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论文范文
2024版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

2024版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合同目录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述1.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1.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2.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2.3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3.1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3.2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3.3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4.1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4.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4.3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5.1 劳动合同纠纷的类型5.2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5.3 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的管理6.1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6.2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6.3 集体劳动合同第七章:劳动合同的法律监督7.1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7.2 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7.3 劳动者的监督权利第八章:劳动合同的签字与备案8.1 劳动合同的签字栏8.2 劳动合同的签到时间8.3 劳动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述1.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旨在适应新的社会需求,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
1.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都应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1.3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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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法论文篇一:劳动法论文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赵林浩 201X1098 11管科0班管工学院摘要:《劳动合同法》从201X年全国人大公布到201X年1月1日实施,在中国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如此牵动人心,也引起了社会各阶层对该法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我认为,新劳动法作为一部法律,同任何一部法律一样,不可能尽善尽美。
正如目前一些讨论中提到的,它还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澄清和完善。
让我们从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金等几个方面来讨论这部法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以前《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当时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所以很多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的处罚。
所以很多企业都注重签订合同了,而这种举措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二)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以前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前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所以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一):浅谈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如何实现法律维权问题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人员,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诸多努力,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工业生产中均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撑。
但农民工因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在社会中处处受到不公平对待,由于其知识水平、劳动技能受限,在维权方面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就劳动法视域下分析农民工如何保证自己权益下行使法律维权。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法律维权引言农民工本应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工在就业中经常受到差别对待。
我国农民工群体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制造业,且他们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的工作,与城市居民形成较大的反差,同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
对此,需要不断将完善农民工劳动管理体系,将管理体系落实在农民工身上,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1.1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是我国劳动分配方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劳动法中规定必须同工同酬。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农民工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上升,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并呈现出区域化。
(2)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相同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薪资待遇,据调查统计显示,我国诸多城市的企业单位中,对于同样工作,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显著低于城市居民。
(3)工资拖欠严重,很多用工单位结算工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是根据用工单位的收益进行结算,出现工资拖欠或少发,主要出现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小型企业中。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劳动法论文

劳动法论文劳动法论文(500字)劳动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产生背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法的产生背景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求。
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逐渐集中于工厂和企业中,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廉,工时过长,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苦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法便应运而生。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再次,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
劳动者通过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给付的报酬,还包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间接的报酬。
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不仅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最后,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双方对于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产生分歧。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
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总之,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人单位也得到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准则。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劳动法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积极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五篇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的农民工。
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
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
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
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
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
劳动法案例论文
劳动法案例论文劳动法案例论文案例分析3:2007年2月4日,张某通过劳动中介公司在一家公司找到工作,并与该公司口头商定:张某的试用期为1个月,月工资为1600元钱。
试用期满后,张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一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3月,因为交通不便,本人年龄已大,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结清当月的工资,公司提出张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结清当月工资。
双方发生纠纷。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1)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在本案中,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字数2000~3000字。
答:(1)不合法,因为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优势和现今就业难的状况,通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用人单位也借此逃避责任。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为按该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的,存在以下法律后果:一、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自其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其不按本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劳动法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法律适用范围、法律冲突、法律解释等。
本文旨在分析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劳动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法部门的执行不力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等原因,劳动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现状1. 法律适用范围不明确劳动法适用范围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法律法规对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案件中难以界定。
2. 法律冲突现象严重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这些冲突给执法部门带来了困扰,也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困难。
3. 法律解释不一致由于法律解释主体不同,导致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释存在差异。
这种不一致的法律解释,使得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
4. 执法部门执行力度不足部分执法部门对劳动法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也影响了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三、劳动法适用法律问题的原因1. 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劳动法在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立法理念的滞后等原因,导致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为适用法律问题提供了空间。
2. 执法部门执行不力部分执法部门对劳动法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也影响了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3.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了解不够,维权意识不足,导致在遇到劳动争议时,无法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_劳动法完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_劳动法完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劳动法的回应与完善探讨论文眼下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分支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处于叠加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我国存在一些产能过剩供需不平衡等问题。
因为降低了投资回报率,对于环境资源的约束也不断提升,这些不利因素在形势发展下也持续增大。
同一时期我国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能更好的对我国发展势头和战略部署进行把握,同时这也属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主线。
在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劳动法作为目前较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类法律也成为了民众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劳动法的回应和完善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应改善的策略。
一、劳动关系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其的影响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对于经济发展环境进行适应的重要举措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也就表明我国逐渐从需求决定型经济转变为供给决定型经济。
目前我国供给决定型经济主要含义是经济体自身的产量主要经由供给或是劳动力资本设备生产要素来构成,不是仅仅由投资,消费和外貌等决定。
在我国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可以进一步对供给侧结构提高适应程度以及灵活程度进行提升,进而促使其生产力的增强,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打破相应的结构性模式,使用新型的配置模式。
但是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较为困难,因此在实施的时候速度比较慢,劳动力作为我国的重要生产要素,也属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
伴随着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会产生相应的变革。
在劳动力产生变革的同时也会对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
(一)基于劳动就业进行分析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期,一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在行政机制的保护下,其就业率会不断提升。
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加强,增加了市场淘汰机制,同时一些相对传统的产业会被市场淘汰,这时就导致新兴产业面临着严峻的生产挑战,从而提升了劳动力的失业风险。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联系非常密切的两个法律部门,他们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劳动法学毕业论文篇一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历史性难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资本与劳动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并将永远存在,这是一个可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得出的经验性结论,也是被西方市场经济的历史所证明的客观事实。
劳动法肩负着消除或减轻由于劳资矛盾而阻挠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
对于“资本”与“劳动”这一对似乎明显对立的概念,在立法时应该如何拿捏,从而形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良性运行机制,是我国社会转型期所面临的一道历史性难题。
从劳动角度看,我国劳动立法面临着劳动力作为经济要素与劳动者本身之间的两难选择。
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为核心的经济关系。
但是,与货币、土地等经济要素不同,劳动力经济要素“天然地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无论以何种形态存在,也无论存在于何种时空,都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领域的立法之所以复杂,原因就在于:作为经济要素,劳动力资源应当服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规律,劳动市场的规则应当以效率为目标、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人,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应当享有人所应享有的各项基本人权,法律应当保证这些基本人权的实现以实现社会公正。
劳动力生产要素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使得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那样不可分离。
面对“经济效率”和“保障人权”这一对似乎对立的概念,立法者面临着“效率”与“公正”的价值选择。
从资本角度看,劳动立法面临着对企业营利性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权衡。
一般认为,保障雇员(职工)利益是公司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
但是,承担保障劳权的社会责任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的关键问题是: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如何不影响企业的营利本质。
从政府角度看,市场经济劳动法面临着放权与限权、干预与放任的两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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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小论文2000字论合同的解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但合同有效成立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的不尽完善,在实际的实践中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①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两方可以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解除概念的解释也有差异,从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
从作为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而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来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况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很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裁判机关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对比一下解除劳动合同。
它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合同解除须达到一定条件。
合同依法成立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当具备了一定条件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具备了合同解除条件下,合同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实施一定的行为,即解除行为。
这种解除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解除行为是由有解除权的人实施的,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享有解除权的人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因此解除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而尚未完全履行前,故合同未生效或已履行完毕,这时合同解除行为不发生。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分,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大陆法学者大多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有区别,认为两者都是形成权,但适用的范围和效力是不同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等同的,合同解除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提前终止合同所达成的协议。
尽管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大都认为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是相同的,但我认为,二者仍然有区别:(一)法律效力不同。
传统大陆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即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
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也就是说,合同终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
一篇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论文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
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上,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
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
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
求一篇劳动法的论文《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
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
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