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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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无删减范文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无删减范文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招标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1. 招标:指需求单位按照规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2. 招标代理:指由需求单位委托的专业机构代理完成招标活动。

3. 招标文件:指需求单位编制的详细说明招标内容、要求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境内招标程序1. 需求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单位。

3. 需求单位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4. 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公告招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境外招标程序1. 对于境外招标项目,需求单位应当依法申报,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 需求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并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并根据规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4. 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公告招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督职责1. 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

3. 需求单位应当加强对招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确保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对于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举报奖励制度对于通过举报发现的招标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1]0031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29
【实施日期】200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
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00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切实做好我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等,并按程序报批;负责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投资综合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第五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

前款所称有形建筑市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贵州省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贵州省招标招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地区内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 号有关规定,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一定进行招标:1、房子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饰、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量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余施工单项合同估量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采买重要设备、资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量价在50 万元人民币,或许单台重要设备估量价在2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单项合同估量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许以其余方式躲避招标,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行业垄断和地域封闭,不得串联招标或许在施工招标招标活动中故弄玄虚。

第三条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招标活动应该依照公然、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其招标招标活。

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应该进入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进场集中服务并依法对当事人实行监察。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子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招标活动的监察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州、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地区内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活动的监察管理和业务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招标详细的监察管理工作,依据项目投资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招标监察管理机构,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招标招标管理机构管理以下项目: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参加与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会议或到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二)听取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汇报;(三)查阅、复制项目有关招标投标的文件、资料;(四)询问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调查有关情况;(五)对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正文:----------------------------------------------------------------------------------------------------------------------------------------------------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5年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招标和投标第四章标价第五章评标和定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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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标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
护招标、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招标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
会团体等组织在进行招标、招标代理、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四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
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政部规定》),建立财
务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技术保证金等资金。

第五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
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
第六条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投标书样本等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活动的内容、招标范围、项目规模、技术要求、保证金、投标文件细则、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后续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协商缔结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和异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内容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招标人还可以在异议得到解决后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超过规定的投标期限,投标人逾期投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一条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澄清或补充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招标人可
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开标应当当场公开,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进行现场监督,招
标人应当在开标后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签署
合同。

如中标人迟迟不签署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放弃中标资格。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从事招标项目的相应专业能力和良好的业绩;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记录,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
得参与招标;
(四)依法缴纳税款;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应当确认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对投标人的资信、信誉、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考虑,拒绝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和文件,招标人应当仔细审核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和文件。

审核结果应当在投标人提交文件的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招标人应当在书面答复中说明资格审查的具体结果。

第四章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提供保证金,为招标人做出的选标决策提供担保,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保证金标准、缴纳方式等,并应当与投标人签署保证金缴纳和返还协议。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保证金。

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要求其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中标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应当与招标人签署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协议。

中标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注销中标结果,同时要求其缴纳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招标项目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返还中
标人或投标人。

第五章质量保证
第二十条投标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
术规范,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和检查方法。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等质量检验和保证的具体要求;对投标产品或服务进行
综合评价。

招标人应当采取验收、鉴定等措施,确认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同时以书面形式进行评价,供后续招标活动使用。

第六章招标代理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应当具备商业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招标程序和法律规范,有相应的经验和业绩,并必须
遵守代理准则和相关法规。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应当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并履行代
理职责,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中标结果的公正和合法。

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应当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
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监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及开标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

第七章监督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招标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及时查处。

第二十六条对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投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人等采取扣减保
证金、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暂停参加招标活动、纳入黑名单等惩
戒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追究相应法律
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省财政厅。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财政部关于财政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2. 贵州省政府有关规定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质量保证体系:指为保证企业产品或服务质量,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建立的保证体系。

2. 履约保证金:在投标人中标后缴纳的保证金。

3. 招标代理:指由招标人聘请的对招标活动进行技术、评审、监理等方面代理服务的公司或个人。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可能会出现资金不充足、材料不足、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可以采取与其他公司合作、向银行融资等方式解决。

2. 在中标后,中标人可能会出现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可以与招标人协商解决,或采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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