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份(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服务内容确定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
制定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服务费用明确服务费用计算方式,透明公正。
制定服务费用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五条:业主大会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和议题。
强调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决策作用。
第六条:信息透明确保物业信息公开透明,包括财务报表、管理计划等。
设立业主建议与投诉渠道。
第四章:物业设施维护第七条:设施维护责任确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承担的设施维护责任。
制定设施维护计划,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紧急维修规定紧急维修程序和时限。
确保紧急维修资金的及时调配。
第五章:社区安全管理第九条:安保措施制定社区安保方案,包括巡逻、监控等。
加强业主身份验证,确保社区安全。
第十条:应急预案制定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进行定期演练,提高业主和物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一条:违规处理明确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制定物业纠纷解决程序,包括调解、仲裁等。
强调依法解决物业纠纷,保护业主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监管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由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如需修改,应由业主大会议决。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安宁有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区、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_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法可以说是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下面小编整理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内江物业管理方案公示

内江物业管理方案公示一、总则为了改善内江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实现业主和住户的满意度。
三、体系建设1. 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协调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
2. 专业化管理团队建设引进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配备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3. 完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流程,包括保洁、安保、维修等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四、服务标准1. 精细化管理按照《卫生定级标准》对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小区的卫生环境达到一定的标准。
2. 安全保障加强小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小区的安全系数,确保住户生活的安全。
3. 快速反馈建立便捷的投诉和建议渠道,及时反馈物业管理情况,做好住户的意见和建议整理,解决问题。
五、费用管理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做到合理收费。
六、紧急处理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如遇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要能够迅速组织力量,妥善处理,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督查评估设立定期的督查评估机制,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达标的物业公司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八、效果预期经过实施本方案,将使内江市的物业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住户的居住环境将得到改善,业主和住户的满意度将得到提高。
以上为内江市物业管理方案,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三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六条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实施物业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十条业主大会可以制定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使用和维护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空间和共有部分应当由业主共同维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纠纷;(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及其物业服务人员、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共有部分和独有部分的正常使用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依法行使管理权限,维护公共利益,同时注重提供差异化服务,满足业主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经营理念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协调,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关心、帮助业主和使用人,促进邻里和睦。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共同解决涉及社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自治的职能,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化。
第二章物业的来源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来自开发商或经批准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条公共设施和用地的物业来自国有、集体、私人和开发商等单位、个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等工作的管理和维护;(二)组织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三)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四)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费用;(五)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六)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七)完成政府委托的相关管理任务。
内江物业管制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内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内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所在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建设、规划、物价、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社区协助和配合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物业公司资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2. 一级资质物业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 物业公司专业人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物业公司权利与义务1. 权利:(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2. 义务:(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保安服务管理1. 物业公司应制定切合实际的保安服务标准,不得浮夸。
2. 以保安服务标准对应管理条例,制订考核制度,抓好执行力度。
3. 以实际服务效果或工作效果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落实保安的服务管理条例。
四、公共设备维修维护1. 公共设备,即除业主室内以外的设备,均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维护。
2.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共设备维修维护制度,确保公共设备正常运行。
五、物业管理培训与提升1. 物业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2. 物业公司应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专业服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规约行驶职权。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行驶职权。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五)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物业管理标准;(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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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内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内江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所在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的建设、规划、物价、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社区协助和配合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区域内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一)物业管理区域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确定;(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对零散建设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小区规模、社区建设、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管理维护责任等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
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1、处于同一街道或位置靠近的物业;2、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3、适宜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4、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物业;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要与社区的设立范围基本一致,一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6、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成立条件:(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三)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四)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的社区、管段民警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业主大会决定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申请业主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四)业主选举、投票的结果记录以及业主签字记录;(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会议纪要;(六)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和基本状况;(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及其配偶;(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社区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并认真听取社区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在物业销(预)售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权属及其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预)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预售)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二)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其公用设施的权益;(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五)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六)物业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及交纳方式;(七)供电、供气、供水及其二次加压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向最终用户的收费标准及交纳方式;(八)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预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项目服务所需的办公用房、保安和工勤人员值班用房、监控房、物业储藏用房等。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一)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配建提供。
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在先期开发的物业区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