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计量器具是指用于测量、计量物体或现象的工具、仪器或设备。
在现代社会中,计量器具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商业交易、科学研究等领域。
准确可靠的计量结果对于保障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和维护等环节存在差异,导致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有效管理计量器具,2024年,我们将推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下文将从立法基础、管理范围、检定流程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法基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立法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对计量器具实行管理。
2.《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推进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完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制定本办法。
以上两部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管理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计量器具:1. 执行固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2. 与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系重大的计量器具;3. 具有法定计量检定项目的计量器具。
四、检定流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检定流程如下:1. 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费用。
2. 检定准备:计量检定机构确认申请,并安排检定时间和地点。
3. 检定过程: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方法和程序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结果:计量检定机构以检定证书或合格标志方式出具检定结果,并将结果存档备案。
5. 后续管理: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并不允许使用已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

我国的法制检定,按照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
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
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对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通和违反,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和公民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的测量所带来的危害。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是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
还包括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执法监督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强检目录》中包括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
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强检目录》进行调整。
1999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棉花水分测量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和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5种计量器具纳入《强检目录》。
判断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分析,它既应是强制检定《目录》中列出的,同时又必须是直接用于4个方面或是涉及4个方面执行监督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2009年03月16日08:48 中国衡器网生意社03月16日讯强制检定的范围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74) 放射性表面污染 周期检定 仪
-8-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 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 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绝缘电阻值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等接地电阻值的 测量。
装机
(30) 定量灌装机
12 轨道衡 (31) 轨道衡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13 容量器 (32) 谷物容量器 14 计量罐、 (33) 立式计量罐
计量罐 车
(34) 卧式计量罐 (35) 球形计量罐 (36) 汽车计量罐车 (37) 铁路计量罐车 (38) 船舶计量舱
(25) (26) (27) (28)
行李秤 邮政秤 计价收费专用秤 售粮机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11 定 量 包 (29) 定量包装机
(3) 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
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
(4) 带锤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
(5) 铁路轨距尺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
测量。
2 面积计 (6) 皮革面积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皮革面积的测量。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

压力表检定及检定周期的相关规定压力表作为计量器具,主要用于安全防护、工业过程控制、监测和监视压力等方面。
压力表显示是否准确,对设备、设施的运行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压力表进行定期检验。
目前,企业一般做法是对所有的压力表执行一年一检,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执行半年一检。
部分安监执法人员也持有“所有压力表每一年或每半年都必须检验一次”的观点,对未定期检验的压力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那么,所有的压力表都必须强制定期检定吗,检定的周期是多少,发现“压力表未定期检定”问题该怎样处理,本文从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探讨压力表检定有关问题,为安监执法寻找强有力的执法依据,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一、压力表强制检定范围压力表属于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源于1985年9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1987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国家计量局1987 年5 月28 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都规定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压力表实施强制检定,包括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
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试行)》,对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强制检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1、用于安全防护的压力表需强制检定。
包括以下7类:a、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b、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c、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d、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锅压力的测量;e、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f、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g、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工作。
三、检定机构的选择。
1. 检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资质,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2.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检定设备和条件,确保能够完成各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任务。
四、检定人员的要求。
1. 参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
2. 检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定规程,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工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与检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与检定工作相关的利益。
五、检定程序。
1. 接受委托,检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检定任务。
2. 检定准备,检定机构应当对待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检定设备的校准、环境条件的调节等。
3. 检定操作,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操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记录,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定设备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检定结果等。
六、检定报告。
1. 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委托方能够了解检定结果。
2. 检定报告应当包括检定结果、检定依据、检定过程等内容,确保委托方能够对检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检定结果的处理。
1. 对于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2. 对于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规定

1.范围适用于公司检测、计量仪器、器具检定、校验和校准。
2.目的规范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程序,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使得检测数据和结果具有良好的溯源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4.术语和定义4.1检定:查明和确认检测计量仪器、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或出具检定证书。
4.2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4.3溯源性:测量结果或标准量值的属性,它使测量结果或标准量值通过连续的比较链与给定的参考标准联系起来,给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或国际标准,比较链中的每一步比较都有给定的不确定度。
5.工作职责5.1 检测中心:负责对检测中心、生产部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及校准管理,设备检定和校准过程文件存档管理。
5.2 检测中心经理:负责对检测室内的检测仪器、计量器具的检定及校准申报和证书存档。
6.工作内容6.1检测、计量设备的检定6.1.1检测中心设备保管人收集需要检定的计量设备(如分光光度计、天平、恒温干燥箱、原子吸收光谱仪等),分类整理,交《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计划表》给检测中心化验主管确认后报检测中心经理审核。
6.1.2 生产部收集需要检定的计量设备,交《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计划表》报检测中心经理审核。
6.1.3 对非强制检定设备(如温度计、刻度吸管、移液管等),可以由检测中心采用市级以上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的计量设备进行校准。
(目前尚无计量设备的可委托第三方检定)6.1.4强制性检定计量器具由检测中心联系县级计量检定中心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合格后领取合格证书及合格证标签,合格证标签粘贴于相应的计量设备上,合格证书留设备使用部门存档备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40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7日京政发〔1987〕140号文件批转)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方面,并列入《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均按本规定管理。
《北京市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由市标准计量局公布。
二、市标准计量局对全市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本区、县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三、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强制检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获得《北京市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具有经计量管理部门检定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强制检定任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检定设备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执行跨区、县以及全市专业性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和授权。
执行区、县或部门、单位内部强制检定的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和授权。
区、县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有困难的项目,由市标准计量局考核。
五、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强制检定机构,应给予授权证书,无授权证书的,不得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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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检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6.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
19.密度计
20.糖量计
21.乳汁计
22.煤气表
23.水表
24.流量计
25.压力表
26.血压计
27.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
29.出程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
31.测振仪
32.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39.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
43.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45.酸度计
46.瓦斯计
47.测汞仪
48.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