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劳动合同论文最新版
公司单方面解除员工如何赔偿范文

公司单方面解除员工如何赔偿范文
公司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赔偿。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范文:
尊敬的员工姓名:
根据公司的决定,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由于某种特定的原因,公司决定解除您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公
司将按照以下条款向您支付相应的赔偿:
1.解除合同通知期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
将支付您解除合同通知期内的工资报酬,具体数额为您的月工资乘
以解除合同通知期的月份。
2.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根据相关法规,公司将根据您未休年
假的天数向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其他应得的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将支付
您其他应得的赔偿,具体金额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而定。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的十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及赔偿事宜。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公司人事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日期。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范文,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条款应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执行。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的论文.doc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的论文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一关系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得以稳定的重要因素。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增速,一些企业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非法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冲突加剧,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不足作了初步分析,并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这对有效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情况。
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一)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一、劳动合同解除的基础理论。
劳动合同,换句话来说又叫做劳动协议或者劳动契约。
是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协议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以及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
而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劳动合同主体中的双方或者一方要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之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劳资关系的改变、劳动关系的停止,这种行为是在合同主体的意愿控制下发生的。
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人单位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和价值,会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夺和获取,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会针对赋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发生法律纠纷等。
二、劳动合同解除之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现状。
首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着区别对待的情况。
劳动合同双方在协调一致的状态下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思维来说是一种双向运动的法律行为,虽然从常规思维上考虑而言多会认为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关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某一方面存在着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业内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
但是就目前来说,很多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合同的解除时,多为根据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经济补偿金制度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环节中并没有发挥出真正效用。
其次,经济补偿金制度中对经济补偿金设定的限额存在不合理的现象。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计算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时,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规定的细节计算,而是笼统的进行计算,并且用人单位内部对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下限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
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的缺失现象。
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要素,但是针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实际年龄与经济补偿金额度之间的对等关系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现实中,随着人才交流的进一步活跃,每天都要签订大量的劳动合同,同时也有大量的劳动合同以不同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普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例如不少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研究。
下面我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入手,浅谈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原则及内容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和生活来源,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可以说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论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论文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基本信息用人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用人单位身份、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的雇主,负责向员工提供工作、支付工资、提供工作保障条件和履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
用人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和保障员工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动条件,以确保员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2. 员工身份、权利与义务员工是劳动合同的受雇方,有权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工资、保险、福利等合法权益,也有义务按时上岗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保密公司机密,并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3. 解除方式、期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应在解除合同前提前三十日通知。
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除外。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或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4. 违约责任若出现违约情形,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返还相关款项、赔偿损失等。
如果员工违约,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和履行,保障员工权益,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害。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上)_劳动保障论文_4.doc

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上)_劳动保障论文于弱者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
但重点保护不能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来单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应该同时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和保障劳资双方的地位平等。
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
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许多学者提出修正劳动法授权不平等的现象,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不平等授予用人单位。
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的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
[14]3、关于“弃权条款”冲突问题的探讨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一般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
这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进行限制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限制从理论上讲和从法律上讲都是违法的,法律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用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而只能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只要是劳动者出于真实的意思表达自愿放弃单方一般解除权,只要不是出于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此项“弃权条款”,法律应确认其效力,而没有必要加以限制。
通过签订“弃权条款”,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者求得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弃权条款”的约定对于促进劳动者关心用人单位,增强责任感,对于用人单位消除疑虑,增加培训投入,合理扩大再生产都有积极意义。
但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在就业时的选择余地很小,处于被动的地位。
劳动者会因为迫于就业的压力或签约的经验不足而盲目接受一些于已不利的“弃权条款”,或被迫接受“弃权条款”。
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的一般解除权与“弃权条款”之间存在激烈的冲突。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还是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较为妥当。
因为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能过合同的形式来加以限制,从理论上讲的确违法,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劳动法与民法的思路是不同的,劳动法偏重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保护,对意思自治是采取限制的态度。
劳动合同解除研究论文

劳动合同解除研究论文【劳动合同解除研究论文】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乙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承担着合同中规定的雇主义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合理的工作条件,为乙方提供工作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3)甲方应保证提供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标准,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甲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
(5)甲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及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事宜。
(6)甲方提供的工作岗位和业务领域应符合乙方专业和能力水平之要求。
(7)甲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是一名员工,承担着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义务。
(2)乙方应认真履行所分配的工作职责,以高效、质量为导向,完成工作目标。
(3)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应配合甲方开展各项工作,并且保守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
(5)乙方应积极学习并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技能,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
(6)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离职或违反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对于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解除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任何一方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3)如一方严重违约,使得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方有权请求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解除劳动合同。
(4)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有经济赔偿的,应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论文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论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以下各方参与的,双方共同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
一、甲方基本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二、乙方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岗位:三、合同背景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签订本合同。
四、各方身份、权利、义务1. 甲方身份、权利、义务(1)甲方是本合同的劳动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和劳动合同管理权。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向乙方提供劳动条件,并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福利待遇。
(3)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任意解除或者变更本合同。
2. 乙方身份、权利、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劳动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条件等向甲方提供劳动。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制度,维护甲方的企业文化和形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3)乙方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本合同义务。
五、履行方式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3. 本合同期满,双方经协商,可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或者泄漏甲方商业机密、严重违反甲方制度规定、致使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的文书、资料、财物等,甲方应当及时支付乙方已经劳动的工资和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双方均可以要求对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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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劳动合同论文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劳动合同论文摘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壹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且且遵守单位内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和双方协议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应该享受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也变的越来越复杂,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越来越明显。
于经济利益的趋使势下,于加上自身强大的优势地位,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
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和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可是,壹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司),于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
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本文对从案例出发,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壹经有效成立,于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壹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字: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的产品销售工作,王某于2007年1月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
王某于2008年4月3日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08年5月5日,王某不辞而别。
其后,王某所于公司于2008年6月8日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且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理由,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解除和王某的劳动关系,且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王某对此处理不服,双方发生争议,王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为什么?(2)本案中,公司对王某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是否合法?为什么?(1)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因为劳动法只规定劳动者辞职提前30日提出即可,且没有说是否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也就是说只有提出,同不同意均没什么影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于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中,公司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于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于本案中王某2008年4月3日向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同意,可是且不影响.王某能够离开.(3))公司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不合法.因为这是王某合法的权利.公司无权要求王某做出赔偿. 之上案例能够见出,于经济利益的趋使势下,于加上自身强大的优势地位,实践中,用人单位利用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于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熟知劳动法条,拿起法律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于什么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和劳动者协商壹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条第壹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壹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这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的问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壹项重要内容,是壹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壹类和劳动者密切关联的重大经济利益。
于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壹、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壹种惩罚。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壹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壹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于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壹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壹点,国家承担的少壹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壹点。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当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运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均有劳动者的贡献。
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
经济补偿是壹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壹,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能够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壹种惩罚手段。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壹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这壹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
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壹年壹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能够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能够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于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能够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壹致解除劳动合同,可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协商壹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壹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于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壹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壹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能够于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壹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于劳动者有壹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壹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和劳动法的规定壹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壹条第壹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壹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壹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项经济补偿和劳动法的规定壹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壹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于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壹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