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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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日本的社会保障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国家扶助、利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含老人保险)四个部门;广义的社会保障系指狭义的社会保障加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养老金、战争死亡者及其遗属的抚恤金。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是指前者而言的。日本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认为,狭义的社会保障包括下列内容:

(1)社会保险。主要由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护理保险等项目构成,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2)社会救济。主要是对生活困难的人提供生活、教育、住宅、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救济,以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3)社会福利。主要是为高龄者、儿童和残疾人等建设有关福利设施,提供有关福利服务,具体包括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精神病患者福利、儿童福利、女子福利等。

(4)公共卫生与医疗保健。主要是为预防传染病等,向国民提供健康诊断和卫生检查等,具体包括中老年人保健、健康增进对策、疑难病传染病对策、保健所服务、完善医疗机制、增加医护人数、医疗药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方面的规制和药害对策等。另外还有环境对策,主要是改善生活环境、防治公害和保护自然环境等。

日本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

日本基本上是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国家财政拨款“三者均等负担”原则筹措社会保障费的。其社会保障的财源主要来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事业主即雇主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金,税收中用作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社会保障提供的财政拨款以及积存金的运用收入和其他收入。从财源项目来看,与欧美发达国家差不多,但侧重却有所不同。英国、北欧国家主要靠税收,西欧大陆国家主要靠社会保险金,日本则介于二者之间;从保险金收入构成来看,欧美国家的事业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负担,尤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和美国事业主的负担比较沉重。日本与欧美有相似之处,但其事业主与被保险人二者分担比率悬殊不大。

日本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特点

第一,政府机构直接管理。

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通过基金会进行管理,二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三是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在西方一些较发达的国家及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多采用第一和第二种办法,而日本则采用第三种办法,即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政府设立了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特别会计,目的是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管理。这种特别会计的收入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国库负担,以及保险基金运营的收入;其支出主要是年金和福利设施。特别会计要将收支节余额作为积累金储备于大藏省的资金运用部。资金运用部将这部分积累金和邮政储蓄金、简保资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险费等统一纳入国家财政投融资计划,作为公共资金贷给公团、公库、特殊会计、地方公共团体等,进行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居民住宅和医疗、社会福利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此外,政府还要将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的部分积累作为特别返还资金贷给年金福利事业团。年金福利事业团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再将这部分资金作为贷款,专门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如疗养设施、大规模的养老基地建设、投保者住宅建设、享受年金者的子女教育经费等。

另外,还有部分返还资金用于证券交易。年金福利事业团要把各方面的投资收益作为纳付金交给年金特别会计,作为特别会计的收入。

第二,安全型投资模式。

目前世界上对社会保障投资可分为两大主要类型,一是获取高收益型,资产组合中不动产投资均在50%以上,股票投资居多;第二类则是资金安全型,资产组合中以定息资金为主,如政府公债、向社团贷款等,不动产投资比重较低,投资收益相对偏低。日本采用此种方式运营社保基金。如前所述,日本政府通过年金特别会计的方式,将积累的社保基金主要用于公共团体贷款,使其投资于基础设施、居民福利等方面,造福于社会。尽管投资收益相对偏低,但却保证了基金的绝对安全,很好地体现了社保基金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三,机构分立,相互制约。

日本的社会保险机构由立法、行政管理、执行、社保基金管理运营和保险基金监督等机构组成,它们各自分工,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制约,构成一个完整的运营体系。

社会保险的立法机构为参众两院。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省和劳动省。厚生省负责年金和医疗保险,劳动省负责失业保险。厚生省的年金局负责年金的调查研究、预测、规划和调整等;厚生省的社会保险局负责健康保险的调查研究、预测和规划等方面的工作。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其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保险课负责健康保险的实施及指导、监督工作。执行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负责投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证、注册、档案记录和保险费收支手续等方面的工作。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中央和地方两级执行机构用计算机联网。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分布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的收取和支出。为了搞好对医疗保费使用的监督,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即社会保险基金联合会。这个机构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基金联合会作为医院和保险公司的中介机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防止过高医药费的发生。

日本的年金制度

日本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特点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养老金制度方面,也就是年金制度。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又可以被称为年金制度。日本的年金制度有三重含义,即对国民年老之后的生活保障,对因意外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保障,以及作为一家之主死亡后对其遗属的生活保障。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养老金制度。其中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养老金制度又被称为非公共养老金制度。

公共养老金制度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民年金,即基础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厚生年金(又称为雇主养老金)和共济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金主要是以企业年金为主,它对公共养老金起到一种补充作用,满足了各种不同的养老保险个性化需要,由企业或员工本人自由选择,主要包括国民年金基金,厚生年金基金和税收合格年金。其中国民年金基金的面向对象是无法享受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的个体户,农民和学生等非受雇人员。个人养老金主要是个人通过购买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来满足自己不同的养老需要。

日本年金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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