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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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8年8月31日 19:42:1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第三章预防和保护第四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农用地第三节建设用地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环境保护部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48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办〔2008〕13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实行按总量多因子计征的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

按照上述规定,对每一排放口计征排污费时,若同一排放口排放多种污染物,应将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分别折算成污染当量数,再将污染当量数最大的前3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累加计算应征排污费。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结束——。

土壤污染治理相关国家消息

土壤污染治理相关国家消息

环保总局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开展修复治理试点示范/jrzg/2007-02/22/content_532101.htm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顾瑞珍)土壤污染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

环保总局目前正在加紧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

记者近日从环保总局获悉,其他污染形式可以通过污水横流、黑烟滚滚等外在表现形式向人们敲响警钟,而土壤污染却往往容易被忽视。

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显示,由于一些地区长期过量使用化学肥料、农药、农膜以及污水灌溉等,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十分严峻。

新中国成立以来分别于上世纪50年代末和70年代末开展了两次全国性土壤普查。

这两次土壤普查的目的都是针对农业生产而进行的,主要是了解土壤肥力,而对土壤污染“说不清”。

这次由国家拨款10亿元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总体目标是:全面、系统、准确掌握全国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查明重点地区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原因,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确定土壤环境安全等级,筛选并试点示范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据了解,重点调查区域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粮食主产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重点区域是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成渝平原、渭河平原以及主要矿产资源型城市;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拟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环保总局将启动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ztzl/2006-05/26/content_291792.htm国家环保总局5月25日召开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项目专家咨询会,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在会上强调,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是国家确定的重要任务。

要通过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现状,说清土壤污染情况,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对策,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奠定基础。

吴晓青说,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土壤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

土壤服务需求及技术要求

1、项目概况项目规模:调查总面积为235.5km2,主要服务内容为大观区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和评估,并编制《大观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估报告》等工作。

2、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努力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16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宜政秘〔2017〕29号)和《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观政办〔2017〕17号)精神,开展大观区土壤污染防治调查监测和评估,并编制《大观区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估报告》。

摸清大观区土壤环境状况,掌握土壤污染情况,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前提。

2.1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6〕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环发[2008]48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发[2012]1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2016〕116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宜政秘〔2017〕29号);《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观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观政办〔2017〕17号)《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技术规定》《全国十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 11/T 783-201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 2008-0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 0148-1994);《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 50021-2009);3、工作内容(1)工作目标①全面、系统、准确地调查大观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对大观区土壤环境进行总体描述和判定,对污染状况进行基本判断。

场地调查实施方案

场地调查实施方案

场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壤污染源调查实施方案目录1概述1.1背景为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加强场地在用地期限内利用状况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7月份发布《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和HJ25.2-2014,其中规定了场地调查中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当场地存在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评价标准时,则可能存在健康风险,应进入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阶段,开展详细调查监测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

若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则进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节。

反之,若详细调查与健康风险评估阶段确定场地健康风险在可接受水平内,则可进行土地的再利用。

1.2调查目的和原则1.2.1调查目的初步确定场地内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如查明污染,则调查场地的污染程度和范围,评估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并根据环境调查结果建议客户是否在改变场地使用功能阶段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确保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环境责任。

1.2.2调查原则(1)针对性原则:针对场地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标准性原则:采用步伐化和系统化的方式标准场地情况查询拜访过程,保证查询拜访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1.3相关依据1.3.1政策法规(1)《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 48号)(2)《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3.2手艺导则、标准及标准(1)《场地情况查询拜访手艺导则》HJ 25.1-2014(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3)泥土情况质量建设用地泥土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2018)(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1999)(6)《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7)《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931.4查询拜访工作内容本次调查评价范围为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

我国土壤防治法规、标准的发展进程

我国土壤防治法规、标准的发展进程

我国土壤防治法规、标准的发展进程一、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要解决土壤污染的法律问题,首先是立法。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以及水、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环境保护均有所涉及。

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保护土壤环境的实际需要。

关于污染场地的法律责任,中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未明确提出。

即使是污染场地、棕色地块、土壤修复等基本概念,都没有法律法规的确认和统一的界定,只是近年来在一些学术资料中广为使用。

1.基本法《宪法》只是在根本上规定了合理利用土地和防止土壤污染的粗放原则。

《刑法》则对一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2.污染防治法中国的污染防治法,是分介质规定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土地管理法》主要是针对耕地的保护,而对城市土地污染并未提及。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地块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东地块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2.1 调查目的和原则................................................................................................................1 2.2 调查范围............................................................................................................................2 2.3 调查依据............................................................................................................................2
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东地块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主要内容)
提交单位:南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前言.....................................................................................................................................1 第二章 概述.....................................................................................................................................1
2.3.1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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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48号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四)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

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

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

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

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

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

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

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

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

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

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

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

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

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

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

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十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研究。

研究开发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

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

研制一批国家土壤分析测试方法和标准样品,开发污染土壤修复装备。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

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

把土壤污染防治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的环境教育和干部培训当中,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土壤污染防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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