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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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新闻出版领域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规范新闻出版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文化体系,确保新闻出版产业健康发展。

具体的新闻出版管理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容:
1. 出版许可制度:规定新闻出版机构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出版许可证才能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2. 新闻内容审查:规定新闻出版机构在发布新闻内容之前,必须进行审查,确保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 出版物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机构必须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包括编辑、设计、印刷等方面的要求。

4. 版权保护:规定新闻出版机构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确保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5. 市场准入和竞争规则:规定新闻出版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竞争规则,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6. 新闻出版广告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机构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新闻出版管理规定,具体的内容和实施细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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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根据新闻出版管理规定,我公司特制定以下范本,以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出版行为,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出版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出版活动,包括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的新闻出版行为。

第三条新闻出版活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四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第五条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应当遵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媒体机构应当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新闻出版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出版许可第八条出版单位取得出版许可证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出版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三)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四)有与出版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具备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六)具备保证出版物质量的能力。

第九条出版单位申请出版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信;(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出版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人员结构等相关资料;(六)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七)保守国家秘密的相关材料;(八)保证出版物质量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出版许可证有效期为十年。

出版单位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提交续期申请。

第三章新闻出版行为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从事新闻出版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确保所公布的新闻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捏造虚假信息;(二)及时公正原则,新闻报道应当及时发布,不得扭曲事实真相,偏离社会公共利益;(三)合法合规原则,遵守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尊重国家法律。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针对新闻出版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新闻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新闻媒体的权益。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出版物审批制度:规定了新闻出版单位的设立、发行、印刷等环节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出版物的内容合理、合法。

2. 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核,禁止出版违法、淫秽、暴力、恶俗等有害信息。

3. 出版物经营管理制度:对新闻出版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包括出版物定价、发行范围、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规定。

4.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新闻出版单位的版权和著作权,对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5. 互联网新闻出版管理规定:针对互联网新闻出版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保护网络新闻从业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6. 新闻出版市场监管制度:对新闻出版市场进行监管,防止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持市场秩序。

这些新闻出版管理规定对于新闻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新闻从业者和用户提供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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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管理,规范新闻出版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的新闻获取权和新闻表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全国范围内发布、发行新闻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需依法办理新闻出版许可证。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新闻出版许可证,是指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的许可证件,用于确认持证单位或个人有确实的法定资格从事新闻出版活动。

第四条办理新闻出版许可证,应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申请人。

第五条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及其所属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办理各类新闻出版许可证审批工作,并加强对新闻出版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新闻出版许可证以电子形式为主,同时允许采用纸质形式,具体办证、管理方式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申请新闻出版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类型、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证明,根据不同类型的申请者提供不同的证明文件;(三)新闻出版物的内容、形式、名称等相关信息;(四)其他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和核准。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许可证的初审由所在地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二)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核;(三)对新闻出版物的内容、形式、名称等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

未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新闻传媒出版的规章制度

新闻传媒出版的规章制度

新闻传媒出版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传媒出版工作的管理,规范出版行为,维护新闻传媒出版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新闻传媒出版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新闻传媒出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新闻传媒出版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新闻传媒出版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平衡的原则,不得捏造、篡改、歪曲事实,不得违背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第五条新闻传媒出版应当尊重新闻职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制作淫秽、色情等不良内容。

第六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传播违法信息,不得参与传播敏感信息。

第七条新闻传媒出版工作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保障产权,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章出版管理第八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许可证,按照规定报送出版物备案,不得擅自出版未获许可的出版物。

第九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出版物的质量和安全,不得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

第十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增强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伙伴的管理,规范合作关系,维护出版秩序。

第十二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出版活动第十三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内容审查,不得出现违法违规内容,不得传播谣言、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不得传播盗版或侵权出版物。

第十五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版物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出版物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促进市场销售。

第十六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文化交流和合作,增强国际影响力。

第十七条新闻传媒出版单位应当加强对读者的服务和沟通,及时反馈读者意见,改进出版工作,提高读者满意度。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2篇)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2篇)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闻出版活动管理,维护新闻出版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出版管理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言论权和参与权。

第三条国家对新闻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通过审批、备案等形式,对新闻出版单位、产品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是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新闻出版管理政策和规划,承担对新闻出版单位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地方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新闻出版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对其设立的规定,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出版物管理第七条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查审批义务,对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出版物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散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出版物的版权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作者合法权益,禁止侵权盗版行为。

第四章新闻内容管理第十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树立正确的新闻导向,加强新闻编辑和报道的自律,提倡真实、客观、公正、负责的新闻报道原则。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单位不得编发、传播虚假、不实或者未经核实的新闻信息,不得散布违法、不道德、低俗或者有害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新闻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泄露。

第五章出版物市场管理第十三条出版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市场经营许可手续,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秩序,整治不良出版物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出版物的销售渠道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销售额,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竞争行为。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针对新闻出版行业制定的管理法规和政策。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新闻出版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规定了新闻出版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经营范围和管理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2.新闻出版物的内容审查和发布:规定了新闻出版物的内容审查标准和程序,包括禁止发布的内容、限制发布的内容和内容审查的流程。

3.新闻出版物的经营管理:规定了新闻出版物的销售、发行和传播的管理要求,包括发行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要求、内容审查要求和经营管理要求,包括网站备案、信息内容管理和用户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5.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新闻出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社会进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并监督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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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新闻出版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出版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新闻出版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发行单位、出版单位和印刷单位等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四条许可证的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第五条申请许可证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组织,具备正常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能够独立开展新闻出版活动;(二)具备必要的资金和场所,能够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三)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编辑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四)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新闻出版计划;(五)在前五年内没有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许可证的新闻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和主要负责人、主要编辑的履历;(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单位法定经营证照;(三)新闻出版计划;(四)经济实力及场所证明材料;(五)其他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材料。

第七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新的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写信息报告,定期报送。

第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承担社会责任,保证新闻出版活动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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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新闻出版的管理,新闻出版署颁布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闻出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修订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有关各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新闻出版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新闻出版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第五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3.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行业标准的审核、编号及发布;
5.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和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对本行业各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8.参与协调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10.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对标准化
工作的组织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协调管理和监督标准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检查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和备案管理;
5.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新闻出版署领导和管理下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2.提出专业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3.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标准的实施和提供标准的咨询服务;
4.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条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类标准为主的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2.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3.根据需要制定技术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4.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5.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和提高工作。

6.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7.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有关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强化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的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和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标准的实施。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新闻出版署提出本年度新闻出版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经新闻出版署汇总、审核和协调后,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后下达。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署根据年度计划项目与项目承担方签订项目合同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拨付标准补助费。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行业标准补助费,须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工作应本着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应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由企业、科研单位负责或组织工作组制定,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企业标准由企业或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制定,由本企业自行审查。

第十九条新闻出版行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由专业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没有专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专家审查。

第二十条标准草案审查通过后,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材料。

国家标准草案报批稿由新闻出版署审核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行业标准草案报批稿由新闻出版署审批、编号、发布,并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并按《企业标准化
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标准实施后要适时进行复审,由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标准的确认、更改、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

其中标准的修改,按分工由新闻出版署科技发展司和其他相关业务司负责。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强制性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推荐性新闻出版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T。

第四章标准的出版发行与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新闻出版署委托有标准出版权的出版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有关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受新闻出版署委托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的管理工作。

要保证标准的印刷质量,缩短出版周期。

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标准化机构应做好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级标准化机构和人员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本着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级标准化机构要积极开展有关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新标准宣讲,推动标准的执行,提高标准化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

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做为合同的依据或被政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鼓励新闻出版行业各有关单位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企业标准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企业标准代号Q/。

任何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

第三十条新闻出版行业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照规定由新闻出版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进行标准化审查。

凡列入《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当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标准化管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各级新闻出版标准化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的管理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有关技术机构(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贯彻标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新闻出版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需要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在工作中与标准化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生产单位因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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