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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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期末考试辅导第二章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期末考试辅导第二章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期末考试辅导第二章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的是()。

A.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主体B.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C.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当事人达成合意D.对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还要履行特定的形式或交付标的物正确答案: B2.下列关于要约说法不正确的是()。

A.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B.要约与要约邀请产生的法律效果相同C.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D.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正确答案: B3.下列不一定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债券募集办法B.价目表C.基金招募说明书D.商业广告和宣传正确答案: D4.甲知乙某日将赴北京开会,向乙表示其亦有事到北京,乙可搭便车。

如果途中发生车祸使乙受伤,乙可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A.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乙不能向甲请求违约损害赔偿B.若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得请求违约损害赔偿C.双方自动形成合同关系,乙可以向甲请求违约损害赔偿D.乙受有利益无法律上原因属于不当得利,甲可向乙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正确答案: B5.关于合同的成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B.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自付款成功时成立C.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D.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正确答案: B6.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甲在路边广告栏上张贴所有的房屋的出售信息: 一梯两户学区房,低价转让”B.甲向客户寄送商品价目表C.甲向乙发送信息: 正在考虑,以上次商议的价格出售玉石”D.学校内设置的自动售货机正确答案: D7.商店临街的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 正在出售”的字样,并标有价格,为 ( );但如果标有 样品” 的字样,则为 ( )。

A.要约,要约邀请B.要约邀请,要约C.邀约,要约D.要约,邀约正确答案: A8.关于要约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诉诸法律解决纠纷;(2)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事项都有选择与决定的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

形式公平;实体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严守原则;(8)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合同,债务间具有牵连性。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县市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5.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债务人);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6.合同成立: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

7.合同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对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4合同法

14合同法

(一)要约
6、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乙和丙签订的合同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还 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七)射幸合同和确定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确定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法律的效果与订立的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债权人)先交 货,乙(债务人)后给钱,给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是丙。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2年,年利息3%,乙要求甲提供担 保。甲请丙做担保,丙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 乙,以担保甲的债务。
问:甲乙之间的合同为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是从合同 还是主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 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是双 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合同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合同名称而进 行的分类。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 规则的合同。亦称常见合同、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名称,也就无从为其设定具体规 则的合同。亦称非典型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 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问甲乙之间的是何种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为对价。 区别的意义: 1、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义务内容不同 3、主体要求不同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
(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的分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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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
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 管人,合同才能成立。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学习单元4 合同 法基本知识
学习单元4 合同法基本知识
学习内容 1 合同与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
❖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 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 的合同。(
❖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 准,合同方能成立。
❖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 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 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
❖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 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 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等。
❖ 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 是单务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 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

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导读:本文是关于合同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分类,希望能帮助到您!合同的类型分类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 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承揽等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 借用等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抗辩权的适用不同。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后果不同。
十、本约与预约
1. 分类的标准: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定合 同 预约: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根据预约的规定而签订的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预约的担保功能。 (2)预约的效力。
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 误的是 A.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B. 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 双务合同 D. 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 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 是 A.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 B. 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 性 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 叠 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 重叠
3. 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 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 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000元钱且不 要利息。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 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 第三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D. 第四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保管合同 D. 买卖合同
3. 依照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将 合同分为 A.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D.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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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以及要物合同是两种现在非常常见的合同,合同在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以及要求,这两种合同在社会上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那么对于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大家都明白两者的定义以及相关知识吗?
一、要式合同
1、定义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2、类别
(1)要式合同不动产合同
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要式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要式合同涉外合同
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此外,中国、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
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二、要务合同
1、定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2、区分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

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2] 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实践合同。

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

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

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就不得反悔。

3、主要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6)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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