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公务员奖励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重点复习题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重点复习题行政管理专业(开放专科)(2007、6)第一章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一、公务员制度的功能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P8)二、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特点)1、坚持党的领导——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政治特点(P10-12)2、公务员包括政党机关工作人员(P12、13)3、不实行“两官分途”(P13-15)第二章公务员的范围一、公务员的含义《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P25)二、公务员范围界定(P26、27)公务员范围可包括七类机关工作人员: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务员法》第五——九条规定的精神,公务员管理原则主要有: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P37、38)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P39、40)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P41、4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德是指干部的政治标准;才是指干部的能力水平。
(2)注重工作实绩,一是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结合;二是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三是对实绩科学分析、准确评价。
4、分类管理原则(P42-44)当前世界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主要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两种。
我国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一是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在此基础上再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二是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和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三是根据作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
5、法治的原则(P45、46)第四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公务员条件(P49-52)公务员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格。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_规章制度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_规章制度_

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十讲 公务员的奖惩

七、处分的解除
(一)条件: 国家公务员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处分 期满,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分 别在半年至两年后由原处理机关按规定解除处分。 (二)后果: 解除处分的决定由原处理机关作出。解除处 分后,晋升职务与级别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与 其他公务员具有同样的晋级晋职机会,但是降级 与撤职的,并不视为恢复其处分前的职务与级别。
(二)撤销奖励的后果
1.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 1.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 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 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2.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 2.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 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节 惩戒
一、公务员纪律的含义和特征 二、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三、处分的条件 四、惩戒的形式 五、处分的原则与程序 六、处分的法律后果 七、处分的解除
一、公务员纪律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公务员的纪律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指导、调 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 行为规范,用于保障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 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公务员纪律的特征 1. 法定性 2. 普遍性 3. 强制性 4. 全面性
第十讲 公务员的奖惩
第一节:公务员的奖励
第二节 公务员的惩戒
第一节:公务员的奖励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原则 二、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三、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四、奖励的撤销
一、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原则
(一)含义: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 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 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 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原则: (1)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2)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 原则, (3)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 (4)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 (5)有错必纠。
公务员奖励规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8年1月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公务员制度第十章习题及答案

A.住房津贴 B.岗位津贴 C.地区附加津贴 D.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答案:C 解析: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差异,同时考 虑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 31.公务员法颁布后实施的工资制度强调()10-172 A.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 B.职务工资的激励功能 C.基础工资的激励功能 D.工龄工资的激励功能 答案:A 解析:新工资制度的特点就是增强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从原来的 15 个级别,增 加到现在的 27 个级别。 32.下列属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内容是()10-181 A.工伤医疗 B.休假 C.交通费补贴 D.津贴 答案:A 解析:保险制度的内容: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伤残保 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 二、多选 33.我国公务员津贴的主要类型有()10-176 A.地区津贴 B.岗位津贴 C.级别津贴 D.医疗津贴 E.工龄津贴
D.病假 E.探亲假 答案:ABCDE 解析:公务员的福利内容很多,选项中的都是。 38. 我国公务员基本工资包括()10-175 A.职务工资 B.级别工资 C.奖金 D.津贴 E.补贴 答案:AB 解析: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分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 39.我国制定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0-172 A.按劳分配 B.按需分配 C.平衡比较 D.法律保障 E.正常增资 答案:ACDE 解析:我国制定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正常增资原则;平衡比较 原则;法律保障原则。
A.工资 B.福利 C.保险 D.救济 答案:C 解析: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属于劳动保险制度的一种,是对一个人没有或缺少劳动 能力或谋生手段时的保障,小张因公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单位安排提前退休,由 此享受的养老待遇属于保险。 5.对因公致残及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病故后公务员给予的抚恤金等待遇属于() 10-183 A.福利 B.保险 C.工资 D.奖励 答案:B 解析: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是指公务员因公或者非因公伤残,以及因病致残后, 国家给予医治和物质保障制度。 6.我国公务员基本工资包括()10-172 A.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B.奖励工资和工龄工资 C.奖励工资和职务工资 D.工龄工资和级别工资 答案:A 解析: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分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 7.对公务员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给予的补助费用属于()10-176 A.奖金 B.补贴 C.岗位津贴 D.地区津贴 答案:C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_规章制度_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奖励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奖励条例全⽂颁布单位:中组部⼈事部颁布⽇期:2008-01-04执⾏⽇期:2008-01-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三章奖励的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五章奖励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作。
第⼆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奖励:(⼀)忠于职守,积极⼯作,成绩显著的;(⼆)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突出的;(三)在⼯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做出贡献的;(⼋)同违法违纪⾏为作⽃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等功、记⼀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做出较⼤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贡献的,记⼆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民满意的公务员”、“⼈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十章公务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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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4 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具体是: (续)
(3)记二等功,处级以下公务员由设区的市、自治州 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局级公务员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副部 级公务员由国务院批准。
3 在工作中有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5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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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1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
➢1957年10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2奖021惩/5/2暂7 行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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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10.2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意义
1.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
➢1982年9月,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1 奖励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奖励制度是实现对公务员有效管理的科学方法。
3 有利于形成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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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原则
有错必纠的原则
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条件第三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可以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奖励程序和批准权限第六条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本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下列权限批准:(一)嘉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报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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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1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6 7 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 少损失的;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表现突出 较大贡献 重大贡献 杰出贡献 功绩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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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3 公务员奖励的程序
公务员奖励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具体奖励时所应遵循的 工作程序和工作步骤。
所在机关(部门)在 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提出奖励建议
按照规定的奖励 及审批权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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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10.2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意义 1.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干部奖励工作,经历了几个 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发布了《对新收复区某些人员赏 罚问题指示》,《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励暂行条
例》,但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奖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 惩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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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10.2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意义 1.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续) 此后,国家陆续制定了一些关于奖惩工作的单项法规, 主要包括:《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奖惩暂行办法》;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等,这些法规 奠定了我国干部奖惩制度的基础。其中,1952年8月,政 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是我 国第一个比较系统的奖惩法规,包括总则、奖惩的种类、 办法、权限、程序和附则共6章42条,适用于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1957年10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暂行规定》。
10.3.1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 2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 4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5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 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 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 宜公示的,经审批 机关可不予公示
审批机关机关批 准,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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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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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4 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具体是: (续) (3)记二等功,处级以下公务员由设区的市、自治州 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局级公务员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副部 级公务员由国务院批准。 (4)记一等功,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局级以下公务 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 准;副部级公务员由国务院批准;
奖励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奖励制度是实现对公务员有效管理的科学方法。
有利于形成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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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 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有错必纠的原则
原则
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 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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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9.1 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特点
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 章程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工作业绩 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给与一 定荣誉或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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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
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 集体,给予奖励。”这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中国
特色的公务员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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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10.2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意义 2.建立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 1 2 3
10.3.4 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公务员的奖励批准权限要受两个方面的制约:
公务员的管理权限
奖励种类的批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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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4 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具体是:
(1)授予嘉奖,由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 (2)记三等功,县级以下公务员机关的公务员,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 公务员机关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批准。
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国家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关于中央国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为实 行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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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10.2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意义 1.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 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奖励制度是公务 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7月发布了《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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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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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上述规定同以往的规定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
10.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10.1 公务员奖励的含义与特点
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
(2)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3)奖励的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
绩与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4)奖励是依法进行的,即奖励的条件、种类、
程序都是法定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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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务员奖励制度概述
10.2 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意义
1.奖励制度的历史沿革
1982年9月,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的通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 原国家人事局、劳动人事部还先后发出了《关于国家行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增加并突出了廉洁奉公、作 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新内容; (2)整合了国家公务员奖励的一些具体条件,对公务 员奖励的条件概括更为精练; (3)根据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的新情况,增加了国 家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给
予奖励的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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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 批机关撤销对受奖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的决定,收回奖励
证书、奖章及其他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
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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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公务员奖励
本章要点: 1.奖励的主体和对象: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 关;对象是公务员个人或者公务员集体。 2.奖励的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 神奖励为主。 3.奖励的种类、条件 4.撤销奖励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申报奖 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撤销 奖励。
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2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公务员奖励种类:
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
晋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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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2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
授予荣誉称号 记一等功 记二等功 记三等功 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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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4 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具体是:
(5)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由国务院批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 者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 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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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10.3.1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公务员奖励条件是指国家公务员具备什么样的行为、达
到什么样的程度应该受到奖励,是国家对公务员实施奖
励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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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公务员奖励的条件、种类和程序
(7)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 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