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及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及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及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及矿井火灾防治措施

㈠切实矿井火灾预防工作

1、井口检身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严禁入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烟火下井,杜绝穿化纤维 衣服人员入井。(本条由运输队负责,安监科负责监督。)

2、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合格的防爆矿灯、一台自救器。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本条由充灯 工和井下职工负责,安监科负责监督。)

3、井下禁止使用汽油机和柴油机,严禁吸烟和烤火,严禁使用日光灯和用火炉取暖。井口和风机房 20m 以内 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井下和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使用过和棉沙、布头、润滑油、 废纸等不准乱扔乱放、要及时清理送到地面处理;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井口 20m 范围内及 井下需要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必须由机电科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矿长批准,且指定专人在场 检查和监督,方准进行。(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混掺

使用。严禁使用黑火药或其它非矿用炸药,严禁使用过期、变质炸药。(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严禁用明火、明电放炮。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井下放炮工作 只准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进行操作。放炮母 线要绝缘良好、无明接头,并坚持 “一炮三检 ”和 “三人连锁 ”放炮制度,严禁用放炮母线和放炮器作碰火试电。 (本条由放炮员负责,安监科负责监督。)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炮眼内先装 1?2袋水炮泥,再用不燃性粘土炮泥填满封实。无封泥、封泥不足或

封泥不严,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充当封泥。炮眼深度小于 炮,炮眼深度为 0.6m 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严禁放明炮、糊炮。

7、机电设备必须取得 “三证一标志 ”方可入井。井下机电设备运行和维修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

方可持证上岗。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和电缆电线,不准打火试电,不准碰线头打信号。刮板输 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 须符合标准要求。(本条由机电车间负责,机电科负责监督。) 8、井下供电应做到 “三无”、“四有”、“两齐 ”、“三全 ”、“三坚持 “三无”指的是:无 “鸡爪子”、无“羊尾巴 ”、无“明接头”; “四有”指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备,有螺钉和弹簧垫, 有密封圈和档板,有接地装备;

0.6m 时不得装药放

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两齐”指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三全”指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指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本条由机电车间负责,机电科负责监督。)

9、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10、加强火工品管理,安全矿长每月组织对井下爆炸材料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爆炸材料管理单位每旬将

药库炸药、雷管库存量、使用量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本条由安监科、负责)

11、井下发生火灾时,任何人发现灾情,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向调度室报告。现场人员要依照火灾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人员撤离危险区。电器设备着火,必须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切断电源前严禁用水或导电物质灭火。井下消防材料库内应至少备用高压水管100m ,铁锨10 张,镢头10 把,水桶1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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