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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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

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

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探析一、问题的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体系逐步完善,规模不断扩大,但随着国内高校法学专业大力扩张,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教育形成了爆炸式增长的局面,法学毕业生人数大量增多。

但囿于部分高校法学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教学方式传统等多方面的原因,当下法学教育存在着培养模式单一,培养目标模糊,培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由此导致法学学生法律思维方式难以形成,实践能力缺乏,不能满足社会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

为此,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目标。

围绕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以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重点加强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快改革法学教学模式,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创新法学教学方式。

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础性学科门类,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教学模式,但同时也存在着教学内容偏重技术规则、教学方式单一、考核机制简单等问题。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下,应以提高民事诉讼法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核心,尊重民事诉讼法学科特色,遵循法学教育规律,结合高校实际情况,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考评机制等角度对民事诉讼法教学进行探索与完善。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现状民事诉讼法教学经过多年探索和发展,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教学模式,强调知识傳授的系统性与完整性,强调基本原理、基础性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的掌握。

传统的教学模式对于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典体系、熟练民事诉讼法结构、夯实民事诉讼理论基础、搭建完整的学科知识架构等都是极为有利的;以教师为本位的传统教学模式通过教师的引导,缩短了学生自我摸索的时间,学生在理解相关原理和程序规则时更易于接受。

但传统教学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一)教学内容层面由于教学体例以现行法的规定为依据,而民事诉讼法典在立法层面偏重于强调程序规则的设计及技术性原理的运用,侧重于诉讼程序的展开。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索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索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索1. 引言1.1 研究背景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是当前民法教学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日益普及,传统的纯理论教学已经无法满足学生对实践能力培养的需求。

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已成为当前民法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在过去的教学实践中,传统的民法课程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缺乏实践操作的环节。

学生往往只是被passively 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学习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他们在解决实际问题时能力不足。

为了提高民法课程教学的效果,有必要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方法,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够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本研究旨在探讨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分析当前教学现状,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程中的应用,解决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设计和实施更加有效的课程教学方案,评价教学效果并进行反思,为民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和素质教育的实现。

1.2 研究意义民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在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实践教学方法在民法课程中的应用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论,并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实践教学,学生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索和应用也对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学生能够更好地参与课堂讨论,培养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提升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学习兴趣。

实践教学方法还能够加强师生间的互动和交流,促进教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提高教学效果。

1.3 研究内容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的现状分析:通过对当前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

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

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研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使法律与法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研究法律的学科即法学即成为当下中国的显学。

民法作為调整平等社会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基本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石的地位。

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对民法学的传授亦处于基础地位。

同时,我国的法学专业高等教育总体上始于本科阶段,而课堂教学方式是其主要实现形式。

本文的论题在于以本科阶段课堂教学为主要背景,探讨我国高校民法教学模式改革的基本方向。

其首先要明确这种教学模式的目标,以此为衡量标准分析我国目前高校民法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再详细阐述实现教学模式改革的解决方案以及教学导向的必要拓展。

一、改革目标:思维的建构与能力的培养之所以要进行高校民法教学模式的改革,原因在于既定的教学模式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民法教学的目标,无法充分实现民法教育的目的。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民法教学及其改革的目标,以确立民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导向。

法学在总体上应是一门最终要落实到应用的学问。

学习与研究和法律相关的理论,最终的目的必然是如何理解与运用法律,使法律服务于社会福祉。

应用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而这种外在的行为是以人的思维为基础的,因此,法学专业教育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使学生通过学习与研究养成一种特有的思维习惯来分析与解决法律相关问题。

这种思维可称为法律思维,而民法领域的法律思维可称为民法思维。

高校民法教学模式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

与此同时,大学教育的共通目的,固然在于提升学生的人文素质与综合素质,使其称为正真意义上的“社会人”或“社会精英”[1],但高校专业教育的就业导向亦不可忽视。

尤其是在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的环境下,经过四年的本科法学专业教育,应使法学专业毕业生具备相应的法律实践能力和职业操作能力,使其在就业市场中具备竞争优势。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及制度构建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及制度构建

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及制度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成为了中国发展的必经之路,其中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次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优化国家治理能力。

本文将介绍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以及制度构建。

一、背景我国在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对法律的应用和适用上存在了一些问题,其中执行难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执行难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它不仅伤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让庞大的执行案件积压,加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因此,建立起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相互独立的体系,加强对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对于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分离模式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离模式已经相当成熟,其核心是建立行政法院和综合执行法院两个系统。

在行政法院系统中,依法对纳税、土地和城乡建设等领域进行行政复议,保障公民对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综合执行法院则是对民事执行进行独立审判和监督,以确保民事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综合执行法院在执行审判程序中,通过对案件的立案、审理、调解、恢复和监督等五个步骤,建立起了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相互独立的制度体系,这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实现了司法公正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共有生效裁判文书1365万余件,执行到案约1186万件,法院执行回收财产总额11788.10亿元。

三、制度构建除了分离模式之外,制度的构建也是民事执行权与审判权分离的重要内容之一。

针对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在法官支部设立执行部门,并组成快速执行组,进一步落实了执行工作的权责要求。

此外,人民法院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的合作,开展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执行困难等工作。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法官和执行干警培训和业务水平的监督,强化了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革探讨——以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为例摘要: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分值占比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用等多个方面而言,《民事诉讼法》都是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门重要课程。

该门课程地位突出、实践性强,且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但《民事诉讼法》的传统教学过多地侧重于向学生做课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往往轻视了对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

故本文基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就《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所做的改革,和广大同行进行经验交流;对不足之处,以期获得指正。

关键词:教学改革;课程认知;课堂翻转;“学徒制”教育一、《民事诉讼法》课程概况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

民事诉讼法课程结构由制度篇和程序篇构成。

制度篇,即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向学生讲授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知识。

程序篇,即程序操作部分注重讲授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等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目的欲使学生在接受理论知识的同时,明确各程序下诉讼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所需担负的民事诉讼义务,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故而使得本门课程具有了极强的应用性。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教学目的并不单单是使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更应当具备将知识转化为分析、解决现实纠纷的应用能力和诉讼实操能力。

《民事诉讼法》课程的学习需有一定的民事实体法,诸如《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作为基础和支撑,故我院将该门课程开设于大二上学期,学生已从对法学知识的模糊懵懂阶段进入全面学习阶段。

二、《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及具体措施(一)《民事诉讼法》教学改革的理念为了克服《民事诉讼法》传统教学所带来的“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实现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我院《民事诉讼法》课程从人才的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职业综合素质出发,意图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学本科教育的困境与出路
例, 谈一谈应如何实现民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 的 良I 生互动 和协调 发展 。 民法学在 统一 司法 考试 中的地位 民法学作为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 的核心课

为了生存 , 人们需要获取生活资料 ; 为了繁衍后代 , 人们需 要 组成 家庭 等 等 。这 些生 活 关 系 或 属 于 财 产关 系 , 属 于人 身 关 系 。调 整 这 些关 系 的法 律 , 或 在性质上属于私法 , 也就是我们 所说 的民法 。因 此, 民法 又有 “ 日常 生活 的根本 大法 ” 之称 。由于 民 法的内容博大精 深, 知识体系复杂多样 , 在司法考 试的所有科 目中所 占的分值最大 , 得分难度 也最 高 。 因此 , 民法学 是 司法 考 试 的一 门基 础 学科 , 在 司法 考试 中具 有 重要 的地 位 。考 生 对 民法 学 知 识 点 掌握程 度 的好坏 直接 影 响到 司法考试 的成败 , 正 所谓 “ 民法 者 , 司考 ” 得 得 。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 以实际案例为基础 , 注重考察考生对民法知识体系的掌握程度 和对理 论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在有些 复杂的案例分析 题中会涉及到多个民法学理论 的知识点 , 这就要求 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认真 系统 的学好民法学这 门

题: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 专业教 育改革与 法律职 业共 同体建构 问题研 究” 阶段 性成 的
果( 目编号 :C 1 3 ) 项 Z 111 。
国家 司法考试 背景下民法学本科教育的 困境与出路
各种民事行为的性质 , 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 握, 提高 自身 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 , 民法学本科 教育应成为司法考试 的基础 , 学生只有把本科阶段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我国建立司法考试制度之日起,对如何看待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的争论就不绝于耳。

笔者从我国现实出发,认为法学教育应当走向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性的职业化模式。

本文以我系在民法课程改革为例,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教学改革的路径和方法。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在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践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因此其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教育层次设置于研究生学习阶段,以案例、专题和模拟辩论为主要内容,以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为目标,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层次设置于本科学习阶段,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案件的能力。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借鉴德国和法国的模式,即精英教育。

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界干脆重视司法考试的作用,逐渐将精英教育目标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等英美法系教学模式。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1、法学教育目标不清我国教育目标是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即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能进行理论研究,即成为学者的复合型人才。

这种目标的双重性使得法学教育内容和方式等环节无法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学究性理论教学,这使得教学内容中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无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

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需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试才能实现法律职业,其余学生只能从事非法律职业。

有数据表明几所著名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学院是2.88%,北京大学法学院是21.43%,清华大学法学院是4.94,①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索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索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索1. 引言1.1 研究背景民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制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

传统的民法课程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和讲解为主,学生passively 接受知识,缺乏积极性和互动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单一的传统教学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探索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成为当前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通过实践教学方法,可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让学生通过亲身参与、实际操作来感受法律的应用和实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教学方法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还能够培养他们的判断力、分析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研究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对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提高法律教育的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的有效性,为教学改革提供新思路和实践经验。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旨在提高学生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对传统民法课程教学方法的分析和实践教学方法的重要性探讨,本研究旨在发现更加有效的教学方式,促进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

在当前教育体系中,传统的课堂教学往往局限于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实际操作和应用。

而实践教学方法的引入可以使学生在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角色扮演中真正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动手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案例分析与讨论、角色扮演教学法以及实践案例设计与演练,学生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知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本研究旨在探讨实践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实际效果,进一步验证其有效性。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实践教学方法的探索和实践,为民法课程的教学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为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做出贡献。

1.3 研究意义民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中的重要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践教学方法的引入,能够有效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使他们在课堂中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培养他们的实践运用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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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背景下的民法教学改革探究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同时,在法学的教育中,《民法》也是重中之重。

本文将从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现状出发,同时简要分析民法教学脱节的原因,最后就民法教学的改革提出几点建设性的意见。

从2008年开始,我国就本科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时间做出了调整。

这正是反映了虽然社会上急需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但是本科毕业生依然面临着就业难的窘境。

司法考试的改革不仅是对社会矛盾的反应,同时也是对司法教学的要求。

研究司法教学的改革无论对国家,还是对学生都是未来发展趋势。

一、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的现状和原因探析
1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现状
在司法背景之下,国家不断推出新《民法》,致使民法教学增加了新的教学任务。

且司法考试中民法占据非常大的比例,也对司法考试的成绩有着决定的影响,从“得民法者,得司考”这句话就可以看出《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并且,《民法》涉及的内容可谓是纷繁复杂,结构体系也是非常庞大,所以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民法占据了大量的课时,通常教师需要两个学期课时的安排才能将民法课程
内容讲完。

毫无疑问,这对教师以及学生来说都是极具挑战的任务。

加之《物权法》与《债权法》《专利法》的变动更增添了教学难度。

另一方面,目前司法考试一般都带有很强的功利性质,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也仅仅是将以往的考试重点和难点讲授给学生,这种教学模式是与民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这样不仅忽视了学生对民法知识整体性的把握,同时也削弱了学生对处理实务的能力。

2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脱节的原因
在我国传统的教学中无论是民法教学,还是其他科目的教学,教师一直都是课堂教学的主导者。

尽管这种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更快速接受新知识,但是这样就完全忽视了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其思维方式和模式逐渐形成了定式,最终也变成了学习的机器。

这种教师主导的教学方式在民法教学中的运用,很难培养学生利用学过的知识分析问题或者解决问题。

司法考试通过案例结合知识点,进行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在考查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考查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民法实际教学过程来看,民法凭借着自身内容和体系的庞杂以及教学时间的限制,要求教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将复杂的知识传授给学生,极易导致教师只能有时间将理论知识讲授给学生,而无法通过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剖析知识。

这种教学模式之下,学生只是属于被动接受者,在学习的积极性和思考的主动性上都有所欠缺。

二、司法背景下民法教学的改革措施
1实施应用型人才培养
随着法律的不断变革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法律职业的细化和要求也越来越高。

依据现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方向和单位,理论研究部分与司法实践部分主要是两种形式。

因此,在法学本科新生学习法学之前就可以根据其个人喜好和就业定位,将法学的教育分为理论型和实践型的教学模式。

不过,这种教学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法学本科学生学习的第一学年,这种教学模式的作用是划分学生的不同发展方向。

在法学学习的初期,教师应以基础知识讲授为主,专业引导为辅。


过一年学习之后,学生就可以按照自己兴趣,并结合一年的基础学习,再次选择专业方向。

就理论型学生而言,应重点培养其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学习以及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实践型学生而言,就需要偏向案例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让学生能够结合所学知识对实际案例作出科学的判断。

2优化课程设置
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第二年应届毕业的法学本科生可以当年就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即法学本科教育的时间为四年,但是由于司法考试政策的改变和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环境的影响,实际的教育时间变为三年。

根据这种情况,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就可以设置“2+1”模式。

“2+1”课程设置模式就是在民法本科教育开始两年,按照各高校民法课程设置的实际情况,重点将注重理论和基础的课程设置为必修课,侧重民法基本理论、概念和制度的学习,如此就加强了学生民法理论素质的培养,同时也为其他法学课程学习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民法教育的最后一年,高校应当根据参加司考的学生的情况,设置一些与
司法考试或者与法学事务紧密联系的课程作为选修课,便于提升学生在司考中的应试能力。

3建立健全师资队伍
学生的素质会受到自身因素的影响之外,教师的素质同样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为多种原因的影响,我国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队伍长期处于封闭状态,较少参加司法实务,导致法学教师在实践经验上有所欠缺。

这样就容易出现教师的教学内容与实际司法脱节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了民法教学的课堂效果,也会影响学生司法考试的成绩。

司法考试改革之后,考试的内容不再只看重学生的理论知识,更加重视对学生运用司法知识的能力考察,这就要求教师以坚实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联系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此,民法的教学中就需要建立健全师资队伍。

教师不但要具备全面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本的法学素养,进而通过教师的能力来促进民法教学的改革,使教学的内容得以优化。

最终培养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结合的能力,增加学生在司法考试中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
民法考试的大纲是现行民事法律,考察重点包括民法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考察范围既有针对性考察,也有综合性考察。

针对司法考试的特点,民法教学就需要改变以往课堂教学中的缺陷,教师的教学方法和内容应与司法考试的目的一致。

具体来说,民法教师备课时就需要熟悉与司法考试相关的内容和要求,课堂教学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使学生能够吸收和理解与司法考试有关的知识。

经过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民法教学中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还可以提升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故而,民法教师有必要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实际的教学课堂中。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本来就知识丰富的《民法》又增加了更多的新内容,学生和教师都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但是教师主导性的课堂模式和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使司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存在脱节的现象。

在司法考试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对民法教学作出改革,可以通过实践型和理论型的分层次培养和“2+1”课程设置模式来改革民法教学的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同时民法教学还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通过案例教学等课堂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在司法考试中运用司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作者:艾岩卿来源:教师·中201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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