ( )适 用 范 围扩 大 , 大 陆 法系 不 安 抗 辩 权 适 用 于 “ 1 对 方财产在订约后明显减 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 的可能 ” 。合 同 法不安抗辩权 的适用除此之外, 还扩大到经济状况恶化 、 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