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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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8案例及评析

8案例及评析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评析案例1 对逾期接受处理不当致损案【概要】A公司发盘要求对方4月8日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A公司认为合同并未生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案情】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

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

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

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

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

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接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

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

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

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

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评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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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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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目录一、国际贸易概述 (2)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特点 (2)1.2 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4)二、国际贸易实务流程 (6)2.1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7)2.2 交易磋商过程 (8)2.3 签订合同 (9)2.4 履行合同 (11)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2)3.1 Incoterms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14)3.2 Incoterms的具体条款解读 (15)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8)4.1 汇款方式 (19)4.2 信用证结算方式 (20)4.3 支票结算方式 (22)4.4 预付货款与延期付款 (23)五、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 (25)5.1 国际贸易运输方式 (26)5.2 运输单据与运输条款 (27)5.3 国际贸易保险种类与条款 (28)六、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30)6.1 争端解决机制与适用法律 (30)6.2 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32)七、综合案例分析 (33)7.1 案例一 (34)7.2 案例二 (35)7.3 案例三 (36)一、国际贸易概述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家边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政治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贸易的主要特点包括:交易对象多样化、交易规模巨大、交易方式多样、交易时间灵活等。

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这些原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道德规范,保障了各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益。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涉及的贸易主体有进口商、出口商、批发商、零售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

这些贸易主体通过签订合同、支付货款、承担风险等方式,共同完成国际贸易的过程。

国际贸易还受到国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外部因素,制定合适的策略来应对风险和挑战。

1.1 国际贸易的定义与特点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是指跨越国界的商品、服务、技术、资本等要素的跨国流动。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黎孝先是一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本文将对黎孝先公司的国际贸易实务进行案例分析,包括其市场调研、贸易合同签订、物流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策略。

二、市场调研黎孝先公司在进入新的国际市场之前,首先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研。

他们通过收集和分析目标市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当地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

同时,他们还与当地的贸易协会、商会等机构进行合作,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

基于市场调研的结果,黎孝先能够制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营销策略,从而提高贸易成功的几率。

三、贸易合同签订黎孝先公司非常重视贸易合同的签订,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他们会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会详细列出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并确保合同的清晰明了。

此外,他们还会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物流运输黎孝先公司在物流运输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他们会与物流公司合作,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航线,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在物流过程中,他们会密切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并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供物流信息和解决方案。

此外,他们还会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保障贸易的安全进行。

五、支付结算在国际贸易中,支付结算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黎孝先公司会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电汇等。

他们会与银行合作,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

同时,他们还会关注汇率的波动,以降低汇率风险。

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他们会保留所有相关的支付凭证和记录,以备将来的审计和纠纷解决。

六、总结和启示通过对黎孝先公司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总结和启示:1. 市场调研是成功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基础,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

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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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 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 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 Cider ”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 Cider ”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 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 ,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4. 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我方业务员在合同签订后,又给对方寄了一个样品。

后我方货物运抵对方时,外方认为我方售给的商品只符合合同的品质标准,而与样品不符,要求我方赔偿。

请问我方是否承担赔偿5. 我方一进出口公司和日本一公司签定了大米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US$275per ton FOB Shan ghai。

问:若目标市场行情看涨,我方可能陷入何种纠纷在贸易价格条款中不用ton ,一般用“公吨”。

6. 2002 年3 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C 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

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 公吨,每公吨l20 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同年5月,C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1 00美元,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后,俄罗斯进口商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 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价格是确定的,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再按合同价格交货,应少量减少合同规定的500MT及少装3%省下的3刑按涨价后的价格卖给别家。

及可以装485MT。

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可以多装3%及515MT按未降前的价格结算。

在国际惯例中可以允许合同标的不大于5%勺上下浮动及最多1050MT最少950MT的小麦,原因:国际惯例信用证条款规定允许不超过合同规定装货量5%的公差。

7. 国内某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达成一项出口交易,合同指定由我方出唛头。

因此,我方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

但在货物即将装运时,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可以通知买方要求其修改信用证,使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者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规定的唛头重新更换包装,但是所花费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

8. 2002 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共值人民币128 万元。

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

但我公司实际交货时,因塑料无货擅自改用纸袋代替,并只使用英文贴头。

货运到后,加拿大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

问:造成我方致损的原因是什么从本案例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我出口公司的错误有二,一是擅自更换包装材料,虽然对货物本身的质量未造成影响;二是未按合同规定使用唛头,由于加拿大部分地区原是法国殖民地,为此,销售产品除英文外常还要求加注法文。

加拿大当局对有些商品已在其制定的法令中加以规定。

本例中买卖双方已订明用英、法两种文字唛头,更应照办。

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否则会造成索赔,退货等经济损失,并带来其他不良的影响。

9.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同,每公吨CIF 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

装船日期为2001年12月-2002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进行支付。

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租船装运,但有因连日风雪,直到2月11日才装完货,2月13日开航。

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即2001年12月1日-2002 年1月31日)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2002年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

货到鹿特丹,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出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 英镑担保放行。

我方经4 个月谈判,共赔偿20000 英镑,买方才撤回上诉而结案。

我方既损失外汇,又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

问:我公司为什么要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有什么危害性分析:提单倒签的原因:A 发货人由于某种原因(如不及时提交提单,信用证就要到期,买卖合同就面临被解除的危险)要求承运人填写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即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日期;B 港口拥挤,货物一时无法装船,这在船货双方虽然都无责任,但发货人怕合同被解除,仍不得不出具保函,要求船公司倒签装船日期;C船期延迟,承运人为多揽货载,而愿意向发货人签发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

10.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就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 )1000箱货被火烧毁;2 )600箱货被水浇湿;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 )拖轮费用;5 )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题: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海损为什么1 )、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2 )、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损失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11.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舱内乙方部分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

(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 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问:如何分摊损失(那些部分损失,那些共同海损。

)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3万美元,属于单独海损。

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8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进行分摊:12. 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

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

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第一艘属于自然灾害部分损失,不赔;第二艘属于意外事故部分损失,赔。

13. 一批货物投保了平安险。

货轮在航行途中于5月3日遇暴风雨袭击,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浸,损失货值1000元人民币;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触礁,货物再次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额亦为1000元人民币。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钱为什么应赔偿2000元。

14. 一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陈旧,航速太慢且沿线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否。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15.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 年5 月20 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包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 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CFR以货物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点,装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FOB、CIF16. 2000 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 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 上海价2 100 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发盘分为实盘和虚盘。

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

实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

实盘对发盘人来说,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虚盘,是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虚盘的特点有:(1)在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2)在发盘中不规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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