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残害动物罪的探讨_由_虐猫_事件引发的思考_战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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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思考:虐猫、虐狗事件的启示

管理思考:虐猫、虐狗事件的启示

精心整理管理思考:虐猫、虐狗事件的启示“我无意于宣扬这种丑恶,但良心也让我无法选择沉默!”一位网友在帖中写道。

此贴所附一组视频图片,内容是关于一个脚穿高跟鞋的女子踩死一只小猫的全过程,以及几位市民在小区内烧死一窝小狗的全过程。

图片一被贴出,立刻在网络上引起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公正、规范、高效。

而偏偏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又经常会出现工作效率低下、违规操作、部门间同事间相互推委等现象。

这其中的原因何在?不得不引人深思!猫、狗从“养尊处优”到“无家可归”对于宠物来讲是被主人所遗弃,对于主人来讲则是放弃、逃脱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有制度却不去执行,对于企业来讲是管理上存在问题,对于员工来说却是思想上存在问题,是推卸、拒绝履行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体现。

而回过头来让我们谈谈企业的人才观。

企业在招聘、甄选、任用人才的过程中所看思考二残缺的道德底线下我们对“人性”的思考?近日看到一篇漫画颇有感触,老张为一家银行的经理,周一的早上张经理因生活锁事被妻子痛斥了一顿,憋了一肚子的?气来到公司;此时余怒未消的张经理发现下属刘主任近期工作绩效有所下滑,于是乎将刘主任叫至办公室痛斥一顿;而此时的刘主任又气又怒又不敢言,回到部门后又遇到了会计小李,于是结结实实的修理了会计小李;小李闷了一肚子的气回到家中,正巧小儿子中家中跑来跑去好生心烦,于是骂了儿子几句;儿子委屈的跑出了家门,正好遇到一只小狗,于是乎便狠狠的踢了两脚;身心受伤的小狗只好躲在角落里哭泣……似毫无关联,而他们之间却又存在着怎样本质的不同?当处于公司基层的李会计受到领导刘主任不公对待之后,形成了一种压力,这压力很快就被转变为怨恨,而这怨恨又暴发为行动,发泄到比他还无力的儿子身上;而当幼小的儿子受到了比他强大的父亲的不公对待时,也很自然的遵循这一规律最终发泄到了更为柔弱的小狗身上。

对于企业而言,当处于企业金字塔最底层的员工受到不公待遇后,他的发泄对将是谁呢?也许是不会说话的设施吧!也是离他们最近的顾客吧!某企业食堂员工浪费现象严重,一半的饭菜会被白白倒掉,看到这我们首先想说的问题会是什么呢?应了!的生命应该得到爱护,而那些虐猫、虐狗的人简单就是毫无人性可言应永远的遭到世人的唾弃与惩罚。

虐待动物入刑的思考

虐待动物入刑的思考

虐待动物入刑的思考近年来,我国虐待动物的事件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动物作为地球上的一种生命,理应受到人类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现行法律对于动物的保护尚存在不足,使得虐待动物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滋生。

因此,有必要对虐待动物入刑进行深入思考,以期在立法层面加强对动物的保护。

一、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1.填补立法空白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动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和特定类型的动物进行保护,而对于家养动物、实验动物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虐待动物入刑有助于填补这一立法空白,实现对动物保护的全面覆盖。

2.强化道德约束虐待动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动物的生命权益,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风气,败坏道德底线。

将虐待动物入刑,有助于强化道德约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倡导关爱动物、尊重生命的道德观念。

3.震慑违法行为虐待动物入刑可以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

当虐待动物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有利于减少虐待动物事件的发生,保护动物的生命权益。

二、虐待动物入刑的可行性1.国际立法经验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严格规制。

如英国、美国、菲律宾等国家,都有相应的动物保护法律。

这些立法经验为我国虐待动物入刑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2.社会共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在发生改变。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动物保护问题,呼吁加强对虐待动物行为的立法。

这为虐待动物入刑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法律体系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为虐待动物入刑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可以确保虐待动物入刑的顺利实施。

三、虐待动物入刑的立法建议1.明确入刑标准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虐待动物入刑的标准,以便于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准确把握。

可以参考国际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入刑标准。

2.设置合理刑罚针对虐待动物的行为,应设置合理的刑罚,既要有一定的威慑力,又要避免过重的刑罚导致执法成本过高。

法律打击虐猫案例(3篇)

法律打击虐猫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虐猫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国法律对虐待动物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定难度。

本文将以一起虐猫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法律在打击虐猫行为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地发生一起虐猫事件。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个人情感问题,对邻居家的一只猫咪实施虐待,手段残忍。

事件发生后,当地居民反响强烈,纷纷要求严惩凶手。

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处理1. 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动物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考虑到张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虐待动物,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禁止虐待、遗弃、出售、购买、运输、利用、损害动物,禁止以残忍手段对待动物。

”三、案例剖析1. 法律打击虐猫行为的作用本案中,法律对虐猫行为的打击起到了以下作用:(1)维护了社会道德风尚。

虐待动物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和谐。

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倡导文明养宠。

(2)保护了动物权益。

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生存权。

本案的审理,有助于保护动物权益,维护生态平衡。

(3)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

法律的严肃查处,有助于警示他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2. 法律打击虐猫行为的局限性(1)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存在模糊地带,不利于案件审理。

(2)执法力度不足。

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对虐猫行为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案件查处不力。

(3)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民众对动物保护意识薄弱,对虐猫行为视而不见,不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虐猫的良好氛围。

四、建议与展望1. 完善立法,明确法律依据。

针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应加快修订进程,确保法律依据明确、具体。

我国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我国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

我国虐待动物行为的刑法规制探究文/苏学思摘要:日益频发的虐待动物行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在尝试将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法律规制中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同时,仅靠行政法规也无法达到有效规制此类行为的效果。

刑法规制的持续缺位、虐待动物行为暴力性程度不断增强、黑色产业链日益严重等问题亟待解决,无不凸显了虐待动物行为入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从现实路径来看,虐待动物行为入刑应当秉持本土化理念,在适当借鉴他国动物保护刑事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合理设置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

关键词:虐待动物;动物权利;虐待动物罪一、虐待动物入刑的必要性证成刑法学界针对虐待动物是否有必要入刑存在很大争议。

反对者普遍认为:用刑事手段规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虐待动物行为,并不适宜。

但事实上,从频率高、危害手段多、危害范围广等方面来看,部分虐待动物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纳入刑法规制的必要。

(一)虐待动物事件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1.国内曝光的虐杀动物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手段之残忍也有增无减,见图1。

据统计,仅2022年8月,反虐待动物工作组收到的虐待动物事件就多达20多起。

其危害不仅在于事件发生数量多,更在于手段残忍程度的不断提高。

施虐者的手段已不局限于踢、踹、打等常规暴力,也包括直接对活体动物进行火烧、剥皮、挖眼割耳等残忍性极高的严重暴力行为。

更值得警惕的是,青少年也进入了施虐者群体。

图1 截至2020年11月底全国曝光的虐待动物事件数据汇总2.以营利为目的的虐杀事件所占比例明显上升,其中以拍摄虐杀视频传播、直播虐杀行为、偷盗转售虐杀视频为主体的黑色产业愈加猖獗。

2020年12月有两起案例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其原因有二:一是行为人虐待动物的手段残忍、虐待动物的数量之多;二是施虐者的身份为在职教师和国家公职人员。

其中,嫌疑人孙某通过自身的网络账号不断向社会公众发布自己多次虐待动物的血腥视频,不仅满足了心理扭曲特殊群体者的需求,还通过贩卖视频牟利。

关于虐猫事件的看法

关于虐猫事件的看法

关于虐猫事件的看法最近,一起虐猫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一名女子在网上发布了多段虐猫视频,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怒和谴责。

虐待动物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不被容忍的,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问题,更是违反了法律。

虐待动物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虐待动物。

虐待动物是指虐待、残害、虐待动物,以及非法捕捉、杀害、贩卖野生动物等行为。

虐待动物不仅会伤害动物本身,更会引起公众的愤怒和谴责,对于违法者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虐待动物是不道德的。

人类是地球上最高级的生物,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虐待动物是不道德的行为。

动物与人类一样,都是生命的形式,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虐待动物不仅违反了人与动物之间的道德约束,更是对于人类自身的精神层面的侵犯。

虐待动物是不人道的。

人道主义是人类社会的基石,也是人类文明的象征。

虐待动物是不人道的,动物无法自我保护,需要人类的保护和关爱。

虐待动物是对于这种基本人道的亵渎,不仅仅是对于动物的伤害,更是对于人类文明的侵犯。

虐待动物应该受到谴责。

虐待动物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不被容忍的,这种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社会应该加强对于这种行为的监管和制裁,对于违法者应该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做起,关爱动物,拒绝虐待动物,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

在这起虐猫事件中,我们应该从法律、道德、人道的角度出发,对于这种行为进行谴责。

只有保护好动物,才能体现人类的文明和进步。

让我们一起关注动物福利,共同营造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

网友对虐猫事件的看法作文

网友对虐猫事件的看法作文

网友对虐猫事件的看法作文
哎呀,这虐猫事件真是让人气得不行!那些虐待动物的人,心
里到底怎么想的?这简直就是对生命的侮辱啊!我觉得应该加大动
物保护法的执行力度,给这些虐待者一个狠狠的教训,让他们知道
这样做是要付出代价的!
说到虐猫的人,我猜他们心理可能不太正常。

这年头,谁没点
压力啊,但拿小动物出气也太不是人了。

我觉得社会得重视心理健康,多给这些人提供点帮助,别让他们再做出这种丧心病狂的事情。

其实,这虐猫事件也反映出我们社会对动物权益的关注度还不够。

有些人啊,对宠物猫狗都没啥感情,更别说对其他动物了。


们得加强公众教育,让大家都知道动物也是有感情的,也是需要被
关心和爱护的。

这猫咪们可真是遭了殃。

我看那些图片和视频都心疼得不行。

还好网上还有很多好心人愿意帮忙,捐款捐物,参与救助。

这让人
看到了人性中美好的一面,也让我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一定
能为这些无辜的生命带来希望和温暖。

虐猫事件的看法和感受

虐猫事件的看法和感受

虐猫事件的看法和感受虐猫事件不仅令人愤怒,更令人十分心痛。

在这个充斥着爱与善良的世界中,虐待弱小的生命是不可饶恕的罪行。

虐猫事件的发生犹如一把冷水淋在我们头上,提醒我们要保护动物,也要保护我们自己的道德底线。

虐猫事件带来的冲击是不可估量的。

在社交媒体上,瞬间掀起了轩然大波,人们纷纷表达了对虐待动物的愤慨和对受害者的同情。

我也不例外,在看到这些可怜的猫被虐待的图片和视频时,心情无比悲痛和沉重。

作为一个喜爱动物的人,我觉得我们必须站出来反对这种残忍的行为。

虐猫事件的背后,凸显出的是人性的阴暗面。

虐待弱小的生物是一种无耻和平庸的表现。

我们应该努力提升人类文明水平,培养更多的爱和仁慈的心灵,以遏制这些悲惨事件的发生。

我们应该寻求真相,追究罪犯的责任,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审判。

作为喜欢养宠物的人,我的内心深处总是有一份深情与责任。

我喜欢给宠物们营造一个幸福和快乐的生活环境,让他们得到最好的医疗和饮食照顾。

我坚信,每个动物都有生存的权利,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也应该得到人类的尊重和温暖的关照。

为了防止虐待小动物的事件再次发生,我们不能自私自利,也不能将视线局限在自己的生态圈内。

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所有动物的福利和保护做出贡献。

我们可以通过爱心教育,倡导和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在这个方面,我们必须声援那些受虐待的动物,为他们争取正义。

总之,虐猫事件是一个悲惨和深刻的警示。

我们需要牢记保护动物的法律和规章,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虐待行为。

此外,也要加强教育和倡导,引起社会各界的更广泛关注。

在我们这个美丽而荒芜的世界上,尊重和保护生命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中国法律虐猫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虐猫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虐猫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6月,一起发生在河南省的虐猫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的愤怒。

一名男子用铁棍残忍地殴打流浪猫,并将其活活打死。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虐猫行为的谴责,同时也促使人们对我国法律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的关注。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6月,河南省某地发生了一起虐猫事件。

一名男子在街头发现一只流浪猫后,心生恶念,用铁棍猛击猫咪头部,致其昏迷。

随后,男子继续用铁棍殴打猫咪,直至其死亡。

事件发生后,附近居民发现现场惨状,立即报警。

2. 公众关注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网友纷纷谴责男子的残忍行为,要求严惩凶手。

同时,人们开始反思我国法律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的不足。

3. 法律介入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同时,我国法律专家对虐猫事件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足。

三、案例分析1. 虐猫行为违法性分析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虐待动物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用铁棍殴打流浪猫,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动物罪。

2. 虐猫行为刑事责任分析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故意伤害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故意殴打流浪猫,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3. 我国法律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的不足(1)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动物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但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执法力度不足: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认识不足,导致执法力度不够。

(3)公众意识淡薄:部分民众对动物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对虐待动物的行为缺乏谴责。

四、案件启示1. 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虐待动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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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残忍地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屡有发生,并见诸于各大媒体、报端和网络。

2002年清华大学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某硫酸“泼熊”事件和2005年12月复旦大学研究生“虐猫”事件,都在人们心中引起较大震动。

2006年三月伊始,网上再度流传出“时髦女郎踩猫”图片,再一次刺激了人们敏感的神经,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可以说,一件件残害动物的恶性事件令人寒心,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

我们在深思该如何爱护动物、约束自己行为的同时,更要从法律层面上思考对于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该如何适用法律加以规制。

借鉴国外做法,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残害动物罪条款,以有利于遏制残害动物的行为,对于净化社会环境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国外刑法关于残害动物罪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保护和善待动物不仅仅被看作道德问题,而且已被视为法律问题。

在许多国家,虐待、残害动物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制裁,英国1822年就颁行了世界上首部反对虐待动物的《马丁法令》,是动物保护运动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此后法国、美国相继通过了类似的法律,英国于1911年又颁布了《动物保护法案》。

目前,包括印度、菲律宾和一些非洲国家在内100多个国家已有了动物福利法。

考察国外刑法中有关残害动物罪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刑法典中专门单设残害动物罪。

即在刑法典中单独设立惩治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罪刑规定,明确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国刑法典》第511—1条规定了“在并不必要的情况下,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6个月监禁并科5万法郎罚金。

”第R655—1条还规定了故意伤害动物生命罪。

[1]《瑞典刑法典》于第十六章对公共秩序的犯罪之下第13条规定,虐待、使过度劳累、忽视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正当地使动物遭受痛苦的,以残酷对待动物罪处罚金或2年以下监禁。

[2]另外,《加拿大刑法典》第444-446条[3]和《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22条[4]也都做出了残害动物罪的规定。

第二种模式:出台专门的特别法禁止残害动物的行为。

以英美法系为代表,一般都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令,禁止残害动物。

美国1966年就通过了《动物福利法》,后来又经过了多次修改。

《动物福利法》效力范围较广,包括对待动物的方式和动物庇护都做出了规定,简直可以说是美国一部关于动物保护的“宪法”。

另外美国各个州及地方都有关于动物保护方面的严格法律来惩处残忍对待动物的人,很多州甚至将之上升为重罪。

鉴于此,《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地或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增设残害动物罪的探讨———由“虐猫”事件引发的思考战立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残害动物罪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置残害动物罪,但残害动物行为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污染了善待生命的文明社会风气,社会危害性严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残害动物罪,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残忍地伤害、虐待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关键词:残害动物罪;刑法;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121(2006)03-0028-04收稿日期:2006-03-22作者简介:战立伟(1981—),男,山东日照人,江苏省刑事司法中心研究员助理,苏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2006年5月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May.2006第3期总第103期JOURNALOFJIANGXIPUBLICSECURITYCOLLEGENo.3Ser.No.103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

[5]英国1822年就颁行了世界上首部反对虐待动物的《马丁法令》,1911年又颁布了《动物保护法案》,英国《1973年野生动物和乡村法》及其1985年的修订法也设立了规制损害或破坏野生动物和植物行为的罪刑规定。

[6]第三种模式:包括性的规定。

即未在刑法中单独设立惩治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罪刑规定,也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将动物作为一种“特殊财产”与其他财产放在一起,通过适用惩治侵害财产犯罪的规定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

如在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就未单独设立惩治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罪刑规定,而是通过适用毁损器物罪的罪刑规定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

毁损器物罪的对象是除文书、建筑物、船舶等以外的他人的财物,这里的财物就包括动物,即他人饲养的动物也是一种器物。

凡是作为所有权的标的物(无体的财产性利益除外),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7]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将动物作为财产予以保护的,香港地区《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第一款规定了刑事损害犯罪,而第59条第一款把刑事损害犯罪的财产定义为任何有形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它包括金钱,被驯养或者一般由人饲养的野生动物,已为人占有或者正为人所捕捉的任何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尸体。

[8]很明显,此种模式的惩处范围较窄,对很多残害动物的行为难以适用,比如残虐自己所有的动物的行为。

可见,上述国家或地区刑事立法对伤害、虐待动物行为的规制,尽管在立法模式上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均将严重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犯罪化。

换言之,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对残害动物的行为均有据以定罪量刑的条款,不存在“法律空白”问题。

三、我国刑法增设残害动物罪的必要性分析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残害动物罪,并非无稽之谈、借题发挥,而是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和现实需求。

(一)残害动物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以犯罪论处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束缚,目前我国动物受虐待的现象十分普遍,并造成严重的危害。

如饲养经济动物的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导致动物的发病与死亡,甚至引发瘟疫的传播;伴侣动物遭到残害和遗弃,流浪动物的数量不断增长;动物园管理员粗暴对待动物以及游人投喂垃圾、塑料等废弃物的现象普遍,动物成为人们报复、取乐的“玩物”,造成包括珍稀动物在内的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一些马戏团里,动物被逼迫超负荷工作,如不服从还会遭受殴打,引发不少动物受伤或“过劳死”事件。

在动物产品出口上,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提供动物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其出口,我国的动物产业频频遭遇动物福利壁垒的打击,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刑事处罚虽然不是防控犯罪的唯一手段,但无疑是防控犯罪的重要手段。

如果能及时、有效的对犯罪给予刑事处罚,则能起到较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的,当某种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达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的时候,立法者就应做出回应,适时将其规定为犯罪,以实现刑法的惩罚与保障功能。

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污染了善待生命的文明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规范最有力、处罚最严格的刑法应当在规范该种社会行为中有所作为。

诚如贝卡利亚所言:“刑法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9]所以只有将残害动物行为置于刑事法网之下,及时、有效地予以刑事处罚,才能起到较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发挥刑法保护社会之机能。

(二)我国刑法对于残害动物行为的严重失位,增设残害动物罪是刑法完善的需要目前,我国只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而对于人工驯养动物的立法保护尚属空白,刑法只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做了规定。

因此,对于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刑法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震惊全国的“刘某硫酸泼熊案”发生后,社会上特别是刑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刑法学界众说纷纭,看法并不一致。

大致有三种罪名意见: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或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或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量刑。

[10]第一种观点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并不合适。

因为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的设定十分严格,即只限于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包括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也不包括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或人工驯养的动物,或实施伤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将造成刑法缺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因为一般动物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机器设备、耕畜”相差甚远,虽然动物园驯养的动物是动物园的经营对象,动物园驯养动物并供游人观赏的行为是一种经营活动,但这种活动更主要具有公益性质,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活动还有所不同。

尤其是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人不具有通过故意残害动物来破坏动物园的正常经营活动的目的,因此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对于第三种观点,“黑熊”能否纳入“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对象“财物”,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其实这应当是一个对“财物”能否作扩大解释的问题。

从刑法条款的关系来看,既然刑法分则中分别设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这就从狭义的概念范围上表明:刑法意义上的“动物”、“机器设备、耕畜”与“财物”是相互并列而不容混同的犯罪对象。

因此有学者认为“将‘动物’而归类于‘财物’范畴,而确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明显是一种带有适用类推方式予以定罪判刑的不妥当做法,从根本上来讲就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规定的”[11]。

但是从广义的非刑法意义上来看,“动物”、“机器设备、耕畜”都可以归入“财物”这个大范围概念,而这在刑法意义上则属于扩张性解释。

倘若坚持认为“动物”不属于“财物”,那么盗窃他人价值昂贵动物的行为也就不能构成盗窃罪,未免不妥。

所以“动物”还是属于广义“财物”范畴的。

很明显,我国刑法在对待严重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上,采取的是与德国、日本相似的立法模式,即上述第三种模式: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将动物作为一种普通财产,通过相关财产犯罪予以保护的。

问题是,即使将“动物”归入广义“财物”范畴,对于残害他人动物的行为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但是对于虐待、残害行为人自己所有动物的行为,比如“虐猫”事件,依然不能适用刑法加以规制。

可以说,现行刑法不能包容故意残害动物行为,刑法依然处于一种失位状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刑法的相关犯罪并不能包容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对于许多故意残害动物的行为无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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