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毕业论文)论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性问题--以郭懿诉江苏益丰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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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判摘要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郭懿。

被告: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懿因与被告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懿诉称:原告系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

2007年10月原告至被告处进行求职登记,经被告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核,同意试用。

200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2008年7月,被告益丰公司以对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为由,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做出仲裁决定,以原告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被告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了仲裁活动。

原告对此不服,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被告益丰公司辩称:原告郭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为在校学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亦充分说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同时原告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

被告在招聘简章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录用条件是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而原告于2008年7月方毕业,其签约时并不具备被告要求的录用条件。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案例裁判规则汇编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源:发布时间:14-12-20 22:47:00浏览量:1975规则1: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项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裁判规则】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至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规则2:劳动者存在生理缺陷,但其身体体并未达成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其所担负之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浙江省直机关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劳动者因外伤身体器官被摘除,但其身体并未达到严重缺陷的程度,可以适应所负担之工作,对其劳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规则3: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

----陆培基诉江苏省直机关无锡市华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金纠纷案。

【裁判规则】为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或伤残的”,“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被保险职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虽然享有法律规定的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劳保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其根据人身体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

依法《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应负返还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职工的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规则4: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间。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与对策论文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与对策论文

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与对策解决好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对保持单位内部稳定及社会稳定具有直接的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随着就业人员成分的变化,有些内部隶属“在编”的事业单位也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并且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内部招录人员不在编制之内,劳动合同签订已经成为单位内部急需解决的课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现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改变了过去二元封闭关系,强化政府责任,构建地方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稳定的三角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细化、规范化。

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从2011年7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工作,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来进行的第二次执法检查。

在此次检查中,部分企事业单位中的中小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依然严峻,特别是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十分低下。

尽管《劳动合同法》要求各类用人单位都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有些企事业单位并没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许多私营业主和有雇工的个体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几乎为零。

2.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

部分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为避免承担责任,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或与劳动者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还有部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约定必备条款,但是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如只规定职工的违约责任,而不规定单位的违约责任;有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职工必须服从单位安排的加班要求,单位有权安排职工的放假日期;有的单位规定对患病的职工不负任何经济责任;有的单位签订两份真假合同或“阴阳合同”等。

也有一些私营业主在招用职工时,仍然采取收押金的违法方式来约束求职者,在签合同时向职工一次性收取押金或规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留作为履行合同的押金。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法律论文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法律论文

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法律论文第一篇: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法律论文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

近些年来,就业协议制度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再加上协议书本身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其应用情况越来越不理想,甚至逐渐成为毕业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的障碍。

一些毕业生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往往会忽略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以“已有就业协议”为由,不愿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最终使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就业协议,又叫三方协议。

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裁判摘要】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总页数】3页(P46-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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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劳相关问题辨析议论文

劳动合同的效劳相关问题辨析议论文

劳动合同的效劳相关问题辨析议论文案例:孔某家在农村,婚后因经济困难,经朋友介绍到一家餐饭企业工作,那里的工作尽管超级苦,天天要从早上八点工作到晚上八点,但孔某想,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累点没关系,终归比在农村老家强多了,何况工资待遇还不错,遂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孔某工作很认真,把公司当做自己的家一样,从早忙到晚。

专门快一年过去了,一天,孔某找到领导请假说去医院,领导问她怎么了?孔某这才告知领导要去做生育检查,这下领导发火了,当即通知财务部结清了孔某的工资,以不适合在餐厅工作为由解除与孔某的劳动合同,孔某也很动气,与领导理论,领导拿出了与孔某签定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专门约定中说明:由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生育,若是乙方违背此约定怀孕的,甲方可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孔某看到白纸黑字写明了,也没什么方法,但总感觉内心憋气,自己天天工作那么长时刻,辛辛苦苦的,实在委屈,与领导吵了起来:,走能够,得给我加班费!领导说,咱们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加班费,这在劳动合同中是有约定了的。

孔某明白上了当,但自己也没方法,只得自认倒霉。

案例分析:目前在我国,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的工作技术不高,质朴而生疏城市务工的游戏规那么,受到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

更重要的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孔某的遭遇很是典型。

()尤其是在餐饮等效劳行业,劳动者常常被延长工作时刻,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农村劳动者知识水平不高的特点,歪曲法律,哄骗劳动者,严峻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可是,是不是就像有些人以为的那样,只要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了的,就对劳动者生效呢,不管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在遵守呢?从劳动法律分析,并非尽然。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效力论文

劳动合同效力论文

劳动合同效力论文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效力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效力概念、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效力瑕疵的补救措施以及劳动合同效力争议的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效力的概念劳动合同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定资格,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

2. 劳动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原则。

3. 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明确,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履行和受到履行。

三、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1.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 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请求撤销的。

5.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效力瑕疵的补救措施1.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正劳动合同的效力瑕疵,如补充约定、更正、解除等。

2.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损害、恢复名誉等。

4.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五、劳动合同效力争议的处理1.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合同效力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执行。

大学生劳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大学生劳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大学生劳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
决方案
《大学生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嘿,同学们!咱今儿来聊聊大学生劳动合同里那些可能存在的问题,还有咋解决。

咱刚毕业出来找工作的时候,可能满心欢喜地就跟公司签合同了,也没仔细看里面到底写了啥。

等后来才发现,哎呀妈呀,咋这里有点不对劲呢!比如说,有些合同上工资写得模模糊糊,就像是雾里看花,到时候发工资就傻眼了,咋这么少呢!还有啊,合同里写的工作时间没准也偷偷给咱挖了个坑,说什么加班不算啥大事,这不是坑咱年轻人的时间嘛。

再说说那悲催的试用期,有的公司可会玩花样了!试用期贼长,工资又贼低,还美名其曰是考察咱。

咱大学生也不傻呀,这不就是拿咱当廉价劳动力嘛!而且万一试用期结束,他们随便找个理由把咱给炒了,咱上哪儿说理去。

那咱咋办呢?别慌!首先,咱签合同之前可得瞪大眼睛看仔细了,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啥的,一个都不能放过!要是有不明白的地方,就得厚着脸皮问清楚,别怕不好意思,不然吃亏的可是咱自己呀。

遇到那些试用期特别长的,咱就得跟公司好好谈谈,试用期工资不能太低了吧,总不能让咱喝西北风呀。

而且合同里最好写清楚转正的标准,不能让他们随便拿捏咱。

要是不小心已经掉进合同的坑里了,咋办呢?那也不能坐以待毙呀!咱得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工作记录啥的,万一以后要维权,这可都是宝贝呀。

然后可以去找劳动部门咨询咨询,看看有没有啥办法能解决。

咱大学生刚踏入社会,不懂的地方多着呢,但可不能让那些不厚道的公司给欺负了。

合同这东西,就是咱的保护符,可得好好对待呀!大家都记住咯,找工作不容易,但咱也得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别被那些狡猾的公司给骗咯!让咱一起在这职场的江湖里闯荡出一片天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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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性问题——以郭懿诉江苏益丰公司为例系别: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二〇年月学术诚信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均真实可靠。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论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名:日期:论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性问题--以郭懿诉江苏益丰公司为例[论文摘要]近几年来,有许多准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态度也所有不同。

本文通过个案展开法理分析,认为只要劳动合同内容、方式合法,不存在隐瞒、欺诈的行为,那么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则是有效的。

[关键词]准毕业生;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劳动权益[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many prospective graduates for employment purposes and enterprises signed labor contracts. However, it also brings a problem - labor contract is valid? In judicial practice, courts around the attitude of such disputes are all different. In this paper, launched a legal case analysis, as long as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legal way, there is no concealment, fraudulent behavior, then the labor contract signed by the prospective graduates are valid.[Keyword]prospective graduates; labor contracts; the main qualifications; Labor Rights目录引言 (1)一、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二、准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法理分析 (4)(一) 准毕业生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4)(二) 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5)(三) 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是否合法 (6)(四) 准毕业生是否有隐瞒、欺诈企业的行为 (6)三、有关准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建议 (7)(一) 准毕业生方面 (7)(二) 企业方面 (8)(三) 政府方面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引言准毕业生是指基本完成学校或训练班的学习任务,并已经达到规定要求,但还未获得学校或者训练班关于许可结束学业证明的学生。

①本论文所探讨的准毕业生主要是指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学校的学习任务并且已经达到规定的相关要求,但是还没有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大三或大四学生。

据教育部门统计,2014年全国毕业生已经突破了700万,2015年毕业生人数将继续增长,就业形式日趋严峻。

准毕业生在临近毕业之际,奔赴于各种人才招聘会,寻求就业机会,已成当代大学生生活的一种趋势。

然而好不容易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又常常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目前,关于准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性问题已引发了诸多争论,这对准毕业生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前,对大学生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的研究有许多。

有的人认为在校大学生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如董保华与陆胤的《企业雇用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的人对此持反对意见,譬如韦剑南在《<劳动法>的门槛:大学生,你是否准入》中认为,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判断在校大学生是否与雇主建立《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不能过分强调在校大学身份的特殊性,以免造成实践中一些企业投机取巧,故意挖掘法律的空白,损害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潘正雨在《在校生劳动法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立法建议》提出如今在司法实践中在校大学生是劳动法主体已经逐步被承认,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刘晋波在《劳动法保护毕业前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探析》中指出只要毕业前的在校大学生实质上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形式上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就应当受动劳动法的保护;胡琼天在《劳动法的限制性准入——论如何维护①胡天琼.劳动法的限制性准入--论如何维护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J].法制与社会,2009(01).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中也肯定了准毕业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是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的。

以上的研究者大部分通过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实习、就业等行为,解读、分析其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来判段其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与其他研究者不同的是,本文的研究主体是在校大学生当中的准毕业生,是不包括大一、大二等未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未达到规定的相关要求的学生。

同时本文不是通过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实习行为分析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来判段其是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而是通过准毕业生求职就业的行为,分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进而明确其应受到劳动法保护。

为此,本文借助一个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公报案例的争议案——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对准毕业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做出法理上的探讨。

此案对全国法官处理准毕业生与企业纠纷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使得传统的武断的教条让位于逻辑和理性。

而本文也通过这个真实的案例将司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大家更通俗的理解准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性这个问题。

一、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②原告郭懿系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药学专业 2008届毕业生,于2008年7月毕业。

2007年10月26日原告郭懿向被告益丰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被告益丰公司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

2007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从2007年10月 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60天,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 2007年12月30日止。

合同还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原告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收入不少于9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等。

2008年 7月21日,被告益丰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2008年8月19日,仲裁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裁决,认为郭明是在校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②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8)白民一初字第1115号.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并因此终结了仲裁活动。

郭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懿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综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原告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原告郭懿于被告益丰公司处劳动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

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

本案中,郭懿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

郭懿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郭懿在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益丰公司付出劳动,益丰公司向郭懿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故益丰公司辩称双方系实习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原告郭懿签约时虽不具备被告益丰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但郭懿在填写益丰公司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了益丰公司其系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

益丰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郭懿已于2008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益丰公司辩称郭懿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郭懿与被告益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益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最终仍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也就是:原告郭懿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二、准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法理分析透过上述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这个劳动争议案,对准毕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将进行一次法理分析。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入手分析一下:(一)准毕业生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近几年来,准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科完成之后,毕业论文尚未通过,毕业证、学位证尚未取得之前,持学校发给的就业推荐表前往企业应聘,签订就业协议,甚至在企业直接上班。

在出现纠纷以后,企业往往以在此阶段应聘者尚未毕业、属于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为由,拒绝给他们一般劳动者的待遇,导致纠纷时时发生。

引起此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我国劳动法目前对此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二,部分企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内涵存在片面、错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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