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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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2018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2018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2018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5.17•【文号】民电〔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民政系统开展2018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活动的通知民电〔201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统一部署和《2018年民政部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安排,经部领导同意,民政部决定于今年6月组织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月”)活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主题,着力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突出抓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全国民政系统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意识,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二、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安全发展主题宣讲活动、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有关安全新闻发布和专家讲解活动、事故和灾害警示教育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要求,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

民政部在门户网站设置2018年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月专题专栏,部属媒体在活动期间开设相关专栏,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交流各地民政部门活动开展情况。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6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6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6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6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现将《200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2006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2006年,全省民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着眼于为“十一五”的发展开好头、起好步,以抓长效机制、抓薄弱环节为切入点,努力推动救助体系建设和拥军优抚安置改革迈出新步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老龄工作实现新突破,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取得新发展,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水平得到新提高,民政自身建设得到新加强,努力开创2006年全省民政工作新局面,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2006年,全省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快推进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一手抓成果巩固,一手抓薄弱环节突破,加快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大力抓好救助制度建设和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城市低保,要规范低保范围,合理确定低保标准,落实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

去年提标力度不够的,要根据当地实际继续抓好提标。

逢年过节适当提高补差标准,并形成制度。

农村特困救助,继续抓好对象摸底排查、审核认定和登记造册,完善实施办法,规范救助程序,确保救助对象准确和救助金按季及时足额发放。

在省级补助基础上,争取当地投入,以提高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标准。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黔民函〔2018〕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8〕号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厅机关处(室、局),老龄办各处,各直属单位:中秋节、国庆节将至,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广大民政服务对象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现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运行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12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办函〔2018〕129号)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压实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层级。

一是巩固深化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成果。

要对照《全省民政系统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台账》,对标对表核查解决民政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存在的“消防配套设施缺失、指标不达标”“环评手续不全”“食品卫生管理不达标”等突出问题,确保已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全面整改到位。

二是有针对性地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要对所有的社会福利、儿童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服务、救灾物资储备等民政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消防、水电气、食品卫生、设施物品、保卫安全、施工安全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10.16•【文号】民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切实提升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质量,引导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广泛活跃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但随着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数量的快速增长和登记管理压力的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登记审批不严格、日常管理不规范、执法监察不落实、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动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社会服务机构问题隐患日益增多,安全风险逐步显现,有的甚至严重侵害服务对象生命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面对这种新形势,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各级民政部门严格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加强日常管理,有利于有效防控各级民政部门履责风险,有利于引导和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充分发挥广大社会服务机构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登记审查(一)明确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审查重点。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要求,健全登记工作程序,完善登记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服务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核把关,严格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核准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第一条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并组织各地开展政策法规及计算机软件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市(州、地)民政局低保机构主要职责:(一)起草全市(州、地)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一、总体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的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按区域划档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着力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908元/年,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
2.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598元/月,平均增幅6.6%。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3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贵阳市各区、贵安新区;第二档,贵阳市三县一市、六盘水市各县(市、区、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其余县。2018年各档次保障标准和提标增幅分别为:第一档673元/月,增幅5%;第二档636元/月,增幅6%;第三档570元/月,增幅7%。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乡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低保集中整治和民生监督指出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用足用好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对接,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比对,确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二是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各地要贯彻落实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的要求,坚决防止人为“脱贫脱保”致使已脱贫对象返贫的情况发生。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和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城市低保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三是建立健全低保“渐退机制”。各地要贯彻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四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地要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要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要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急难对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8日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4〕17号),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一)各地要将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县(市、区、特区)为单位编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指南,规划建设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优质项目。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对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四)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省独资或与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可以从事与养老服务有关的境内投资,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建设优质养老机构品牌。

贵州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民函〔2015〕146号

贵州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民函〔2015〕146号

贵州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民函〔2015〕146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2015〕1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自6月起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专项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杨巨联系电话:*************传真:*************2015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专项工作方案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对象范围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主要任务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借用行政资源、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重点整治以下乱摊派问题:(一)社会团体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摊派会费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未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或使用社团会费票据收取其他费用;(三)社会组织违反规定强制企业资助、赞助、捐赠和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乱收费等行为;(四)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收取会费和指定消费、强制服务等行为;(五)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行业垄断,违规开展中介服务;(六)社会组织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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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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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民函〔2018〕号
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厅机关处(室、局),老龄办各处,各直属单位:
中秋节、国庆节将至,为切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广大民政服务对象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现作如下通知。

一、强化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运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12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中秋国庆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安办函〔2018〕129号)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忧患意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压实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层级。

一是巩固深化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排查检查成果。

要对照《全省民政系统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台账》,对标对表核查解决民政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存在的“消防配套设施缺失、指标不达标”“环评手续不全”“食品卫生管理不达标”等突出问题,确保已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全面整改到位。

二是有针对性地搞好安全隐患排查,要对
所有的社会福利、儿童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服务、救灾物资储备等民政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消防、水电气、食品卫生、设施物品、保卫安全、施工安全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节俭务实做好节日安排,确保民政对象欢乐过节
要务实节俭组织安排好节日期间活动,切实做好民政对象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在“两节”期间,要对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困难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流浪乞讨人员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民政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安排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政策措施。

要落实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等救助保护机制,及时帮扶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加强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干预,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底线,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

要切实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和民政服务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深入实地了解民政服务对象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民政服务对象的手中。

要在敬老院、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喜闻乐见、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确保他们欢乐过节。

三、严格恪守廉洁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各级党员干部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两节期间,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绷紧纪律之弦,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两节期间,严禁违规发放补贴和奖金,严禁变相公款吃喝、旅游和违规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节日期间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收受礼品礼金,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早提醒、早打招呼,强化教育,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四、严格落实应急值守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所有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值班纪律。

要保持应急协调机制畅通有力,确保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妥善应对和请示报告,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落实节日期间每天“零报告”制度。

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认真研究主流新闻媒体、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情况反映,详细核实、及时应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信访通报工作,加大领导干部下访力度,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发生。

2018年9月2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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