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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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历史记录。

它包括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变迁与演进。

中国法制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进行解释: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法制以封建王朝为特征,主要包括了夏、商、周、秦、汉、唐等不同朝代的法律体系。

例如,周朝的《周礼》和秦朝的法统一法律标准,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封建法制:封建法制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制度。

这个时期,封建王朝通过颁布各种法令、律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例如,明朝的《大明律》就是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典,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

3. 近代法制:近代法制是指清朝末年到20世纪初中国法制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时期,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1904年清朝颁布的《大清民律》是一部受西方法律观念影响较大的封建法典。

4. 现代法制:现代法制是指20世纪初至今的中国法制发展阶段。

在这一时期,
中国经历了辛亥革命、国共内战和新中国成立等重大历史事件,法制建设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例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以上是对中国法制史的简要解释,每个时期的法制发展都有其特点和影响,对于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及近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王朝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制起源于早期王朝时期,例如夏、商、周等。

这些法制主要体现在君王的法律权威和礼法制度上,重视以法治理国家,强调君主的威权和社会等级秩序。

2. 秦汉法制: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包括统一法律规范。

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制,加以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丞相、御史台等机构监督法律实施。

3. 隋唐法制:隋唐时期,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如隋朝的《大业律》和唐朝的《唐律疏议》。

法制的内容包括刑法、刑名制度、地方行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4. 宋元法制:宋朝和元朝时期,继承了前代的法制基础,并有所发展。

特别是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法典《大宋律例》,并推行了许多创新的法律制度,如科举制度、官署制度等。

5. 明清法制:明朝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宋朝的法制,建立了一整套明代的法律制度体系。

清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上有所调整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经历了中华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进行了一系列西方法制的引进和改革,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与演变,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变迁,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2、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

惟官:敬畏权势,从而官官相护。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裙带关系。

惟货:受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4、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

醢九侯。

脯刑:晒成肉干。

脯鄂侯。

剖心:挖取活人的心脏。

剖比干。

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

死刑株连。

5、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亲迎。

7、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

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

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

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10、《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11、《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现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它涵盖了从古代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的商鞅变法,其中包括了刑法和律法的制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以法律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度,并颁布了著名的《秦律》。

汉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多种法律文献,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制》。

这些法律文献规定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唐朝和宋朝时期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新。

唐朝实行了法官制度,并编纂了《唐律疏议》,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和《宋刑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刑律和民律的编纂和修订。

尤其是清朝时期,《大清律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化的需要。

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新的时代。

在中国法制史的不同阶段,法律的角色和地位也有所变化。

古代中国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君权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可以揭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还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历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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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

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贵贵”原则的体现。

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

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

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

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

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

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

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

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

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

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

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顺治15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夺。

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

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

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

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

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劫略》1等十三篇内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

24.《晋律》: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

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

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

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

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

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27.《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条。

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宋刑统》:《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

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

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

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

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

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

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

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

32.《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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