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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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根据你的要求以及给定的题目,以下是2000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的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建筑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建筑物及其他与建筑活动相关的行为。

同时,适用于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以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高质量建设、环境友好、审慎运营、安全可靠的理念。

第四条建筑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应当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加强文物保护和传统建筑的保护。

第二章建筑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科学规划和布局。

建筑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六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责任意识,严谨细致地完成设计工作。

第七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图纸、施工图纸等内容。

设计文件应当清晰、准确、简明,具备明确的指导作用和操作性。

第八条建筑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的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结果。

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工作应当及时、公开、公正、便利。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第九条建筑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工作。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等规定进行管理,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模板)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模板)
以处罚。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5、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6、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7、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证机关
发证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合同工期
备注
注意事项:
1、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最新建筑法

最新建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建筑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什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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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修订内容新建筑法文件就“总则”、“工程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职业健康”、“法律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八个章节内容征集修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质量安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建筑活动基本原则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我国建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

关于建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法第八十五条作了规定。

本条则是对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主体行为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对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

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

建筑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_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新旧对比及2011年修正版(全文)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新旧对比及2011年修正版(全文)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 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 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 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 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 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 日起七日内。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
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0题 经典题解版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0题 经典题解版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0题)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二、单选题(每题1分)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哪项措施?A. 责令停工B. 处以罚款C. 吊销营业执照D. 以上所有答案:D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对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可以责令停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 下列哪项属于建筑消防安全的强制性条款:(A) 建筑使用阶段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B) 建筑使用阶段的消防水源布置要求(C) 建筑设计阶段的外墙开启窗面积要求(D) 建筑施工阶段的电气线路敷设要求答案:A、B解析:建筑使用阶段的疏散走道宽度要求和消防水源布置要求是建筑消防安全强制性条款,而外墙开启窗面积要求和电气线路敷设要求属于规范性条款。

3. 下列哪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A)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B) 招标人故意拖延评标(C) 评标委员会成员泄露评标信息(D)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答案:A解析:串通投标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其他行为属于招标单位或评标委员会的违规行为。

4. 下列哪项属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A) 全面性(B) 节约性(C) 准确性(D) 以上皆是答案:D解析:全面性、节约性和准确性都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本原则。

5. 下列哪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行为?(A) 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B) 提前或延迟竣工(C)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D) 收取不合理分包费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6.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在什么阶段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审查?(A) 施工图设计阶段(B) 施工招标阶段(C) 施工许可阶段(D) 施工准备阶段答案:C解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并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法》、《消防法》新标准

《建筑法》、《消防法》新标准

《建筑法》、《消防法》新标准对《建筑法》第八条做出修改修改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修改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消防法》做出的相应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单位职责清单与责任清单(完整版)

建设单位职责清单与责任清单(完整版)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建设方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及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一、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安全监督办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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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3日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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