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劳动诉讼法案例1.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生纠纷,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陈某与雇主工资支付纠纷:陈某未按时领取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3.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王某被解雇纠纷:王某被公司解雇后认为是非法解雇,提起劳动仲裁。
4.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张某工伤赔偿纠纷:张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5.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胡某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纠纷:胡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6.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郑某加班工资纠纷:郑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与雇主发生纠纷。
7.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赵某性骚扰投诉纠纷:赵某对同事进行性骚扰投诉,要求公司采取措施。
8.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杨某工时不足纠纷:杨某发现自己的工时不足,要求公司补偿。
9.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徐某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纠纷:徐某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与公司发生纠纷。
10.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刘某与雇主违法解雇纠纷:刘某被公司非法解雇,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11.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何某加班费支付纠纷: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雇主发生纠纷。
12.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周某薪资调整纠纷:周某不满公司薪资调整,要求回退原薪资。
劳动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某企业员工被告:某企业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基本事实:李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企业,担任技术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在李某入职后,企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5年1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此后,李某多次与企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3月,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案例分析1. 企业是否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及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李某在被告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应当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但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续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企业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大学生毕业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每年都有大量的大学生走出校园,步入社会。
然而,在毕业季这个特殊的时期,大学生们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大学生毕业季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简介:小王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小王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律解析:1.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小王的情况:小王在公司工作一个月后,公司以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需要证明小王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并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 解决途径:小王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案例二:校园贷纠纷案例简介:小张在大学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通过校园贷平台借了一笔款项。
毕业后,由于工作不稳定,小张无力偿还贷款。
校园贷平台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小张及其家人催收债务。
法律解析:1. 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监管工作的通知》,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校园贷业务。
校园贷平台以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手段侵害学生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2. 小张的权益保护:小张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校园贷平台违法行为。
同时,小张可以与校园贷平台协商,寻求还款方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1:某公司解除员工合同涉嫌违法
小刘于去年7月份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合同,薪资约为6000元/月。
但是今年公司为了缩减成本,决定裁员,小刘成为其中一位。
公司提出,小刘的绩效不足,违反工作纪律,导致公司损失,所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小刘表示,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警告或者口头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没能履行充分的员工管理职责和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的义务,其行为违法。
案例2:某公司违法辞退员工
小张在某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由于违反了公司的某个规定,公司进行了辞退。
小张一直认为自己被解雇是违法的,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他向相关劳动部门进行了咨询,并提交了法律文书使公司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毁坏公司财产,参与恶性竞争,泄密发生事故,
盗窃公司财产,拖欠工资等情况,公司可以进行立即辞退。
但是,如果公司在确认违规行为后,未经过审查程序以及没有取得工会或员工代表同意直接辞退员工,就是违法的。
员工应该向劳动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请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23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3-04-27 16:52:15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基本案情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
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
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
本案对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
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
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约定的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
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雇主或员工可能会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导致劳动关系的纠纷和法律纠纷。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
案例一,张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工作中的不满和矛盾,导致与雇主产生矛盾,最终雇主以“工作不认真”为由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调查中发现,张某在工作中一直认真负责,没有违反公司的规定,雇主的解雇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因为公司业务调整,雇主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法律规定中,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需要提前通知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而在李某的案例中,雇主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给予经济补偿,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与同事产生矛盾,雇主以“人际关系不和谐”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法律规定中,雇主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而简单的人际关系不和谐并不足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这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综上所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屡见不鲜,雇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
守法律规定,不能凭借主观意愿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员工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重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案例一: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合同案情简介:张某于2018年加入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2020年,因违反公司规定私自使用公司资源进行个人业务,被公司发现后,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某认为公司未给予改正机会,直接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发现张某违规行为后,已按照公司规定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书面警告,张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案情简介:B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
王某作为被裁员工之一,认为公司裁员程序不合法,提出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王某主张B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且未给予足够的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经仲裁委员会审理,B公司确实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且经济补偿不足,裁决B公司支付王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补正裁员程序。
案例三:医疗期满解除合同案情简介:李某在C公司工作期间因病休病假,医疗期满后,C公司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公司在医疗期满后未给予适当的工作调整或培训,直接解除合同不合理。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C公司在李某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工作能力评估和调整,直接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判决C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案例四:合同期满不续签案情简介:赵某与D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D公司决定不再续签。
赵某认为公司未提前通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赵某主张D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不续签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D公司确实未提前通知赵某不续签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判决D公司支付赵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案例五:孕期解除合同案情简介:E公司在得知员工孙某怀孕后,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了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孙某认为E公司以怀孕为由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对女性员工的保护规定。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E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且违反了劳动法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判决E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
关于劳动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1990年出生,大专学历,原系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李某入职电子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6000元,加班费按法定标准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6月,李某因工作原因与电子公司发生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加班费支付问题:李某认为,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加班费,实际支付的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
2. 工资拖欠问题:李某反映,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其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李某称,电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1. 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依法向电子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电子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答辩状,并对李某的仲裁请求进行了反驳。
3. 仲裁庭依法组织了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4. 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5. 电子公司承认拖欠李某工资的事实,但对加班费支付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其已按照公司规定支付了加班费。
仲裁裁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1. 关于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李某提供的加班记录证明其确实存在加班事实,而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故电子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李某加班费。
2. 关于工资拖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电子公司自2021年3月起拖欠李某工资,累计拖欠金额为1万元,故电子公司应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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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成功案例-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失业金补偿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王xx,北京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远,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xxx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春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董莉、审判员李晓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系因李xx 严重违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
李xx考试未合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李xx就降职降薪一事进行沟通,在双方沟通未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xx拒绝服从公司安排接受处罚,并开始消极怠工,违反了《沈阳xx员工手册》、《公司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故公司及工会经过讨论决定,对李xx予以开除并已公告,故公司解除与李xx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同时,年休假不可跨年,应于一个年度内休完且对未休年假部分,公司已以现金形式给付了李xx,故不应支付李xx2014年、2015年未休年假工资。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沈劳人仲字[2015]1637号仲裁裁决书第一、二项;2、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李xx承担。
李xx辩称: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陈述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李xx没有其所说的违纪事实,并且公司也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没有看到过公司所列举的规章制度,故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年休假工资是劳动报酬,应适用特别时效,即使年休假工资适用一般时效,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年休假可由用人单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2013、2014年、2015年度都应支付,因为2013年未休年假工资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主张。
李xx诉称:李xx2005年10月31日入职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在职期间经常存在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但未支付加班费,每月都存在少支付的情况,在职期间从没有休过年假,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也没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015年11月9日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依法为李xx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不能领取失业金。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部分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938.08元;2、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53336.4元;3、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76806.6元;4、失业金损失2936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辩称:1、解除劳动合同系因李xx严重违纪行为,并非违法解除。
2015年11月2日公司与李xx就降职降薪一事进行沟通,在双方沟通未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李xx拒绝服从公司安排、不接受处罚。
李xx于2015年11月3日开始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安排。
违反了单位的《沈阳xx员工手册》、《公司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故公司及工会经讨论决定,对李xx予以开除,并已将《关于给予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予以公告。
李xx在工作期间存在吃拿卡要等现象。
仲裁期间该份证据我方因为当事人为我公司老员工,碍于情面故未予提交。
现因李xx无视我方好意,伪造事实,现经我方多次查询已经核实清楚。
根据相关规定李xx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我方将进一步搜集相关证据,庭后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
故李xx主张单位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已支付了李xx全部加班费。
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进行举证,李xx是根据所谓的推算并无实际证据,且该项请求在仲裁阶段已经予以驳回。
故李xx要求的加班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李xx主张年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过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不属于工资报酬,因此应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2款的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故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不跨年度实行的,这也就决定了追索带薪年休假权益具有时效性。
李xx在2015年提起劳动仲裁,主张2005年至2015年间未休年假工资,对于2005年至2014年间的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公司同意支付李xx2015年应休年假工资报酬。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李xx本年度应休年假8天,同意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1121.8元。
4、李xx要求失业金没有法律根据。
该请求在仲裁阶段予以确认不予支持,公司已经尽到通知义务,未能领取失业金责任不在公司。
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人同意年假等各项未休福利假、工资由公司在月度或年度绩效奖金中一并支付”,该约定为双方自愿签署,公司也是按照该规定历年如期支付给李xx相应的福利工资,本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公司依然会在年底进行统计,如确实李xx未休也会一并支付。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xx所有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李xx于2005年10月31日入职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
双方于2015年1月1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
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以“……李xx拒绝服从公司安排接受处罚并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为由对李xx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并于2015年11月9日与李xx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的原因为“严重违纪”。
2015年12月3日李xx以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488.08元;2、支付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67690.80元;3、支付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70599.72元;4、支付因被申请人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无法领取的失业金24960元。
该委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5]1637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1月9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488.08元(5118.48元×10.5个月×2倍);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4年度、2015年度年假工资10861.05元;三、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各自提起诉讼。
另查明,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于庭审中主张与李xx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原因有三点:“1、考试不合格拒绝接受公司晋升与降职的相关规定。
2、不能接受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
3、严重违反《员工职业操守与纪律准则》及《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吃拿卡要和谋取私利的相关规定。
”并当庭提供了证人丁伟、李宝坤的证人证言,证明李xx存在收取业户烟水的情况,但李xx对此不予认可。
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电工岗位基础考试不合格员工处罚决定》载明对李xx作出了降薪处罚处理,李xx抗辩未收到过该决定。
又查明,李xx当庭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的考勤记录及2005年11月至2013年10期间的部分工资条,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而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为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提供了2014年、2015年的考勤记录、加班明细及工资明细,李xx对加班明细及工资明细不予认可。
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主张李xx休过带薪年休假,未休的年休假也已经支付了未休年休假工资,其向法庭提供的工资明细中列出了应休未休年假补助一项,其中2014年共计1010.24元、2015年共计836.66元。
根据该工资明细,剔除加班工资后2014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700.2元、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3705.8元,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5691.53元。
再查明,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主张其要求李xx提供办理失业登记的相关资料,李xx拒不提供,故未能办理失业保险登记责任在李xx,而李xx辩称系因其不能配合签字确认不合理的事实,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因此未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还查明,李xx提供的《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记载缴费起止时间为2006年3月至2015年10月,缴费已满5年不足10年。
上述事实,有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沈劳人仲字[2015]1637号仲裁裁决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李xx提供的开除处理决定、考试不合格员工处罚决定、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加班明细、工资明细及双方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以“拒绝服从公司安排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为由对李xx作出了《关于物业部电工班李xx开除处理决定》,但未能就李xx存在拒绝服从公司安排、消极怠工的事实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对李xx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纪,并于庭审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原因有三点:“1、考试不合格拒绝接受公司晋升与降职的相关规定。
2、不能接受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
3、严重违反《员工职业操守与纪律准则》及《员工手册》中关于禁止吃拿卡要和谋取私利的相关规定。
”对于第一点,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李xx考试不合格及对其进行降薪处罚处理的证据,但降薪为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的单方行为,李xx只能被动接受,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xx如何拒绝接受该处罚。
对于第二点,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
对于第三点,沈阳xx商业有限公司当庭提供了证人丁x、李xx的证人证言,证明李xx存在收取业户烟水的情况,但李xx对此不予认可,而根据相关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对此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