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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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中,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两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术语,但学界对两者的使用较为混乱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两者关系的论述意见不一,彼此的内涵也纠缠不清,这不利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如果要得到一个合乎语言逻辑、满足理论研究需求的结论,我们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使用“豁免”概念,并依据其产生的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

由此,我们可以将“适用除外”纳入法定豁免,从而实现两个术语合乎逻辑的共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给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法制基础和巨大的研究动力。

我国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逐渐从“应该如何”的研究角度,逐渐深入反垄断法“如何实施”的探讨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适用范围的确立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直接发生影响的就是反垄断法豁免。

一、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概念之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豁免”概念的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特别是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着不同的方式,有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对此作出区分。

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反垄断法基本体系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一)中文语境下的不同观点在现有中文资料中,观点众多,如“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

”又如,“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这种观点选择了“豁免”用语,并用“排除适用”来对其进行解释,本质上应该是将豁免等同于适用除外。

在法学教材中也有这样表述的:“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制度

协议的个案情况认定其符合 《 欧共体条 约》 8 条第 ( ) 第 1 3 项
的条件而予以核 准。 在欧盟竞争 法上 , 并非所有的限制竞争 和影 响成员 国之
不追究法律 责任 的制 度。 一部 分在 等 同两 个概 念 的同 另 时 , 为豁 免包括部门豁免 ( 型豁免) 认 类 与行 为豁免 ( 案豁 个 免) 。行为豁免相当于我 国反垄断法第 十五条和二十八条的
以期能为完善我 国反垄 断法 的豁免制度添砖加 瓦。 [ 关键词 ] 反垄断法; 适用豁免制度 ; 适用除外制度
[ 中图分类号] 1 2 .9 9 2 2 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0 0 8—82 (0 0 0 0 2 0 29 2 1 )4— 0 6— 2 法认定其究竟属于豁免还是适用除外 , 有些学者认为毫无疑 问该条是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 而不会将它称为反垄断
念完全等同, 豁免制度就是适用 除外制 度 , 括我 国反 垄断 包 法第十五条 、 第二十八条 、 第七条 、 第五十五条 、 五十六 条 , 第 还包括我 国 19 95年颁 布 的《 商业 银行 法》 九 条与 《 第 保险 法》 8条 的相关规定 。如 : 第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 是指立
性 。法 定 豁免 包 括 反垄 断 法 和 相 关法 律 中 , 确 而 直 接 地 明
表 达出来的或能够直接推断出 , 对特定行业授予 以该法律认
可的反垄断法豁免 , 例如银行业 、 险业 和农业 ; 保 另将反垄断 法第十五条、 第二 十八条称之 为意定 豁免 ( 或者 酌定豁免 ) ,
法的豁免 , 但如果 混合 两个概念 , 疑我们 也就可 以将 该条 无
称 之 为豁 免 了 。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

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基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的分析刘湘【摘要】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在经济法相关立法中加入环境因素,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文章从《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出发,尝试总结出环境协议进行反垄断豁免的判断条件与适用流程.首先判断环境协议是否属于受《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1)款规制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进而通过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3)款针对限制竞争四个豁免构成要件的解读,认定垄断协议是否具有真正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计算其保护环境所产出的效益是否可以抵消垄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并能使得消费者从中获益,从而认定欧盟反垄断法自由市场竞争中对环境协议做出减让的判断条件,为我国环境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提供参考借鉴.【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7)004【总页数】11页(P55-65)【关键词】环境协议;反垄断;《欧盟运行条约》;竞争豁免【作者】刘湘【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一、我国《竞争法》对环境政策的豁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当今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为了防止环境恶化、推动绿色发展,必须将保护环境纳入经济发展的战略计划中。

随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环境保护的观念将全面渗透到法律体系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转。

为了实现经济繁荣和经济自由,必须发展支持竞争的经济制度。

但是竞争并非毫无限制,竞争在历史上曾经促使小商品生产者向两极分化,同时加剧社会经济矛盾,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带来巨大资源浪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基本原则中阐明:“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竞争的基石。

一个竞争性市场,需要从社会中分配资源,从而防止公共和私人权力过度集中。

谈谈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谈谈反垄断的豁免制度及其必要性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保障消费者利益
确保消费者能够继续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避免因 企业垄断而导致价格上涨或质量下降。
保障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由选择,避免因企业垄断 而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通过豁免制度可以鼓励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技术创 新和产品升级,推动技术进步。
强化豁免制度监管
建立豁免监管机制
成立专门的反垄断豁免监管机构,负责豁免制度的执行、监 督和管理,确保豁免制度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豁免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市场行为、经营状况和竞 争状况进行评估和
建立申请审查机制
建立专门的豁免申请审查机构,制定审查标准和程序,负责对豁免申请进行 审查和决定,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豁免。
06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反垄断豁免制度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具 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豁免制度在不同市场环境、不同产业和不同国家/地 区的具体实践存在差异。
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进 行评估和调整。
研究的主要贡献
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实践和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梳 理和分析。
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探讨 。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主要类型
根据豁免主体的不同,反垄断豁免制度可以分 为行业豁免和特定组织豁免两种类型。
行业豁免是指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给予豁免其 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如农业、交通运输、金 融等行业。
特定组织豁免是指对特定的组织或机构给予豁 免其反垄断法责任的制度,如商会、行业协会 、研究机构等。
03
企业豁免标准不清晰
企业豁免的标准不够清晰,容易造成不同企业 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浅析美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及其限制

浅析美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及其限制

浅析美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及其限制作者:郭云芬来源:《企业文化·中旬刊》2015年第01期摘要:反垄断法在美国有着经济宪法的地位,反垄断法原则上适用于市场经济的相关领域。

但由于某些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谢尔曼法通过以后,逐渐缩小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对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和对外贸易领域等方面实施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而建立起了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针对豁免的适用也作了限制。

关键字:反垄断法;豁免;限制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美国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对发生在某些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没有按照反垄断法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行为采取豁免的一种制度。

在美国,反垄断法被联邦最高法院解释为经济领域的宪法,该法应当适用经济生活的每个领域。

对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对外贸易领域以及与州行为和管制行业等方面适用反垄断豁免,并对这类豁免作了一些限制。

一、工会组织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到普遍适用豁免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劳动力曾经被当作一件商品。

因此,从普通法的角度,法院认为工会就是劳动力销售联盟。

“在19世纪,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应将工会看作是限制贸易发展的非法组织而加以取缔((许多经济学家长期认为,工会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力供给而使雇主无法通过劳动者之间的相互竞争来控制劳动力价格)。

”但在国会议员眼里,工会是一个政治性组织,除非它与非劳工组织进行串谋,否则它在追求自己的合法目标过程中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不将反垄断的锋芒对准人人喊打的经济垄断而惩罚工会,是对谢尔曼法地地道道的曲解。

为使普通工人拥有与雇主讨价还价的权力,议员们开始酝酿新的法律限制法院在反垄断方面的权力,禁止法院运用谢尔曼法惩处工会组织。

二、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及其限制与工业品相比,农业主要产品有很大的不同。

农业生产不仅包含经济再生产过程,需要人力物力与资金的支持,同时也需要自然再生产过程,对自然条件有着与生俱来的依赖性,生产者很难迅速适应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立即转产,自始至终存在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

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制度与精神作者:刘嘉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4期(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对什么是垄断协议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认定中需要借助主体、主观、行为、效果四个方面的要件来进行。

被认定为垄断协议并不最终意味着处罚,还须经过豁免制度的考察。

豁免制度的实质是垄断协议对市场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利大于弊,此处的公共利益以消费者利益为具体代表。

我国垄断协议规制和豁免制度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与美国、欧盟的相关立法在精神上具有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公共利益垄断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其强烈的破坏作用。

对市场竞争中的各类垄断行为进行考察,会发现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是市场竞争中最常见、存在历史最久、对竞争危害最经常、产生情况最复杂、存在最隐蔽的限制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我们需要对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加以辨明。

一、垄断协议之构成(一)主体要件与主观要件从主体要件上来看,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必须是市场经营者。

以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根据第13条“禁止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规定和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规定,可以看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可能处于同一个经济层次,也有可能是上下游之间的供应关系,但是必须都是市场经营者。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从事经营业务的国家或地方企业,同样被认为是经营者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主观要件上来看,经营者们必须具备限制竞争的合意。

此处的“合意”并不要求是一定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同样包括其他合意表示,如果有其他事实证据足以证明限制竞争协议确实存在的话,也可以认定协议的主观故意性质。

从国际上来看,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环境证据”制度(circumstance evidence)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制度完善【摘要】经营者集中具有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市场竞争的负面作用,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此予以了严格限制。

与此同时,为平衡反垄断法中不同价值目标的冲突,我国在经营者集中制度中设置了豁免制度。

然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已十一余年,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面对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其中诸多瑕疵与空白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本文即从问题着手着重归纳了当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针对性地探讨了可行性完善建议,以期推动经营者集中制度能更好的服务企业和当代经济发展。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豁免标准立法完善“经营者集中”一词出自我国《反垄断法》,一般意义上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者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对其产生决定性影响。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法规定来看,国外一般将类似的概念统称为“企业合并”或者“企业结合”。

世界各国之所以要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是因为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或者加强相关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此时若不加以限制,这些“成规模”企业就极有可能利用自身规模优势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就会抑制其它市场竞争主体的活力,限制市场竞争甚至形成垄断,破坏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条款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预防垄断状态的发生。

①但是凡事必有例外,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会限制市场竞争,进而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或者说在特定情况下适当的允许企业合并会对市场、企业本身甚至国家与社会产生正面影响,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的今天,很多企业或者其它市场主体在谋求合并与控制,因为这样可以使得集中后的企业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的技术、资本甚至市场等资源进行整合,不仅扩大了企业规模,还可能因为规模效应,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这样就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使得消费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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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浅谈
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和反垄断法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

环保旨在
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反垄断法则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两者在保护社会和经
济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环保措施可能对竞争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就出现了环保与
反垄断法的冲突。

为解决这一问题,绿色豁免制度应运而生。

绿色豁免制度在环保和反垄
断法之间取得了平衡,使得环保措施得以推进,同时确保了市场的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文将就环保与反垄断法绿色豁免制度进行浅谈。

一、环保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环保措施可能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一定的限制,这与反垄断法的初衷相违背。

环保措施可能导致产业结构调整,对市场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使得原本竞争激烈的市场
变得不够公平。

环保措施还可能增加企业生产成本,而这些成本往往会通过提高产品价格
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由此可见,环保措施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二、绿色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绿色豁免制度的实施需要兼顾环保和反垄断法的初衷,既要保护环境,又要维护市场
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在实施绿色豁免制度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环保措施必须符合
公共利益,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环保措施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限制必须是必要的
和合理的,不能因环保而对市场竞争造成过多的干扰。

环保措施的实施必须透明和公正,
确保企业和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其影响和范围。

环保措施的实施需要经过相应的监管和
评估,以确保环保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平衡。

虽然绿色豁免制度有利于环保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平衡发展,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绿色豁免制度的实施需要权衡环保和反垄断法之间的矛盾,难免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由于
环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复杂多变,制定统一的绿色豁免标准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对实施产
生一定的阻碍。

绿色豁免制度也需要相应的监管和评估机制,以防止滥用和失控。

绿色豁
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五、结语
绿色豁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环保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矛盾,其有助于促进环保和维
护市场秩序的平衡发展。

绿色豁免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
和改进。

只有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更好地促进环保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平衡发展。

希望各
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能够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绿色豁免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全
球环保和反垄断法的平衡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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