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视角

法律术语 的翻译是一种双语研究 ,它涉及两个重要 的方 面: 一 个是语言 ,一个是翻译 。作 为法律用语 中基本 的也是 重要的构成要件 , 法律术语 的正确 使用和表达翻译 了法律语 言的规范性和庄严性 的特征 ,也体现 了法律制度 内丰 富的法 律文化 内涵 。译者在 翻译 的过程 中 , 在理解法律术语上 , 应 该 考虑不 同法律文化背景下 的法律术语 背后所表达 的法律概 念 的差 异。因为法律文体不 同于其他 的一般文本 , 法律术语 的表述应该体现 出法律文本 的特殊性 。准确性作 为法律语 言 的灵魂 , 译者在 翻译 法律术语时 ,应 当遵循 准确性原则 ,力 求用准确的语言最大程度上达到对等。
( 二 )反 垄 断 法 承 诺 制 度 的 适 用 意 义
反 垄断 法承诺 制度 对反 垄断执 法工 作 的促 进作 用体现 为: 1 、加 快 了反垄 断执法效 率 ,尤其是 对那些不具 有可罚 性 的商业行 为而 言 ; 2 、更加合 理地促进 了涉案企业 维护或
、
反垄 断法 承诺制度是指 “ 在反垄断法执行机 关调查垄 断 案件时 ,如果经 营者 向执法机关作 出停止或修正 特定 行为 的 承诺 , 执法机关 认为经营者的承诺足 以消除行为 的消极影响 , 则可接 受该承诺 并据 此作 出决定 ,要求经 营者履行 其承诺 , 从而结 束案件调 查程序 的垄断行 为处理方 式 。 ”我 国现行 法 当中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 , 但我国 《 反垄断法 》中的 “ 经营
典型性 、严重性 、调 查阶段的特 定性 ,实际上 不宜以承诺方 式结案。此处拟 以电信 联通反 垄断案为例 ,试对反 垄断法 中承诺
制 度 适 用的 正 当性 问题 作 一 粗 浅探 讨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反垄断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4•【文号】国反垄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国反垄发〔2019〕2号(2019年1月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为了指导在垄断案件调查过程中适用经营者承诺及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程序(以下统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在垄断案件调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后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的承诺,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
这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也能够有效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第二条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实施中止调查。
对于其他垄断案件,经营者主动提出承诺,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程序。
第三条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律后果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
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
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经营者提出与撤回承诺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承诺。
鼓励经营者在执法机构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措施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提出承诺;经营者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提出承诺的,执法机构一般不再接受。
反对垄断承诺书

反对垄断承诺书尊敬的社会各界: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公平竞争是推动进步和创新的关键力量。
然而,垄断行为却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我们在此郑重作出反对垄断的承诺。
垄断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且极其严重的。
首先,它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
当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了某个行业或市场,新的企业就难以进入,竞争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这意味着消费者的选择被严重限制,无法享受到更多样化、更高质量和更具性价比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垄断会导致创新动力的不足。
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垄断企业往往缺乏创新的积极性,不再努力提升技术、优化产品和服务,整个行业的发展也因此停滞不前。
这对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再者,垄断企业往往能够操纵价格,获取高额利润。
这不仅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也破坏了市场的价格机制,使得资源无法得到合理配置。
为了坚决反对垄断,我们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第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我们将深入学习和贯彻《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不触碰法律红线。
第二,秉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在市场竞争中,我们将依靠自身的实力、创新和服务来赢得客户,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竞争对手。
我们尊重每一个竞争对手,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可能导致垄断的行为和倾向。
第四,积极倡导行业自律。
我们将与同行业的企业共同努力,制定并遵守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共同抵制垄断行为,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如实地上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相关信息,为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支持和协助。
我们深知,反对垄断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地努力和坚守。
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2015年《经济法》预习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内容导航】:1.法律责任2.反垄断执法机构3.反垄断调查【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知识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取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解释】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3)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3)刑事责任《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解释】就具体的垄断行为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构(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3.反垄断调查(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

浅谈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作者:姜妍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国家发改委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引起人们对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关注。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承诺制度,是一种以经营者与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承诺来代替反垄断法处罚的执法方式。
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因其典型性、严重性、调查阶段的特定性,实际上不宜以承诺方式结案。
此处拟以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为例,试对反垄断法中承诺制度适用的正当性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关键词】电信联通反垄断案;承诺制度;适用范围2011年11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节目报道称,国家发改委已经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下文简称“电信联通反垄断案”)。
该案曝光后,人们关注较多的是两家企业是否真的实施了价格歧视等垄断行为,这是本案的实体问题,而承诺决定则是一种针对垄断行为处理方式,属于程序性制度。
我们将把探讨的重点放在该案承诺制度的适用的是否正当这一问题上。
一、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意义以及风险分析(一)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含义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法执行机关调查垄断案件时,如果经营者向执法机关作出停止或修正特定行为的承诺,执法机关认为经营者的承诺足以消除行为的消极影响,则可接受该承诺并据此作出决定,要求经营者履行其承诺,从而结束案件调查程序的垄断行为处理方式。
”我国现行法当中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但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该法第45条的规定)实质上便是此制度的表述。
而在本案中,电信、联通也正是依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而承诺整改,向发改委申请中止调查。
(二)反垄断法承诺制度的适用意义反垄断法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促进作用体现为:1、加快了反垄断执法效率,尤其是对那些不具有可罚性的商业行为而言;2、更加合理地促进了涉案企业维护或恢复正常市场竞争的自愿性;3、节约了执法成本,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腾出了更多的精力处理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案例

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调查中,经营者自愿承诺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反垄断问题,以避免受到反垄断处罚。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对垄断行为的初步调查阶段,通过经营者承诺改正行为来达到垄断问题的解决。
今天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案例。
案例一:谷歌反垄断调查谷歌是全球知名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在欧盟等多个地区曾受到反垄断调查。
其中最为知名的是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反垄断调查。
在该调查中,谷歌公司通过谈判和承诺等方式,最终避免了被欧盟委员会处以高额罚款的风险。
谷歌在这次调查中承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对搜索结果的排名方式进行透明化、提供更多的竞争机会给其他公司、改善广告竞争环境等。
这些承诺帮助了谷歌避免了巨额罚款,并且也对其未来的市场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高通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芯片制造商,也曾多次受到反垄断调查的困扰。
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反垄断调查中,高通通过承诺授权专利、降低专利许可费用等方式,积极配合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调查工作,尽快解决垄断问题。
在中国反垄断调查中,高通公司承诺将专利授权费用调整为合理水平,并对与中国企业和机构之间的专利合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倾斜。
这些承诺不仅有助于解决了高通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垄断问题,也为其未来在中国市场上的业务运营提供了更好的基础。
苹果公司也曾面临过一些反垄断调查的挑战,尤其是在其App Store和iOS生态系统中存在垄断行为的指控。
在美国和欧洲等地区的反垄断调查中,苹果公司通过一些承诺措施,避免了受到过多的反垄断处罚。
苹果公司承诺在App Store中优化搜索排名算法、增加第三方支付方式等措施,以提升App开发者的竞争机会,并减少自身对开发者的垄断行为。
这些承诺有助于改善苹果公司在App Store生态系统中的垄断行为,为市场竞争带来更多的公平和透明。
总结:反垄断经营者承诺制度在解决垄断问题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使得经营者能够主动采取改正措施,避免受到过多的反垄断处罚。
反垄断承诺制度
反垄断承诺制度
反垄断承诺制度是指企业在被发现涉嫌垄断行为后,主动向反垄断机构提出的合规承诺,承诺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调整措施来消除垄断行为的影响,避免被反垄断机构处罚。
反垄断承诺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规,减少反垄断机构的处罚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在中国,反垄断承诺制度已经被广泛应用。
例如,2016年,国家发改委对联想集团的收购案进行了反垄断审查,联想集团在审查过程中主动提出了一系列承诺,包括放弃在中国市场垄断优势、承诺不干预供应商自主定价等,最终被国家发改委批准收购。
但是,反垄断承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企业可能通过承诺来规避反垄断机构的处罚,而不是真正消除垄断行为。
因此,反垄断机构需要加强对企业承诺的监管和执行。
总之,反垄断承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反垄断工具,但需要反垄断机构加强监管和执行,以确保企业真正消除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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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定,对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专家证据的引人在司法实践中已得以运
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做出了哪些制度创新又还存在哪些不足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延续笔 者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一贯研究思路‘41,结合《垄断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施主体、实施程 序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对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 机制的简短结论。
协议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8条对被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
在第9条规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为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适当减轻 原告的举证责任。尽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然而由于现 今信息的畅通以及可能对其行为的不利影响,经营者发布相关信息也将更为审慎。因此,原告要承担证明被 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网通案”均因原告举证不力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l 41叫45同时,针对垄断民事案件的疑 难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垄断司法解释》通过第12条和第13条做出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
不对此做过多的分析,而是将私人实施简明地界定为“诉讼”,即“私人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独立的民事诉讼
或反诉”。[31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认识也存在争议,很多学者将“私人实施”与“私人诉讼”不加区别地等同使 用。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由私人主体直接针对垄断行为发起的、以制止垄 断行为为目的并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实际 上包括两方面的活动:一是私人主体直接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救济损失和停止违法行为, 一是私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私人主体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具有低成本发现违法垄断行为的优越性,而且,无论是自然人、法 人还是其他组织对垄断的危害性和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是最具敏感性的。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 实施的必要补充。至今,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五年,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确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性,也无其他关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细则规定,反垄 断法的私人实施在实践中一直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甚至还存在很多实施障碍和难题。我国现行反垄断法 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设置以及在私人实施机制设置上的不足,导致私人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也导 致其补充作用无法得以有效发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 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同年6月1日正 式施行。该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 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该司法解释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历年试题精选-第11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江南博哥)或免除处罚。
该制度是()。
A.适用除外制度B.承诺制度C.豁免制度D.宽大制度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所谓宽大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单选题]2.(2021年)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现阶段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
A.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B.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商务部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我国的反垄断机构采取双层制模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另外,在其之上还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单选题]3.(2020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B.农业生产中的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C.国家机关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D.电信、石油等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A: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选项B: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C: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国家机关的行为也适用《反垄断法》。
选项D: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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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承诺制度
一、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概念
经营者承诺制度是指在反垄断调查或者诉讼程序中,经营者为了消除或减轻反垄断行
为的影响而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
经营者承诺通常包括停止违法行为、修改经
营行为、重新组织经营结构、放弃特定权利等。
在反垄断案件中,监管部门或者法院通常
会要求涉案经营者提出承诺,以解决可能存在的反垄断问题,避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经营者承诺制度旨在通过经营者的自我纠正来达到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是反
垄断法实施中的一种灵活、高效的解决手段。
1. 灵活性
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反垄断执法中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它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经
营者的具体行为适应性地制定相关承诺。
这种灵活性使得经营者承诺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
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特点,具有更大的实际操作空间。
2. 效率高
与传统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相比,经营者承诺制度在解决反垄断问题时效率更高。
经
营者承诺能够使得监管机构或法院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经营者的自愿承诺,通过经济手段
和市场机制解决反垄断问题,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和高昂的诉讼费用。
3. 惠及多方
经营者承诺所产生的效果不仅仅对经营者本身有利,也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有所
保护。
通过经营者承诺制度,可以迅速解决市场上存在的反垄断问题,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市场更加健康、稳定。
1. 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承诺制度有效地防止和消除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些经营者可能因为垄断行为获得不正当的收益,而通过承诺制度,可以迫使其改变不正
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 促进企业自我约束
经营者承诺制度能够促使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提高企业对反垄断法遵守的
主动性和自觉性。
企业在面临反垄断问题时,通过做出承诺来主动消除自身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树立“自律为上”的经营理念。
3. 减轻监管成本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实施,可以减轻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成本,使得监管资源得到更
合理的利用。
通过经营者自我承诺的方式解决反垄断问题,可以减少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提高监管效率,使得监管部门的资源能够更多地用于重点领域和重大案件的监管和执法。
1. 执行问题
一些经营者在做出承诺后,可能存在不愿意或者不愿意完全履行的情况。
如果处于承
诺的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不加强监督和跟踪,就容易出现经营者不履行承诺的问题。
2. 不确定性
经营者承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导致监管部门和公众对其效果的认可
程度存在分歧。
一些经营者承诺的内容可能模糊不清,导致其执行的不确定性增加,出现
争议。
3. 缺乏有效的处罚机制
对于不履行承诺的经营者,现有法律制度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其对承诺缺乏足够的
震慑力。
如果经营者没有担负起承诺的责任,那么就会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
危害。
针对经营者承诺制度存在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承诺的执行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承诺履行机制,推动经营者严格履行承诺,保障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
有效维护。
经营者承诺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
企业自我约束、减轻监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经营者承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对其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承诺的执行和实施过
程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承诺履行机制,推动经营者严格履行承诺,从而更好地发挥经营者
承诺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