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法体系

保险法体系保险法体系是一套全面涵盖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它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保险监管法、社会保险法、保险财务法、保险市场法、保险投资法、保险业自律法、保险法律责任法和保险法律救济法等多个方面。
1、保险合同法保险合同法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违约等方面。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需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明确说明,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保险公司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投保人需按时缴纳保费等。
2、保险业法保险业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管理规则和监督要求等。
在设立条件上,保险公司需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专业团队和业务能力;在组织形式上,可采取股份制或合作制形式;在管理规则上,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在监督要求上,需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3、保险监管法保险监管法旨在规范保险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责、行为规范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财务状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还需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和引导,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
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涉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监管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覆盖范围和费率标准等,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支付方式,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作出了规定。
此外,社会保险法还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残疾人、老年人等,需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政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5、保险财务法保险财务法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构和运作方式等方面。
该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要求,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和披露进行了规范。
此外,保险财务法还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流动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保障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健康发展。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保险行业整改加强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保险行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的转移和保护的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保险理赔风险也愈发凸显。
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稳定运行和提供更好的服务,相关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进行了整改,加强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需要依托法律法规的规范。
在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逐步完善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理赔风险的主体,其内部管理的规范与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为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保险理赔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保险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与规范性是保险理赔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严禁虚假承诺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良好秩序,减少保险理赔风险的发生。
四、提高保险理赔审核的准确性保险理赔审核环节是保险理赔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关键环节。
相关监管部门应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保险理赔审核的准确性,提高审核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审核流程的规范性,减少保险理赔风险的误判和漏判,确保保险理赔的公平和合理。
五、推动信息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保险行业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
相关监管部门应推动信息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对保险理赔风险的预测和管理能力,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降低保险理赔风险的发生概率。
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保险行业是国际化的行业,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对于保险理赔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共同应对保险理赔风险带来的挑战。
保险行业的法律合规风险与防范措施

保险行业的法律合规风险与防范措施保险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其运营活动与法律法规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合规是保险公司必须重视和遵循的原则,因为不合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
本文将探讨保险行业的法律合规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法律合规风险1. 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保险行业涉及多个行政法规、金融法规以及民事法律规定,这些法规在出台和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漏洞和不确定性。
保险公司如果无法正确解读和遵守这些法规,就有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2. 合同条款的合规性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内容,例如,对客户权益的限制未明示或者过于苛刻,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3. 数据保护和隐私权的风险保险公司收集并处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在处理这些数据的过程中存在被泄露、丢失或滥用的风险。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将面临法律追责和声誉损失。
二、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应建立并持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内部各个环节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包括设立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合规制度和流程,以及开展持续的员工培训和考核。
2.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监测和解读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需要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同时,与法律专家或律师进行合作,及时解读和解答法律问题,以确保业务运作处于合规状态。
3. 建立健全数据保护机制保险公司应制定严格的数据保护政策和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这包括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灾备体系和安全审计制度,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培训。
4. 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机制。
通过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合规问题,减少违规风险的发生。
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学习层次:年级: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我国保险业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法律体系仍有许多缺陷和不易操作的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运行保障保的险业是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运行规划必须与国际接轨。
为了使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完善和改进现有法律规范。
二、研究的内容及可行性分析:现有法律规章对保险业原则的缺失,在格式合同中的责任义务不尽明确,合同陷阱的预防。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修改和完善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也能促使保险合同的完善,以达到减少合同纠纷的目的。
三、论题的研究方法:查阅资料的方法:去书店和档案馆查阅有关保险业历史及案例的书籍文章。
走访调查的方法:到当地保险公司询问调查当前保险业界的动态及保险业在运作过程中的状况和纠纷容易产生的原因。
阅读教材:认真阅读经济法学、民法学和商法案例教材。
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措施和建议:主要是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有关原则的缺失和现行保险法律表述的简易和现有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建议加强监管,同时认为在立法方面应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法律体系完善和配套我国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
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0年9月份前准备有关资料,10月份集中资料撰写论文初稿,11月份完成论文。
六、论文的写作提纲:1、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及现状2、列举我国现行保险法律体系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参照案例加以说明。
3、笔者本人对完善保险法律的探讨:①完善修改现行保险法律法规;②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保险法规配套立法;③加大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七、参考文献:1、《经济法学》潘静成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保险学》,许谨良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3、《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4、《保险学管理与实务》赵青梅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5、《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浅谈我国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完善目录绪言:我国保险立法和保险业务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和恢复运行阶段,从单一的国家行政运作,向商业化转化,现在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和民营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承诺,我国的保险事业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本文就当前保险业务的法律关系谈谈自己初浅的见解。
保险行业分析报告(推荐9篇)

保险行业分析报告篇1图:预计2022年投入增加最多的新兴技术人工智能重塑保险价值链人工智能越来越擅长执行图像、语音识别和非结构性数据等以前计算机难以执行的任务。
与此同时,保险专业人员对人工智能系统所提供的建议满意度不断提升,并逐步将其用于承保、定价、营销和理赔决策中。
此外再辅以替代数据和高级分析技术,人工智能便能够对整条保险价值链产生重大影响,但前提是人工智能运用得当且操作人员都训练有素。
许多保险公司已着手加大对话式人工智能或聊天机器人的投资力度,以促进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沟通,缩短等待时间。
在承保方面,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可利用行为分析和机器学习帮助识别虚假陈述或欺诈,同时提高识别速度和准确性。
人工智能还可用于理赔处理,帮助识别传统欺诈信号以外的可疑信息,并就潜在欺诈理赔发出警告。
例如,三井住友保险公司利用人工智能赋能的“代理人支持系统”分析内外部数据,从而更好地识别客户潜在需求。
该系统每月可为代理人推送860,000位潜在个人客户和80, 000位潜在企业客户,与传统销售模式相比,代理人的工作效率提高了20%至130%。
人工智能还可采用类似方式赋能保险公司采用新型业务模式,充分把握市场机遇。
例如,保险公司可利用依托人工智能技术的自动化承保流程,与在线零售商携手合作,在消费者购物时实时提供符合其需求范围的保险品种。
但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由此引发的一个潜在问题,即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群体对人工智能系统的准确性与公平性存在疑虑。
德勤全球展望调研显示,目前仅有24%的受访者开展了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培训课程,以识别算法偏见与道德困境。
保险公司应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确保自动化决策对于投保人和利益相关方而言相对公平公正,同时避免引致其他合规与声誉风险。
利用替代数据提高分析能力,实现差异化保险公司从内部和第三方获取的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而跨行业的快速虚拟化和工作流数字化则进一步加速了这一进程。
部分原因在于传感器日益普及、物理记录数字化以及消费者因线上活动而不断扩大的数字化足迹。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介绍了我国团体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探讨了监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理赔纠纷处理和法律风险。
在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展望了未来我国团体保险法律环境。
通过对我国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团体保险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我国团体保险、法律问题、监管、合同、理赔、纠纷处理、法律风险、应对建议、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团体保险通常由大型企业、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为其成员或雇员购买,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
在团体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复杂,存在着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团体保险的监管与个人保险相比存在诸多不同,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容易导致监管漏洞和法律风险。
针对我国团体保险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法,以推动我国团体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部分将围绕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力求揭示其中的深层次问题,并寻找解决之道。
1.2 研究目的研究团体保险的法律问题是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风险,为提升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我国团体保险的概念、特点、监管现状以及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揭示团体保险领域的法律漏洞,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制建议,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探究团体保险的理赔纠纷处理和法律风险,有助于完善我国团体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最终,根据研究成果提出应对建议,为未来我国团体保险法律环境的改善和发展做出努力,推动我国团体保险市场的稳步发展。
1.3 研究意义我国团体保险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团体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难点及对策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了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有限、资金来源和运营模式等存款保险制度的难点,提出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多元化资金来源、创新运营模式等对策,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政策支持;运营管理模式引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然而,该制度的建立面临着一些难点。
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有限,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资金来源和运营模式问题也对制度的建立带来挑战。
1.难点分析1.1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首要难点。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备,缺乏相关政策支持。
首先,现有法律法规在制度设计、风险评估、赔付机制等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无法全面覆盖各种风险情景。
其次,缺乏针对存款保险的专门法律法规,导致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受到限制和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政策支持的不足也使得存款保险制度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缺乏足够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为了克服这一难点,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健全法律框架,明确制度的权责和操作细则,同时加强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律法规,明确存款保险的范围、赔付标准、保险费计算等具体规定。
其次,应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填补制度设计和执行中的漏洞和不足。
此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制定能力和监督执法能力,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可以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存款人的权益。
1.2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有限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有限性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的重要难点。
当前,我国部分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行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运行,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监管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保险赔偿等环节,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事实、欺诈、胁迫对方。
4. 实际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实际赔偿。
5.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利益,应当合法、真实、有效。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2. 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条款。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 合同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1. 保险费缴纳: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2. 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3. 投保人履行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1. 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保险合同可以因下列原因解除:(1)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保险公司因经营需要,经投保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3)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请求解除保险合同;(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行业的法律体系分析
保险监管,是目前关于保险业研究的热点问题。
严格性,是保险监管的差不多特征。
保险监管的严格性,根源于保险经营的特征,也为保险业是专门金融业的性质、特征所规定。
关键词保险经营保险监管严格性学科分类号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型监管和宽松型监管两种类型。
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方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监管的这种严格
性源自何处?有何理论基础与依据?其严格性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这种严格性对保险监管的实践产生什么样的要求?本文从保险业自身特点的分析动身,系统分析上述问题。
这种研究是一种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研究,在实践上能够为形成我国高效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依据。
一、保险业的特点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的必定性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不于其他行业的特点。
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专门形态与效应上,体现在保险经营方式与内容的专门性上,还体现在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项内容而与其他内容的联系与区不上。
(一)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一种具备专门形态的商品。
一般商品有着能够凭五官感受到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其需求欲望较容易被激起,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专门
难直接被人感知,需要用比感官层次更高的思维去体验,因此其需求欲望较难被激起;作为一种隐形消费,保险消费感受同需求欲望一样不直观,甚至比生活服务、一般金融服务等隐形消费更难体验。
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
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峻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阻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个方面是:它尽管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确实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如此: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以后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保险商品具有专门的社会与经济效应。
保险人作为商品经营者,其主观
目的是追求经济收益。
然而,保险这种商品具有良好的外部化效应,这确实是它对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稳定与安定作用,对科学技术进展的促进作用,对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的保障作用,以及关于社会文明进展的促进作用。
保险商品还有一种专门的效应———防灾减损。
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幸免和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所在。
保险人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赔款、增加利润,必定要与被保险人共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
保险商品的防灾减损效应具有重大意义:从整个社会来来看,单纯的经济补偿只能转移风险,社会财宝和人员仍然会受到危害,而保险中的防灾减损能减少整个社会的这种损失。
(二)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专门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第一,保险经营的专门风险。
保险业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的专门行业,具有各种形式的专门风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这种道德风险能够表现在多个方面: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隐瞒真相,以不适合的标的作为保险标的,或进行不正确的描述,“降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以图少交保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发生后不采取适当的减灾防损措施,通过赔获而得到不正当利益;出险后,夸大损失,以图多得赔款;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相互勾结制造假案。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保险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规范,则会大大增加这种道德风险。
中间人风险。
与一般商品关系的实现方式不同,保险关系的建立多数是通过第三者即保险经纪人或代理人实现的。
由于中间人与保险人的经营成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若治理不严,容易产生各种风险。
例如为扩大业务量,保险代理人趋向于最大限度地利用保险人给予的代理权,以降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提早支付安全返还、提高手续费标准等手段争抢业务,形成大量的“低质量”保单。
保险代理人为争抢业务,
对保险标的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检验和核保,使劣质业务占列较大比例,从而使保险人承担额外的风险。
分保风险。
分保是保险人分散风险和扩大承保面的有效方法。
然而,正象人们对风险抱有侥幸心理而不向保险人投保一样,一些保险人对自己承担和集中的风险也抱有侥幸心理,不愿分保,保持过大的自留额。
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的不规范行为会严峻危害保险人自身的财务稳定,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偿还能力风险。
若国家监管不力,保险人为多提取利润,或者为了留足较多的奖金用于投资,经常出现预备金提留不足的情况;在进展中国家,甚至会再现保险公司资本金未到位的现象。
这种保险公司一旦破产,就会严峻损害宽敞被保险人的利益。
投资风险。
保险人为追求资金运用的高回报率,容易趋向于“冒险”投资于高风险的行业,而投资市场的波动又极有可能危及本金的收回,从而降低偿付能力。
第二,保险经营的技术性。
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
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产品成本的差异,表现在一般产品成本发生在过去,而保险经营的成本却发生在以后。
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由于保险商品的成本取决于多项未知因素(如损失率的随机变动),假如保险人为了扩展业务,有意低估这种成本,从而降低费率以吸引客户,则不能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以对被保险人提供预期保障;而若保险人定价过高,则获不当得益,而且使许多急需保障的消费者无力购买保险,阻碍潜在的保险需求。
因此,保险费和费率的确定是一项技术要求专门高的、“精巧”的工作。
保险的专业技术性专门强。
这种技术除上面分析的保险费率的厘定外,还包括展业、营销方式、品种开发技术、理赔、防灾减损、风险治理等方面。
这些都植根于科学的计算。
此外,保险条款的制定、保险企业风险责任限制、资本金及责任预备金的提取等均具有专门强的技术性,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维护保
险的稳定经营。
第三,保险投资的专门意义和困境。
在成熟的保险市场上,竞争激烈,大多数保险企业在主业务的经营上通常难以取得经济效益,甚至是亏损经营,这就使保险投资成了保险企业重要的一环。
保险基金的专门性质要求保险投资必须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猎取最大的利益,而在实际上投资风险与收益通常是正相关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成了保险投资中一对无法解决的矛盾。
第四,利润核算的专门性。
非保险企业在计算产品价值或劳务收入时,差不多把利润和税金计算在内,随交换实现或劳务实践,利润同时实现,保险利润的计算与此不同。
由于保险合同都有一定的存续期,在会计年度结算时,保险责任通常并未终结;特不是人身保险,责任期限专门长,有的长达几十年,常会遇到会计年度结帐时,对赔案还不能结案。
因此,保险业务的盈余不能简单地将当年的保费收入减去当年赔款、税金和费用结算,而必须将未到期责任和未决赔款等考虑到里面去,提取赔款预备金。
此外,还必须提存总预备金,即为今后较长时期内可能发生的特大
巨额赔款提取预备金。
因为依照大数法则要求,保险不仅要有广泛的承保面,还需有长期连续的观看,以应付特高赔付率年份的出现。
保险企业的保险费收入只有在扣除以上各项因素后,剩余部分才是营业利润。
这部分利润应当是保险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营治理水平和节约开支的结果。
(三)金融体系中保险业的专门性
作为金融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业与金融业的其他内容如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然而,保险是一种专门的金融活动,与其他金融业(要紧是银行业)之间具有重大的区不:
第一,本质属性和差不多职能不同。
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风险,差不多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差不多职能是积聚资金、融通资金,并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杠杆。
第二,资金性质不同。
保险基金具有互助性、存储性及“有条件返回性”,而如银行等其他金融业,其资金具有“偿还性”。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后,即失去了对所投资金的所有权,存款人对存入银行的资金仍具有所有权,存款只是资金临时的有偿让渡。
第三,展业方式与渠道不同。
保险展业有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或经纪人展业等多种方式与渠道,呈多层次多元化展业。
银行的展业方式则远不如保险展业灵活和多样化,存款活动无法也无需采取代理人或经纪人制度,存款业务注重以方便、快捷安全的方式来吸引客户,提高存款率。
第四,资本营运方式与方向不同。
由于利润的来源不同,经营效果的评价标准不同,保险业的投资业务与银行的资本运营方式相差甚远;保险资本的运营方式受到严格限制,以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商业银行的资本运营范围限制较少,除要求提取法定预备金以外,其他资金均可作为运营;而投资银行能够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金融工具和行业,无投资方向的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