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进一步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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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湘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2014年2月14日湘办发〔2014〕7号)为创新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群众安居乐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基本原则。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学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做到依法监督、规范运行、发挥作用。

3.总体目标。

加快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力争到2020年,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全省社会组织总量达到4万个以上,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个以上(其中长株潭地区达到每万人7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服务有效的发展格局,实现全省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显著提升,作用明显发挥,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承接者、党的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社会道德的自觉践行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5〕1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5〕13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5〕1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加大培育扶植力度,全面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的能力水平,现就我省加强和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社区范围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互益性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区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的不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日益成为融合社区居民、提升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载体和依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湘办发〔2014〕7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组发〔2014〕3号)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措施,较好地推动了全省社区老年协会等一大批社区社会组织蓬勃发展。

当前,我省城乡社区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社区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日趋明显,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

在社区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老年协会快速发展的新常态下,个别地方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创新还有待加强,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登记不规范、备案数量少,扶持政策缺乏等问题,社区社会组织在推进居民自治、深化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XX积极响应区委号召,发扬“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优良传统,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积极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努力构建“党政主导、全团联动、社团协同、青年参与”的共青团参与社会管理工作格局。

一是以加强组织建设为基点,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推进社会领域团建工作,目前已实现社区团建工作全覆盖,新建非公企业团组织XX家,新建社会组织团组织11 家,新建农村专业合作团组织18家,使“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更完备,覆盖面更广,战斗力更强。

加强青年汇建设,打造共青团组织联系、凝聚、服务青年的终端阵地,努力实现对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外来务工青年等群体的吸引凝聚,目前已建设青年汇13家。

积极培育“XX论坛”、“XX义工联”等青年社会组织,从资金、阵地等方面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和发挥作用。

二是以关注特殊青少年群体发展为重点,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加强对重点人群中社会闲散和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服务管理工作,制定具体帮扶方案,通过完善组织领导机制,落实心理疏导、活动凝聚、课业辅导等7个工作项目,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微笑京西蓝天行动”,制定并下发项目手册,围绕蓝天课堂培训活动、蓝天心语倾听活动等8个活动内容,为农民工子女送去关爱和温暖;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帮助新生代农民工共享城市社区公共文化资源,融入城市文化生活。

三是以引领青年做贡献为出发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广泛动员全区团员青年,组建11支志愿服务队伍,围绕重大赛事、社会公益、绿色生活、人文关怀等方面,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圆满完成XX开幕式志愿服务,深化“XX行动”、“XX”等服务项目,努力形成志愿服务项目化,服务项目品牌化,品牌效应扩大化,2011年两个志愿服务项目获得市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支持。

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

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 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

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贵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市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促进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出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等一系列要求。

《意见》指出,要促进群团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要抓好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着力发挥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牵头、统筹作用,健全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广泛带动职工、青年、妇女儿童等群体积极参加社会建设。

群团组织要当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深化“青春志愿者之城”“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幸福万家”“金秋助学”等现有的品牌和载体,提升推广“爱心银行”“友邻之家”等经验。

要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好少先队员组织教育、自助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妇女弘扬传统美德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弘扬社会扶弱助残社会风尚,引导科技工作者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文学艺术、新闻宣传等领域工作者积极发挥作用等。

要团结动员群众推进改革发展,积极主动宣传改革,深入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活动,动员群众立足岗位创新创业创优。

《意见》强调,群团组织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动员群众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参与到“蓝天、碧水、绿地计划”“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型社区·温馨家园”等工作中。

要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打造符合群众需求的工作品牌,并通过项目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工作人才、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力量参与服务群众工作。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区)民政局:为认真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特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请根据当地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做法、经验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社会组织管理处反馈。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苏州市民政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关于大力发展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的“倍增计划”,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实现社会组织数量翻番。

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11〕63号)的精神,就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扶持机制,规范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深化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内涵和外延,培育公益组织服务基地,探索发展社会企业,多措并举,大力发展我市社会组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制定倍增发展规划在“十一五”期末,全市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数为3525家,每万个常住人口拥有登记的社会组织3.37家。

要实现“十二五”期末翻番的目标,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每年须以15%以上的增速发展。

各地要坚持全国争先、全省领先的指导思想,认真按照“倍增计划”要求,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建设及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制定发展社会组织、实现数量倍增的规划,确定科学的发展速度,明确推进发展的政策性举措,确保“倍增计划”的顺利实现,努力争取我市每万人(常住人口)拥有社会组织数(注册登记数)在全省领先。

二、创新注册登记方式各地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内,坚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基本原则,简化程序、创新登记。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

京工发〔2012〕47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2012年9月21日)为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和全总领导、市委领导就北京市总工会以三级服务体系为依托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把积极推进首都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努力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社会建设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近年来,北京市总工会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职工队伍变化,以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建设为抓手,创新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中央领导批示指出:“北京市总工会的实践启示我们,人民团体作为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大有可为,三级服务体系的建设为工会参与社会管理搭建了好平台,为管理工作社会化创造了好经验。

”批示深刻指出了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做好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指明了方向。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最大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政治职能。

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会在协助党和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大有可为;同时,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也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扩大影响力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中央领导和全总领导、市委领导的重要批示作为强大动力和有力支持,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以对党和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准确把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总结、坚持既有的工作经验,自觉承担起工会肩负的社会责任,将工会三级服务体系作为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不断深化完善三级服务体系建设,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切实抓出成效。

推进我省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进我省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进我省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作者:李大光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3年第12期李大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努力下,我省社会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推动经济发展、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对社会组织培养发展的过程中,我省扶持政策不断健全,发展环境不断改善;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功能作用不断增强;监督管理逐渐步入正轨,执法监察逐渐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加强,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

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分类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一是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

应在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大行业协会的培育力度,填补我省一些支柱产业没有行业协会的空白。

对于外埠商会,应适度放开准入条件,在外埠企业相对集中的市(州)积极推进省级异地商会分会登记试点或组建地级市异地商会,在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可率先进行组建省级异地商会试点。

二是加大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在社区建设、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提供服务。

三是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性。

做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等领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划、培育和发展,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诚信自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体系,不断强化其社会公益作用。

四是通过降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实行备案制等措施,扶持其发展。

五是加强对宗教类、联合类社会团体的规范管理,对通过网络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

2.加大力度,积极构建社会组织政策扶持体系。

一是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尽快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

将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有序转移,是释放社会组织成长空间的治本之策。

研究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具体事项,并以下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在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中予以界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民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7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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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的指导意见为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和市、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不断加强和创新“枢纽型”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为指导,全面推进社会组织“枢纽型”工作体系建设,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发挥作用为目的,以加强党建为保障,密切联系通州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的“龙头”带动作用、日常管理和服务中的平台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北京市提出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六有”工作要求(有领导责任制、有职能部门、有工作制度、有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广泛覆盖、有管理和服务体系广泛、有业务和活动品牌项目)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枢纽型”社会组织各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模式,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和创新“枢纽型”社会组织支持措施。

形成与通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三)认真开展新申办社会组织的业务初审工作。

“枢纽型”社会组织对本领域新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要认真了解分析,对符合成立条件的,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负责登记前的业务审查;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向申办方说明理由,并做好协调工作。

(四)加大对直接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

掌握直管社会组织变动情况,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对工作职责行使不到位和出现漏洞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对直管社会组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中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针对性意见,有计划地促其改造提升。

(五)积极与所分管社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

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举办活动、开展业务指导、提供支持等方式,积极探索“枢纽型”社会组织与目前仍由行政部门管理的分管社会组织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使其有效掌握分管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会员分布、党组织和党员基本情况、工作开展等基本信息。

(六)加强对本领域“草根”组织服务和引导。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结合“草根”组织的特点和本领域的具体情况,建立基础信息库,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引导和服务,促进符合条件的“草根”组织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法人主体资格;有条件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可尝试采取“备案制”等形式,与相关“草根”组织建立固定联系和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枢纽型”社会组织相关管理体制(七)健全工作责任制。

要把本领域社会组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主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要常态化推进工作,一般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工作中的问题。

(八)建立组织机构。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根据单位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落实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管理社会组织数量较少的,可利用本单位原有机构和编制,内部调剂、整合,指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工作;管理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本单位原有机构和编制承担有困难,可根据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社工岗位”从事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四、建立健全“枢纽型”社会组织相关工作机制(九)制定本领域社会组织发展规划。

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目标、方向、标准、重点领域、支持办法等提出针对性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实际特点,研究、细化相关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业务审查办法,为社会组织申办方提供服务。

(十)建立秘书长工作例会制度。

秘书长工作例会是“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的有效运行平台,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社会组织秘书长或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例会,围绕社会组织业务和党建工作,通报情况、部署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

要把秘书长工作例会作为日常工作中维持“纽带”关系、发挥引领作用的基本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内容、提高工作实效。

(十一)建立日常指导监督制度。

按照国家和区有关部门制订的社会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办法,结合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实际特点加以细化并贯彻落实。

按照“事前服务指导、事中参与管理、事后跟踪考评”的要求,对本领域社会组织相关工作进行日常指导监督。

(十二)建立项目引导服务制度。

以项目运作为主,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暨社会有关方面的日常联系与政策衔接,为所管理和联系的社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逐步在本领域建立起政府购买社会组织项目服务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领域社会组织发展动态,通过信息传递加强与社会建设、民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并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等信息化资源,完善对社会组织的信息服务。

(十四)建立人才引进和培训制度。

“枢纽型”社会组织要着眼于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组织引进专业人才,制订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为社会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业务培训。

五、努力实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十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组织。

按照“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一起抓”的要求,“枢纽型”社会组织要扎实开展所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通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覆盖,引领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全覆盖。

(十六)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模式。

“枢纽型”社会组织要逐步推进“3+1”党建工作模式,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委员会、社会组织联合党组织及工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所联系和管理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对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指导单独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指导建立临时党组织、党建工作站、选派党建指导员等办法,有效开展党的工作。

六、大力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十七)以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通过政府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带领相关社会组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

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项目,由相关“枢纽型”社会组织负责申报、落实,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十八)以购买“管理服务”的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购买管理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支持措施,主要用于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按照“六有”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

创新工作方式,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党组织,积极在所管理和联系的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扩大工作覆盖面,按照“先挂钩、后脱钩”的原则与原由行政部门管理的本领域社会组织建立工作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体系建设;发挥引领和聚合作用,不断带动本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工作。

(十九)以重点扶持、项目引导等方式,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培育公益活动品牌项目。

以项目化方式,引导、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进一步树立品牌意识,积极培育示范效应好、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的品牌项目;“枢纽型”社会组织要联合本领域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带动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经济社会建设。

(二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整合“枢纽型”社会组织资源,积极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利用市级社会组织孵化网络优势,探索建立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为公益类社会组织提供初期孵化、政策咨询、能力建设、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集约化服务,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所联系和管理的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搭建服务平台,指导帮助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七、加强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二十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认真落实“枢纽型”社会组织各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专门工作力量,积极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方法,指导、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支持和帮助“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各项工作,切实做好“枢纽型”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衔接工作。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责任和培育扶持提供服务责任;各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良好服务。

(二十三)创新实践,务求实效。

各“枢纽型”社会组织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完善工作规范,加强自身建设,结合新城建设,开展创新实践,在对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新的方法和途径,为本领域社会组织搭建联系平台,营造发展环境,共同取得新的工作成效。

(二十四)加强宣传,提升服务。

要加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社会组织知识,形成全社会了解、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及时总结“枢纽型”社会组织在对本领域社会组织联系、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努力做到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开展规范、发挥作用明显,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不断发展,为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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