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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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债权)价值评估

金融不良资产(债权)价值评估
对策
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和市场供求 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调整评估方法和参数, 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提高评估准确性和可靠性的措施
完善评估方法 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假设清 算法、现金流偿债法等,确保评 估结果的准确性。
引入第三方监管 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对评 估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 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跨领域应用前景
金融不良资产(债权)价值评估不仅局限于金融领域,还可应用于企业并购、投资决策等多个领 域。未来可以拓展研究视野,探索评估模型在更多领域的应用可能性。
THANKS
感谢观看
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收集债权资料
获取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记 录等资料。
了解债务人信息
收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还款意愿和能力 等方面的信息。
获取市场信息
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关的市场利率、汇率、物价指数等 信息,以及类似债权的交易价格数据。
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市场比较法
01
通过比较类似债权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推算出评估对象的价
收益资本化法
通过计算债权的收益并将其资本化,以此为基础评估债权的价值。
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
估算重新购置或构建与目标债权相似资产所需的成本,并扣除各种贬值因素,得到债权 的评估价值。
历史成本法
以债权的历史成本为基础,考虑时间价值、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得到债权的评估 价值。
综合评估法
组合评估法
综合考虑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的评 估结果,通过加权平均等方法得到最终 的债权价值。
ERA
市场法
市场比较法
通过寻找市场上相似债权的交易案例,对比其价格和条件,以此为基础评估目标 债权的价值。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2007年02月08日09:50]财金[2001]第251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考核办法(试行)为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二、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依法收购的资产。

三、国家主要考核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现金收入,考核指标为现金回收净额。

计算公式如下:现金回收净额=〔现金流量净额—国家计划内债转股股权回购、出售和转让现金流入-非国家指令性发行债券及商业借款现金流入-国家指令性债券利息支出现金流出-国家指令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现金流出〕/〔(1—R1)×(1-R2)×……(1—Rn)〕现金流量净额=年末现金余额-年末银行存款余额—年末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年初现金余额-年初银行存款余额—年初其他现金等价物余额n为资产公司自开业起所在年度,Rn为当年折现率。

折现率由我部按当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隔夜拆借利率平均值确定.如无特指,其他现金等价物均指资产公司短期持有的国债、国债回购拆出资金。

如资产公司将其他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需向财政部作出书面说明和合理解释,且现金等价物范围一经划定,除经财政部批准外,不得随意变更。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二)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二)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二)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技术框架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是对债权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其分析方法主要基于两种途径:一种是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主要包括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和其他适用方法;另一种是以债权本身为分析范围的途径,主要包括交易案例比较法、专家打分法和其他适用方法。

对债权资产进行价值分析时可能存在多种适用的分析方法,不同的分析方法由于分析思路和相关假设条件、限制条件不同,得出的结论可能不同。

因此债权资产价值分析应当综合考虑债权价值能够得到体现的各种分析途径与方法,选用一种或多种适用的分析方法,并对各种分析方法形成的价值分析结论进行对比分析,形成最终价值分析结论。

鉴于不良债权资产形成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分析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债权资产价值分析比其他资产的价值评估和价值分析复杂。

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接价值分析业务应当审慎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根据项目情况,特别是资料的可获得程度和程序的受限制程度,恰当选择分析方法,并对所选择分析方法的适用性进行充分说明。

一、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的途径(一)分析思路以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范围,实际上是从债权资产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偿还债务能力角度进行分析的途径,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供产权证明及近期财务状况等基本资料的情况。

其操作思路主要是通过对企业(含债务人、债务责任关联方)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评价,清查核实企业负债,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从综合考察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偿还债务能力的角度来分析债权的可能受偿程度,并适当考虑其他影响因素,揭示和评价某一时点债权资产价值。

对债务企业、债务责任关联方偿债能力的考察主要从以下方法中选择: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和其他适用方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号各金融监管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1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业务,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管理和处置的行为,包括:(一)收购处置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购不良资产,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二)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本条第(一)项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慎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以有效的风险识别、监测和控制程序为前提,及时监测、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三)公开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要公开、公平,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真实反映资产状况,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四)合理性原则。

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应科学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

第五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不良资产评估方法

不良资产评估方法

不良资产评估方法
一、定性评估方法
1.定义不良资产的标准: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先制定不良资产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一般包括逾期贷款、呆账、关注资产等。

这些标准将作为评估的基准。

2.基于风险分类评估:银行可以根据不良资产的违约概率和损失概率进行分类评估。

不同风险分类的资产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处置措施。

3.采用专家评估:银行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

这些专家可以通过访谈、数据分析和资产质量检查等方法,评估不良资产的价值和风险。

4.利用内外部数据:银行可以利用内部和外部的数据,如逾期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和宏观经济数据等,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

二、定量评估方法
1.估值模型:银行可以使用各种估值模型,如现金流量模型、市场多因子模型等,对不良资产进行估值。

这些模型可以对不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将其现值化。

2.比较市场交易:银行可以参考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不良资产的估值依据。

这种方法可以提供一个市场参考价,但需要注意各种因素的调整,如交易条件和市场环境等。

3.地产资产估值方法:对于不良的地产类资产,可以采用市价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估值方法。

4.贴现现金流量法:贴现现金流量法是一种常用的评估方法,它将不
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到当前时点,以确定资产的现值。

不良资产评估的结果将对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决策产生影响。

评估的结果可以用于确定资产减值准备、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和监控不
良资产的风险状况。

为了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银行或金融机构需
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方法,不断提升评估技术和专业能力。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办法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办法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资产评估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能够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差不多要求第五条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阻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托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依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并确信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据,并予以明确披露。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服务。

制、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对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

对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
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假设清算法,这个评估方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评估方法,他的逻辑就是假设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责任相关方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对债权可能受偿程度的一种分析方法。

具体包括:与债务有关的企业或者相关责任的关联方,主要集中表现在企业的严重亏损或者现金流出现严重不足的情形。

在清偿债务方面,以企业的总体资产为参照物,再剔除无法用于偿还的无效资产与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然后按照清算过程中的顺序,但若是有优先受偿权的,需要优先受偿,其他按照清偿顺序清偿。

现金流清偿债务的方法,这种方法具体表现为稍微有一些盈利或者依然能获取一定的现鑫流,他的思路是依据近几年传企业的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及在一个合来未来的可预测范围内,对可以偿还债务的现金流与经营成本做分析,最终是利用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者企业资产变现而进行清偿的方法。

还有一种是信用评价法。

主要是针对企业财务进行分析,然后得出一个结果,判定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计算出不良贷款的本息风险,并以此来计算不良贷款的本息折扣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7.09.08•【文号】中评协〔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9月8日附件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者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无法履行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出具价值分析报告等咨询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

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本文介绍了六种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分析。

本文认为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定价应当视其具体情况采取分类分别定价,具体包括以资抵贷物评估和债权资产评估两种思路。

标签:金融不良资产价值评估价值评估是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核心环节,是实现各种处置技术有效运用的基本前提,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方面,价值评估是制定具体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重要依据,从实际操作看:当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处置不良资产时,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定价,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债权回收率;对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破产清算或并购、重组评估,也需要了解企业的整体价值,以便合理确定债权受偿率;对于以实物资产等清偿债务的情况,更需要对企业整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抵贷物价值,明确是否物有所值。

可以说,对不良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已经成了有效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瓶颈之一。

另一方面,科学定价是评价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性的基本评判标准。

在金融不良资产中,已经或者必然会造成部分损失的资产占大部分,以回收价格与帐面价格相比来确定不良资产处置有效性并没有实际意义。

评价处置有效性的基本点就在于比较处置回收价值与不良资产本身价值的差距。

这点对于具体处置部门的绩效考评,对于防止处置机构和人员的道德风险,杜绝变相的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科学评估和定价也有利于将不良资产损失明确化,缓解处置人员承担损失的压力,加快处置速度。

我国现行不良资产的基本定价和评估技术包括以下六种。

第一,账面价值法。

账面价值法是最简单的定价方法,即依照原贷款的账面价值以及预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作为定价,这也是不良贷款所能获得的最高定价。

账面定价法的优点有三:第一,简单易行,只要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被界定为不良贷款后,就可以按账面原值进行剥离;第二,交易成本低,买卖双方无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也不需要经历漫长的谈判过程,从而节约了大笔经纪费用和谈判成本;第三,账面价值法在我国有着特殊的作用,即在规避一些理论禁区和避免引发人们关于国有资产的争论方面,有着其他方法没有的优势。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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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对金 融不 良资产进 行再开发时 ,可以委托 注册 映市场 整体对评估 对象价值 的认 识和判断 。注册资 产 评估师不得依据仅 对市场 中某个或某 类主体有意 资产 评估 师评估投 资价 值 。 第二十 四条 残余价值是 指机器设备 、房屋建 义或适 用的数据资 料评估 市场 价值 。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清算价值时, 筑物 或其他 有形资产等在非继 续使 用前提下 ,其零 部 件或结 构进行拆 除 、回收 所能 实现 的价值 。
第二 十三条
投资价 值是指资产对于具 有投资
权资 产 。价值分 析业务 的价 值分析对 象通常 是债权 资产 ,也 包括 因受到 限制 、注 册资产评估 师无法实
目标 的特定 投资者 或某一类 投资者所具 有的价 值。 委托方在准 备持有 金融不 良资产或采 取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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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价 值评 估结 论和价 值分析结论 反映
注册资 产评估师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 评估准 贷资产 、资产处 置中收 回的以物抵 债资产 、受托管 则 ,在实施 必要 程序后形成 的建立在相关假 设和限 理的实物资产及 其所产生 的权益 ,以及 其他能实现
制 条件 基础上 的专业 意见 。 债权清偿 权利 的实物资产 。
价值评 估业务 ( 以下简称 “ 价值 评估业务 ” ) 和以金 师执行价值 分析业务 ,应 当确信 受到的限制 不会影 融不良资产处置为E 1 的的价值分析业务 ( 以下简称 响其 独立性 、公正性和价 值分析 结论 的合 理性 。
“ 价值 分析业务 ” ) 。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 师在 承接金融不 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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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试行)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资产评估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治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本指导意见所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的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评估业务(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以下简称“价值分析业务”)。

价值评估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对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价值分析业务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对无法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的行为或过程。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能够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差不多要求
第五条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的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

第七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任何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阻碍。

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助理人员和外聘专家应当与托付方、资产占有方以及其他当事方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依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并确信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有合理的支持依据,并予以明确披露。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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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能够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价值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能够与托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价值分析业务,应当确信受到的限制可不能阻碍其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合理性。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承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在明确评估业务差不多事项的基础上,依照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资产处置方式、评估资料可获得程度和评估程序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与托付方协商后明确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价值分析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价值分析业务的复杂性,依照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承接价值分析业务。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托付方协商执行价值评估业务或价值分析业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约定时限内,是否能够充分猎取评估对象的资料和信息;
(二)对评估对象的现场调查是否受到限制,如由于相关当事方不配合或其他缘故,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进入现场实施清查、勘察等必要评估程序;
(三)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的查验是否受到限制;
(四)是否存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对形成合理价值评估结论具有重要阻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醒托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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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进行明确讲明,提醒托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不。

价值分析结论是在受到一定限制条件下形成的专业意见,托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知晓其作为参考依据的适用性不同于价值评估结论。

第十三条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反映评估对象在基准日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示报告使用者依照基准日后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的变化,合理确定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当超过基准日一年。

假如资产状况、市场状况与基准日相关状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托付方应当托付评估机构执行评估更新业务或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反映注册资产评估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必要程序后形成的建立在相关假设和限制条件基础上的专业意见。

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是资产处置的参考依据,不应当被认为是对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时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托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应当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建议托付方在参考价值评估结论或价值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处置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或价值可实现程度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托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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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付方应当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予以配合,不得干预注册资产评估师正常执业。

当债务人等资产占有方不予以必要配合时,托付方应当予以必要协调。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依照项目具体情况和托付方的要求,评估对象可能是债权资产,也可能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托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

第十七条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

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通常是用以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资产,也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能够实施必要评估程序的债权资产。

价值分析业务的价值分析对象通常是债权资产,也包括因受到限制、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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