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技术管理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二个四位一体)2、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层范围,制,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突出时间,瓦斯基本参数3、突出矿井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台帐,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4、在突出煤层预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煤层。
5、开采有突出危险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采取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
6、突出矿井的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7、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防突措施孔眼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的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9、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毫秒延期限雷管的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10、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11、严禁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并执行风电、瓦斯二闭锁。
12、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拓新采区,在没有形成独立回风之前,制定串联通风措施。
13、有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通风方式。
1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巷道内使用电机车运输,必须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
15、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审查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掘进巷道管理制度

掘进巷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掘进巷道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生产秩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 确保掘进巷道的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发生安全事故;2. 提高掘进巷道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3. 加强对掘进巷道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4. 持续改进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三、掘进巷道管理部门1. 设立掘进巷道管理部门,负责掘进巷道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指导;2. 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管人员,定期进行巷道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掘进巷道安全管理1. 掘进巷道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2. 掘进巷道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保障工人安全;3. 定期对巷道进行瓦斯检测、通风系统检查和安全标识检查,确保巷道的安全运行;4. 对掘进巷道进行定期的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 加强对掘进巷道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掘进巷道生产管理1. 控制好掘进巷道的生产进度,严格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2. 加强对巷道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3. 对巷道的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4. 加强对巷道的物资管理,避免因物资短缺导致生产中断;5. 加强对巷道的生产环境管理,确保生产场所的整洁和安全。
六、意外事故处理1. 发生掘进巷道的安全事故,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启动应急预案;2. 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3. 对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4. 加强对事故的教训总结,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防患于未然。
七、掘进巷道安全考核1. 定期对掘进巷道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评定巷道安全管理的情况;2. 对巷道安全管理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 对巷道安全管理考核合格的,要及时表扬和奖励,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掘进工作面防突措施

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措施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措施我国多数突出矿井执行的是“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1.1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1)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钻孔布置在工作面布置3个预测钻孔,钻孔要求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它钻孔开孔于距巷帮0.5m处,终孔点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m,孔深8~10m,孔径Φ42mm(见图1-1)。
图1-1 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孔平面布置示意图2)预测方法及突出危险性预报掘进工作面突出预测可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q)或钻屑指标法(△h2、S)进行预测。
各方法的预测步骤和判断突出危险性的准则分述如下。
(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q)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进行突出预测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在掘进工作面的软分层中,靠近巷道两帮,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直径42mm,深为3.5m的预测钻孔(如图1-2所示);②用JN-2型胶囊封孔器封孔(如图1-3所示),封孔后测量室长度为0.5m;③用ZLD-2型钻孔多级流量计(如图1-4a所示)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测定过程必须在2min内完成,并作好预测记录。
图1-2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钻孔布置图1—煤层巷道2—钻孔3—瓦斯排出管4—封孔器5—测量室预测过程中,一旦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工作面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①q m超过临界指标值即q m≥5.0 l/min时;②工作面前方有断层、褶曲等构造破坏带;③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④在进行突出预测过程中,预测钻孔出现喷孔、夹钻、顶钻等动力现象;⑤工作面出现响煤炮、煤壁掉碴、片帮、瓦斯忽大忽小等突出预兆。
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必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连续两次预测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掘进作业,每循环留有2m预测超前距。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欢迎阅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若干规定

祁东煤矿关于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我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或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能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故的扩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组织,强化管理1、成立防治突出领导小组:组长: 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掘进矿长采煤矿长机电矿长成员:通风副总掘进副总安全副总采煤副总通防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地测科科长调度所所长机电科科长各采煤区区长各掘进区区长各开拓区区长经营管理部部长设备科科长物流中心主任财务科科长2、在通防科设置防突办公室:主任:通风副总副主任:通防科科长、书记成员:技术室主任通风工区区长抽排工区区长、副区长监控工区区长通防科调度主任防突队长瓦检放炮队队长抽排队队长钻机队队长监测队队长技术室技术人员三、明确责任,分工负责1、通防科必须保证各采掘工作面有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配足风量,完善通风设施及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检修。
2、地测科必须及时提供地质预报书,预测预报内容包括煤体结构、地质构造等情况,防突办必须结合瓦斯地质预报书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探清煤层赋存情况,防止误揭煤层。
3、技术科必须及时提供设计说明书、业务联系单等;监督施工单位防突措施编制、落实情况。
4、防突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编制井年(月)度防突计划;(2)负责各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程度的危险性预测预报工作;(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负责采取防突措施,如超前排放钻孔、瓦斯抽放等;按设计要求打钻、排放或抽放;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所及有关领导汇报;打钻完成后24小时内将钻孔说明书报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4)采取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并及时将效果检验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下发到施工单位及有关科室;只有在确认无突出危险时,方可恢复进尺;(5)对防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6)编制瓦斯地质图,按月填图,并报有关矿领导;(7)收集、整理防治突出的资料,填写突出卡片、分析工作地点的突出情况,及时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建立防突台帐,牌板、记录,进行年度、月度总结,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及矿有关领导;(8)兼管局部瓦斯抽放、防尘、煤层注水管理工作;5、采取防突措施的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防突办的要求进尺,不得超掘;跟班队长必须向调度所汇报当班进尺和工作面安全情况;6、安监处、通防科防突办、技术科及区队跟班干部必须掌握掘进工作面施工进尺度、工程质量及安全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现场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7、调度所应将防突工作作为重点,及时调度井下打钻、进尺情况,建立现场情况记录台帐,做到现场不失控;8、机电科负责对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供电,并定期进行设备完好检查,杜绝失爆现象;9、各采掘施工单位负责风电闭锁的安装,对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包干到人,定期检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巷道开拓掘进管理规定
巷道开拓掘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切实搞好矿井巷道开拓掘进工作,抓好工程质量,满足通风、运输和行人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区域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井巷工程第二条矿井开拓延深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批准的方案设计,开工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并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完成矿井年度开拓部署规划和采掘接替计划.年度计划必须在上年l0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并报区域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三条开拓、掘进工程的界定:服务于全矿井或两个以上采区的巷道,属开拓工程。
如主井、副井、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上下山、总回风巷道等.其它开、掘工程称为掘进工程。
第三章作业规程编制规定第四条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作业规程必须是一面一规程,不得套用、共用。
回采工作面上、下巷必须分别编制作业规程,切巷作业规程可随下巷一起编制.第六条工作面迎头安全设施(包括前探梁和防倒器)的结构、材质、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作业规程内容要文字简明,用词规范,图表清晰。
第七条煤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一个星期内,向有关管理人员、工人贯彻学习掘进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必须要有记录、签名和考试,考试成绩存档备查.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掘进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掘进作业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掘进作业规程中标明该规定的条款,在贯彻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贯彻其条文的具体内容.第九条作业规程应每季度复查、修改、补充一次。
第四章巷道施工工艺、工序管理第十条架棚巷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掘进工作面为架棚巷道的迎头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2、工作面迎头安全设施(包括前探梁和防倒器)的结构、材质、使用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2、炮掘工作面在爆破前迎头加固长度不少于10m,其中防倒器加固的长度不少于5米。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石门揭煤定义石门(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线距离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5m(最小法线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第三百一十五条巷道布置(一)巷道布置应尽可能实现不揭突出煤层或少揭突出煤层,确实需要揭穿突出煤层,其揭煤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构造简单地带、突出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带、或已解除突出危险地带。
(二)石门距突出煤层法距7m前,应于巷道两侧分别施工二个预抽或卸压排放钻场。
第三百一十六条地质探查在距煤层法距10m前(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
准确控制巷道顶板不小于7m、两侧不小于15m、底板不小于5m、前方超前距不小于20m范围内的煤层(煤线、煤包)及断层情况。
第三百一十七条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一)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前,矿要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石门揭煤前1个月上报集团公司;专项设计上报前,矿总工程师要认真组织审查;批准后,要对照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组织审批。
(二)专项防突设计主要包括内容: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三)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附钻孔布置平面、剖面、断面图,措施孔必须附孔号、孔口位置、方位、角度、见煤深度、穿煤长度、终孔深度等参数附表。
(四)措施孔间距,要按照穿煤段轴线间距设计。
第三百一十八条区域预测凡煤层厚度大于0.3m,均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定瓦斯压力点不得少于3个。
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
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煤矿采掘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原则是:(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__-2010、《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__-2010等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
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提前编制、审批并贯彻规程、措施,不得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
采煤规程以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单位工程分别编制。
单头连续施工两条巷道(最多不超过两条),可以编制一份作业规程。
采区轨道上山绞车房、变电所、充电房等专用硐室要单独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巷道附属性硐室和长度小于6米的探巷可以包含在该巷道掘进作业规程中。
所有修护和零星工程都要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同一工程如果地质条件、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同一工程仅更换施工队施工时,施工队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技术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使用这一工程有效的掘进施工作业规程及相关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不允许未经批准借用规程、措施。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实施的责任制度。
由总工程师组织,全面做好采掘作业规程从编制执行到工程完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即“地质说明书”、“现场勘查”、“编制”、“审批”、“贯彻”、“考试”、“实施”、“复审”、“总结”、“归档”,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化。
第三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由施工单位(施工区队)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煤矿突出矿井升级改造及安全技术标准
**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升级改造及安全技术标准一、机构设置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人员。
设立专业防突队伍。
1、防突工:对每个生产地区进行突出预测需要2名防突工操作.**矿4个采区,需用防突工8人;17个采掘队,需用防突工34人;按每人每月21个工作日计算,共需防突工61人。
2、瓦斯员:每个地区设置1名专职瓦斯员,随时观察突出预兆。
我矿四个采区每天共需瓦斯员12个;现有8个掘进队每天共需瓦斯员24个;开拓区现有6个队每天共需瓦斯员18个;3工程处头面每天共需瓦斯员9个;南、北翼地区每天需6瓦斯员;全矿每天共需瓦斯员72个,瓦斯员按工作日21个计算,通风区共需瓦斯员104人.3、放炮员:《******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121条,为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综掘机,采煤工作面应采用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故所有开掘队伍均需要放炮员。
按每人21个工作日计算。
井下现有4个采区,如按照中、夜班放炮计算共需11人;开掘队伍17个按照早、中、夜三班计算所需74人;9个坑修队按照中班、夜班生产计算所需26人;通风区共需放炮员111人。
二、制度建设防突管理制度、各级人员防突岗位责任制健全。
设置防突机构后,根据机构人员设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培训管理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四、装备管理防突装备满足矿井需要。
主要包括: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解析指标、钻屑量等测定装备以及防突钻机等打钻装备。
GB/T50518—2010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防突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1-2台;用于预测区域突出的仪器每个矿井1-2台;用于预测采、掘工作面突出的仪器每个采区配备2—3套;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1、突出危险性预测设备:用于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设备,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至少1台用于防突工进行现场预测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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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技术管理规定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百二十四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采取了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入煤巷作业。
第三百二十五条突出煤层的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设计内容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八十六条要求。
第三百二十六条煤巷工作面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进入煤巷施工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及其他必要情况时,工作面执行循环预测。
(三)至少打1个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明确划定的瓦斯风氧化带、沿空掘进的煤巷、厚煤层分层开采后的煤巷掘进中,可不采取超前钻孔探查,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只要一次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或发现了突出预兆,该区域以后的掘进作业均应当执行工作面预测。
第三百二十七条地测部门负责编制超前探查钻孔设计和探查报告,预测前方煤层赋存情况,明确允许进尺距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
通报给施工单位及防突部门(瓦斯办)。
第三百二十八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效果检验均应采用多元信息和综合预测:
(一)当工作面出现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的突出预兆时,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二)当工作面遇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厚度、倾角等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及出现采掘应力叠加时,除已经实施了工作面防突措施外,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实施相关措施。
(三)当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三百二十九条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预抽或排放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近水平、缓倾斜煤层5m,倾斜、急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
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度时,其上方煤层必须全部解突,巷道下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3m。
巷道调向、三岔门、煤厚变化异常等特殊地段钻孔控制范围应不少于10m。
(二)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抽放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不得大于3m,排放孔孔底间距一般不得大于2m;抽放孔、排放孔应控制煤层全厚。
(三)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应先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
当采用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四)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五)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
第三百三十条掘进中遇到隐伏断层、瓦斯异常、煤厚突变、煤层分叉合并、产状异常,掘进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并汇报矿调度所和防突部门。
防突部门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变化,及时作出补充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实施防突措施。
当断层落差超过煤层厚度时,按石门揭煤规定要求执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百三十一条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作为工作面效果检验报告的内容,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防突措施竣工图上标明钻孔控制范围,煤层赋存情况等。
第三百三十二条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掘进必须同时保留足够的区域措施超前距、前探钻孔超前距、局部防突措施超前距和预测超前距。
其中,区域防突措施超前距不少于20m、前探钻孔超前距不少于10m,工作面防突措施超前距不少于5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不小于7m),预测孔超前距不少于2m。
第三百三十三条区域验证、超前探查、工作面预测和效果检验均必
须在现场设点、编号、挂牌管理,明确允许进尺距离严禁超掘。
控制点必须控制准确,不易挪动。
第三百三十四条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掘进长度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第三百三十五条当工作面遇落差大于煤厚的断层时,按石门揭煤管理。
综掘工作面遇岩石,需松动爆破时,必须采用远距离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