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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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创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创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创建平安连山工程应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3]28号【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4.27【实施日期】2013.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创建平安连山工程应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3〕28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创建平安连山工程应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创建平安连山工程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连山的实施意见》(山发〔2012〕22号)精神,加快创建平安连山工程建设,现制定我县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县进一步健全“统一指挥、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反应灵敏、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进一步加强重大基础设施抗灾、城乡防灾减灾等应急管理基础能力,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等综合应急水平,做到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科学有序开展灾后重建,使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二、主要任务结合实际,我县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着重抓好如下几项任务。

(一)强化综合保障体系建设1.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的法律意识和监督能力。

通过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和标准建设,逐步形成群众自我约束,社区自治管理,政府有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新机制。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在风险评估基础上,优化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妇女发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妇女发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山府发[2012]14号【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2.10.10【实施日期】2012.1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的通知(山府发〔2012〕1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妇儿工委反映。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

妇女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5月15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布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以政府为责任主体,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健康、社会保障、环境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利益列为优先发展领域进行科学规划、贯彻实施。

十年来,县委、县政府将妇女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妇女发展提供组织、政策、资金保障,全县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实施成效显著,妇女规划各项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妇女就业比例相对稳定,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显著增强;妇女参政比例逐年提高,妇女参政议政能力不断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升,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进一步得到重视,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妇女的生存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卫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卫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3]34号【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1【实施日期】2013.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3〕3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4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卫生局反映。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为推行我县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向村级延伸,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清远市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清府办〔2012〕133号)和清远市卫生局《关于制定推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卫〔201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农民健康需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实施和完善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站的行政和业务实施统一规范的一体化管理。

从2013年起,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规范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全面实行机构、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六统一”。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山府办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3〕60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反映。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4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我县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较大、价值突出,是反映当地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

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文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健全我县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

通过普查可全面掌握我县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科学评价全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内容普查范围:我县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5•【字号】山府办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4〕41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境保护局反映。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又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县由于工矿企业的发展,重污染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农业源污染等造成土壤污染的持续累积,部分地区重金属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特别是铅、镉、汞、砷、铜等重金属对农产品安全性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最终将影响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必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立足点,以源头控制土壤新增污染为切入点,以保护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为支撑,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全力推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小三江温泉度假

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小三江温泉度假

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山府发〔2013〕7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经2013年4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经2013年6月20日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听证会听证通过,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确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制定)单位:元/亩地区类别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小三江镇26520 20400 9720 27520 8160说明: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征用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有关规定小三江镇属九类区,因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非公益类用地,为使项目征地拆迁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本补偿标准按九类区耕地22100元/亩、园地17000元/亩、林地8100元/亩、养殖水面22933.33元/亩、未利用地6800元/亩的基础上每地类增加20%执行,即耕地26520元/亩、园地20400元/亩、林地9720元/亩、养殖水面27520元/亩、未利用地8160元/亩执行。

3.房屋及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有关规定执- 2 -行,并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

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山府办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3〕32号)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坚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规范行政权利运行,以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和措施,实现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努力使我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1.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长效机制。

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集中学习、干部自学等形式,组织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并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每年举办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

加大集中培训力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

县每年至少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5年内完成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法律知识的轮训。

(县依法治县办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负责落实)2.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培养。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小河流及重点小流域“三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府办发[2014]53号【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发布日期】2014.11.11【实施日期】2014.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小河流及重点小流域“三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山府办发〔2014〕53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小河流及重点小流域“三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水务局反映。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11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小河流及重点小流域“三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县将对全县主要中小河流及重点小流域的清理整治,旨在通过清理河障、清理违章建筑、清理淤积的“三清”行动,大力提升河道排洪能力。

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中小河流及重点小流域“三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三清”专项方案)。

一、我县中小河流基本概况我县境内溪河纵横,有大小河流194条,径流集雨面积1583.98平方公里,其中集雨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的河流有9条,总长274公里。

近年来,我县部分中小河流和小流域因各种原因,河道被非法侵占,或因上游水土流失等原因导致淤积严重,河床抬高,河道行洪不畅,洪涝灾害频发。

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村镇群众居住习惯,一些村庄、学校依山傍水,一旦出现暴雨,尤其是特大暴雨,常受到山洪和洪水袭击,出现洪涝、泥石流等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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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府发[2013]7号
【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2
【实施日期】2013.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的通知
(山府发〔201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13年4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经2013年6月20日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听证会听证通过,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确保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依照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文制定)
单位:元/亩
说明:
1.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征用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有关规定小三江镇属九类区,因小三江温泉度假旅游区征地拆迁非公益类用地,为使项目征地拆迁顺利进行,结合我县实际,本补偿标准按九类区耕地22100元/亩、园地17000元/亩、林地8100元/亩、养殖水面2293
3.33元/亩、未利用地6800元/亩的基础上每地类增加20%执行,即耕地26520元/亩、园地20400元/亩、林地9720元/亩、养殖水面27520元/亩、未利用地8160元/亩执行。

3.房屋及其它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

4.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制定。

5.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粤府办[2003]46号文第五条第(八)款第4点执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不予补偿。

但属于历史形成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除外。

在成林、中幼林内种植桂花树、罗汉松、红豆杉等名贵树种的不作补偿。

7.征用耕地范围说明:包含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

8.征用园地范围说明:包含果园、桑园、茶园、花圃、药材等其他多年生长作物的园地。

9.征用林地范围说明:包含林地、灌木林地、蔬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

10.征用未利用地范围说明:包含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

11.机耕路、集体水渠属村小组集体所有。

二、青苗补偿标准
注:本表未尽项目参照表内作物近状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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