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冷柏军)案例解析 (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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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普通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 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 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者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为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 货价×(1+10%)投保安全险。

③在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

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1】某贸易商以FOB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7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3%,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5%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5%。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5%,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2】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9月1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10——12月份。

但9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7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1)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2)进行合理的报价;(3)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3】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500箱,5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5月1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6月1日才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业务操作和实际操作技术。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各种案例都是我们学习的宝贵资源,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贸易实务的具体操作和技巧。

下面,我将结合几个实际案例,对国际贸易实务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出口贸易的案例。

某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良好,因此决定开拓海外市场。

在与一家海外买家洽谈合作时,双方就价格、质量、交货期等方面进行了磋商。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由于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合同谈判陷入僵局。

针对这一情况,公司需要及时调整策略,重新与买家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质量标准,以达成合作。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进口贸易的案例。

某公司计划引进一批原材料,以满足生产需求。

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公司需要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交货期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公司还需关注货物的运输、清关等环节,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并顺利通关。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需要密切关注国际市场的动态,及时调整采购计划,以应对市场变化。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国际贸易争端的案例。

某公司与海外客户发生贸易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还需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公司需要保持冷静,以合法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利益。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对于我们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实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学习到丰富的实战经验,提升自身的实务操作能力。

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各种挑战和风险。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贸易实务水平。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 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请问,如起诉到法院,将如何判决,原因如何?2、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在货物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便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赔。

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处理解决此案争议。

你认为中国仲裁机构会如何处理?我方应该吸取哪些教训?3、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東”字(繁体“东”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東”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试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

4、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发现有40包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

为保证质量,卖方认为:UCP6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5%的溢短装。

于是,少装40台。

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5、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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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建议、情况、方法、条件、文件、质量、计划、问题、有效、继续、尽快、合理、提出、发现、措施、特点、关键、安全、意识、需要、权利、负担、能力、方式、渠道、作用、标准、关系、检验、协商、分析、履行、形成、保证、指导、解决、方向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冷柏军《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争议与处理)【圣才出品】

冷柏军《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争议与处理)【圣才出品】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第11章国际贸易争议与处理11.1 复习笔记一、异议与索赔1.争议与索(理)赔的含义(1)争议与索(理)赔的含义①争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②索赔是指受害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是指受害方对违约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③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2)交易双方产生争议引发索赔的原因①卖方违约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或不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不符,或所提供的货运单据种类不齐,份数不足等。

②买方违约在按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的条件下,不按期开证或不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 条件下,不按合同规定如期派船接货等。

③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双方对合同条款规定得欠妥当、不明确,或同一合同的不同条款之间互相矛盾。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2.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

(1)大陆法的规定大陆法国家一般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要看是否有归责于他的过失。

(2)英国法的规定英国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

①违反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

买卖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要件。

此时,受损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②违反担保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

此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

(3)美国法的规定美国法从违约的性质和带来的结果将违约划分为两类: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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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
1. 中国X公司与韩国J公司签订一份大米的购销合同。

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

单价为每吨400美元,FOB 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100公斤。

韩国J公司须于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

J 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

玉米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J公司发现玉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

X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J公司支付延误时期X公司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1)X公司要求J 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玉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2)J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能够成立。

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不能成立。

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卖方只能保证玉米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玉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

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该案责任不在卖方,J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2. 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

合同按CIF伦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

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

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5天才到达。

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有违约行为。

试分析:我方应否赔偿?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我方不应赔偿,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交涉。

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以船玄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买方承担。

另外,CIF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3. 天津A公司与加拿大B公司签订了一份智能机床配件进口合同。

合同中规定采用DAP术语,交货地点为天津A公司仓库,交货时间为某年8月15日。

卖方于8月12日将货物运达天津港,并于14日下午将货运到A公司的仓库前,但没有通知买方,也没有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当时仓库正在进行检修,当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货物全部烧毁。

B公司以A公司没有及时接货为由,要求其支付全部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A公司称交货时间在15日,14日之前又没有收到卖方的到货通知,我方没有义务提前接收货物,因而拒绝赔偿。

试分析本案的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要点:在DAP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各项费用,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货日在7月15日,卖方14日便将货物运抵交货地,又没有及时通知买方,没有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所以买方没有义务提前接收早于约定日期到达的货物。

因此,对于货物灭失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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