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及给予奖励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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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二)

公安部关于⾸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具体问题解答(⼆)颁布⽇期:1992-11-13执⾏⽇期:1992-11-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现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招待所、印刷⼚等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编制、⼯资关系仍在原机关的⼈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从机关抽调到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的⼈民警察,在评授警衔前应确定⼯作岗位,如回原机关⼯作的,可按其所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需要继续留在这些附属企事业单位⼯作的,应与原机关脱钩,不再评授警衔。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聘⽤、聘任的⼈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事部《关于颁发执⾏<关于补充乡镇⼲部实⾏选凭制和聘⽤制的暂⾏规定>的通知》(劳⼈⼲[1987]4号),中央组织部、⼈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制⼲部管理暂⾏规定>的通知》(⼈法发[1991]5号)和《公安部、劳动⼈事部<关于吸收⼈民警察的规定>(试⾏)的通知》([84]公发政治字第118号)规定的条件和审批权限,聘⽤、聘任的⼈民警察,凡具有⼲部⾝份的,可以评授警衔。

解聘后离开⼈民警察⼯作岗位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合同制民警不符合上述⽂件规定,不能评授警衔。

三、1992年9⽉1⽇⾄1993年3⽉31⽇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担任⼈民警察职务的⼈员,如何评授警衔?在此期间从军队转业或从其他部门调⼊,担任⼈民警察职务的⼈员,1993年3⽉底之前均不评授警衔。

待⾸次评授警衔⼯作基本完成后,可以根据他们担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批准授予警衔命令的时间,从他们担任⼈民警察职务之⽇算起;计算⼯作年限截⽌1992年8⽉31⽇。

四、1992年9⽉1⽇以后,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属于实⾏警衔制度的单位之间调动⼯作的⼈民警察,由哪个单位评授警衔?原则上由新调⼊的单位按其在1992年8⽉31⽇前担任的⼈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规定,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178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元,二级警长590元,三级警长480元,四级警长440元,一级警员410元,二级警员380元,三级警员340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职务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

晋升级别时,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公安局,辽河公安局、机场公安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勋章”颁授仪式、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紧紧围绕公安机关新时代使命任务,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忠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勇于牺牲奉献,扎实开展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为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政治坚定、执法为民、务实苦干、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民警察。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鼓舞士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现将我省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评选范围是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

重点评选2017年以来在各项公安工作特别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竭力服务保护人民群众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一线民警。

各地各单位可推荐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1名(具体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省里将择优向国家推荐7名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

公安工资晋升机制方案

公安工资晋升机制方案

公安工资晋升机制方案背景介绍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队伍的稳定和战斗力的提高,需要建立合理的工资晋升机制,使得公安干警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并有动力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工作质量。

目标设定本方案旨在建立合理的公安工资晋升机制,保障公安干警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干警积极投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方案设计级别晋升机制根据公安干警的职级和工作表现,设置相应的晋升规则:•在级别内晋升:公安干警在达到该级别工作年限并得到该级别以上评定后,每年可以根据工作表现进行一次晋升。

•跨级晋升:公安干警在工作期间表现优秀或经验丰富,可以申请跨级晋升,经过考核后确定是否晋升。

工作奖金机制为了鼓励公安干警积极工作,设置以下奖金机制:•完成重要任务奖金:对于完成特定任务的公安干警,给予一定的奖金激励,鼓励干警用心投入工作。

•工作成果奖金:对于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或成果的公安干警,给予一定的奖金激励,以及相应的晋升机会。

培训提升机制为了提高公安干警的工作质量和素质,设置以下培训提升机制:•内部培训:公安机关内部设立培训机构,对干警进行专业技能、业务水平、领导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干警的工作能力。

•外部培训:公安干警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工作要求,报名参加相关培训,报名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

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财务部门要制定比较合理的公安干警薪酬体系,以保证公安干警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为公安机关干警晋升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安干警的晋升、评定、奖励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要加强干警的培训和提升,不断提高机关的业务水平,增强机关的战斗力。

总结公安工资晋升机制方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晋升机制,能够有效解决公安干警待遇过低、素质不高等问题,进而增强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提高公安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益,最终使公安机关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3.01•【文号】监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事局、公安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为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纪律,加大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力度,规范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执纪行为,现就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接调查案件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直接调查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一)驻在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批办的案件;(二)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三)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四)在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五)下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不便办理,或者由其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

二、初步审查(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填写《初步审查呈批表》,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

开展初步审查时,除保密需要外,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与被调查人所在公安机关的派驻监察机构进行沟通,并可以与其联合开展调查。

(二)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先与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填写《初步审查呈批表》,报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将有关情况通报驻在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3.02.23•【文号】国办发[1983]13号•【施行日期】1982.10.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83]13号1983年2月23日)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公安干警肩负着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城乡社会治安,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繁重任务,为保护群众利益,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他们的工资待遇偏低。

因此,把战斗在第一线的部分公安干警的工资,提到略高于同级行政干部的水平,是必要的、合理的。

各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公安机关的调资工作,加强思想政治领导,教育干警顾大局,讲团结,积极工作,为实现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保卫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这次改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的范围,只限于公安系统的部分干警,不包括其他部门的民警。

附: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公安干警工资的方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和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关于公安干警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鉴于公安干警肩负着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城乡社会治安的繁重任务,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偏低等情况,经与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反复研究,本着公安干警的工资略高于同级行政干部的原则,对部分公安干警的工资调整提出如下方案:一、升级。

各级公安机关的干警、职工,均按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文件以及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调整工资政策的具体规定调整工资。

凡列入调资范围内的人员,符合升一级条件的,可以升一级;符合升两级条件的,可以升两级;不符合升级规定的,不予升级。

二、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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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及给予
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人核发[1994]5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4.04.16
【实施日期】199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待遇问题
及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4年4月16日人核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铁道部人事司,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林业部人事司:
经研究决定,获得公安部1994年授予的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并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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