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中委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委办〔2012〕41号)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29日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1〕4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届人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围绕共建共享幸福和美中山这个核心任务,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纯洁性为根本保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工作,强化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使农村更加和谐稳定,努力开创统筹城乡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深化村(居)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有效分离;深化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和固化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深化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农村社区自治和管理能力;深化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中府办〔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3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8日中山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为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和《关于印发2014年镇区实绩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中山考办〔2014〕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属地责任和共同管理责任制,做好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和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努力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构建依法用地的良好秩序,形成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土地利用成效挂钩的机制。
二、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三、考核依据以市政府下达各镇区的土地管理指标及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责任目标。
统计数据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数据及市国土资源局的统计台账、土地动态监管系统为主,以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参考。
四、考核内容(一)耕地保护情况。
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基本农田数量、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实施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落实情况等。
(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包括单位建设用地GDP增加情况、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情况、土地供应情况、土地开发建设利用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2•【字号】中府〔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2日中山市城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明确城市开发建设边界,引导城市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海域)城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城市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态控制线(简称“生态控制线”),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布局,在尊重城乡自然生态系统和合理环境承载力的前提下,围绕保护重点生态要素划定的城市开发边界控制界线。
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方案;实施生态控制线综合监督管理,建立生态控制线地理信息平台,实现生态控制线管理信息共享;在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重要规划中落实生态控制线,依法对线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及时通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土地进行监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收购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每年的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同时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做好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0号中府规字〔2019〕1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7日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面积应大于2公顷。
产业用房按幢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按层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配套服务设施可随产业用房按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占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割转让。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6日中山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局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收储闲置、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的周边土地、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市唯一合法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按照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要求,开展城市发展、重大产业平台、省市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三旧”改造等土地储备工作,具体负责编制新征土地储备项目库、土地储备计划及具体储备项目的实施方案,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山市土地征收年度计划》开展土地储备用地的征地实施工作,按照《中山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储备用地的供应工作;负责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出让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工作,包括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
三、出让方式1. 拍卖出让:适用于市场需求旺盛、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块,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2. 挂牌出让:适用于土地资源供大于求的地块,出让政府通过挂牌公告的方式,接受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报价。
3. 协议出让:适用于特殊用途地块或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地块,由政府与购买者进行协商确定出让条件。
四、出让程序1. 出让公告:政府部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布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出让条件、竞买资格条件等。
2. 报名资格审查:购买者根据公告要求提出报名申请,政府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 竞买登记:符合资格的购买者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
4. 竞买活动: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竞买活动,确定出让对象和价格。
5. 签订合同:中标者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6. 办理手续:中标者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五、出让条件1. 出让对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金实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2. 出让地块必须按规划用途合理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 出让价格必须合理,不得低于评估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将加强对土地出让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信息公开,保障出让公平公正。
七、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
八、结束语中山市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土地出让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中府规字〔2022〕9号、中府〔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三章扶持奖励第四章暖心服务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横琴、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重大历史机遇,积极融入一体化发展战略,不断增强中山“三个定位”作用,全力促进总部经济创新、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
第三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总部认定标准第四条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
联席会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序开展,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效率,及时研究解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等问题,确保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市政府要求及《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按照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审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指安排方案。
(二)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是否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等进行审议。
(三)交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跟踪评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进展情况。
(五)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和涉及多部门参
与的工作,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二、项目标准
(一)产业类。
(1)省、市重点项目。
市重点项目是指由市发展改革局向各部门各镇区征集,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大通过的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表中的项目。
省重点项目是指由市发展改革局向各部门各镇区征集,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并在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重点项目计划表中属于我市的项目。
(2)重点招商引资和上市企业项目。
项目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另需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则上测算每亩土地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每亩土地产出(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万元,每亩土地税收贡献不低于50万元,劳动生产率不低于10万元/人·年,综合能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10%以上。
(3)其他项目。
具有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税收多、用地少、产出率高等特点的优质项目。
(二)公益类。
包括重点基础及民生设施、公益公建、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
三、成员单位
由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
—2 —
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派专人跟踪落实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兼任。
四、职责分工
(一)市府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考核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公益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审查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省制定的用地定额标准,开展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工作。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方面规定,对申报的产业项目投资建设与经济产出水平提出意见,对产业类用地项目用地需求进行审查,牵头制定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
(四)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报年度省、市重点项目计划,审核投资规模,做好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依据经批准的省、市重点项目计划,配合市经信局提出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
(五)市商务局。
配合市经信局提出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
—3 —
划指标安排方案。
(六)市金融局。
结合重点上市企业项目用地需求,配合市经信局提出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
(七)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规划审查,审查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集约用地要求和用地定额指标,明确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科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八)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做好用地项目环保审查工作,对用地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政策和落实环保相关要求情况提出意见。
(九)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运输项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交通项目用地需求。
(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项目用地需求。
(十一)市教育和体育局。
负责组织全市教育和体育项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教育和体育项目用地需求。
(十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组织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卫生项目用地需求。
—4 —
(十三)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全市民政项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民政项目用地需求。
(十四)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全市农业项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农业项目用地需求。
(十五)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全市水务项目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审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水利项目用地需求。
五、工作流程
各镇区向市政府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市政府将各镇区提出的用地指标按照产业和公益分类转至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国土资源局。
(一)产业类及其留用地项目。
由经济和信息化局归集汇总,并转相关部门审查后,结合各单位的审查意见,制定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
(二)公益类项目。
由国土资源局归集汇总,并转相关部门审查后,结合各单位的审查意见,制定产业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
(三)相关成员单位收到转办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项目清单后,在两周内完成审核,反馈审查意见。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方案向市政府申请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对用地指标使用方案进行审议,审议结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用地指标使用方案获批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上述方
—5 —
案转有关单位执行。
(六)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可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的,相关单位需按程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原因,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六、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召开,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亦可适时召开。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安排。
(二)联席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各成员单位讨论后由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确定。
(三)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纪要形式明确。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