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吸烟对个人健康和社会环境的危害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吸烟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措施以及实施情况。
一、我国吸烟处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关于烟草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进出口等活动的综合性法律。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2)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吸烟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吸烟者吸入二手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法律。
其中,对于吸烟处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吸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吸烟。
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警告、罚款。
二、吸烟处罚的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吸烟规定的个人,相关部门会首先给予警告。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
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
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
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
72.9%的初中学生在家、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中暴露于二手烟。
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达136.6万,超过因艾滋病、结核、疟疾和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人数之和。
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的疾病主要是慢性病,其患病率很高,病程较长,给国家造成沉重的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既是对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的艰难考验,也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严峻挑战。
(二)控烟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2003年我国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
《公约》第8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准则。
《公约》签订以来,全球范围内迅速掀起了无烟立法的新浪潮,截至2012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法或控烟综合性立法,其中44个国家施行了全面无烟法律。
人教版五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第3课《主动拒绝烟酒与毒品》教学课件

第二组 “数”说危害
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报告,饮酒与200余种疾病 和伤害有关。2016,我国因饮酒致癌而死亡的近8 万人,因饮酒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近9万人。
小组展示(二)
未成年人吸烟可能引起思维能力的退化和智力功能的损伤;喝 酒会导致大脑功能发生变化,神经发育受阻,影响认知和行为 能力的健康发展。酒精会刺激消化道,导致肠胃不适和消化不 良,影响正常饮食及营养摄入,阻碍正常的生长发育。 吸烟、喝酒不仅直接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还能诱发不良行 为,甚至导致违法犯罪。
真假难辨
听讲解员说,一些毒贩为了牟利,就 把毒品掺杂在香烟里面,让人们在不 知不觉中染上毒瘾。当你有抽烟的不 良嗜好时,就有可能遇到危险。所以 ,对于隐藏的危险,我们不仅要小心 提防,更要懂得避免沾染不良嗜好。
隐藏危险
阅读角
识破新型毒品的伪装
新型毒品打着“时尚”“娱乐”“刺激”的旗 号,有的甚至伪装成果汁、跳跳糖等。它们的毒性 比传统毒品更厉害,并且更容易让人成瘾。我们一 定要学会识破它们“时尚”的伪装,认清它们害人 的实质。
自探提示:
1.读阅读角,思考爷爷因什么而悔恨不已? 2.你知道吸烟、喝酒有哪些危害吗?
探疑精讲
爷爷的悔恨
“咳!咳!……”隔壁房间又传来爷爷一阵急促的咳嗽和喘息声。我赶忙去帮 他捶背。爷爷叹了口气说:“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烟把我害苦了!”原来,13 岁那年,爷爷的学习和生活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一位同村的好友,见他烦恼,就 给他抽烟,并对他说:“抽了烟,所有的烦恼都会烟消云散。”最初,爷爷不想 抽,后来禁不住这位好友相劝,开始抽烟解闷。在那段日子里,他整日与那位朋 友和烟为伴。
禁毒宣传进中小学
2019年6月19日,浦口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 联合江浦街道综治办在浦口区实验学校门口 开展以“禁毒靠大家,利民利国”为主题的 禁毒宣传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 的生活理念。
吸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吸烟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引导;(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四)尊重个人意愿,保障合法权利。
第二章禁烟区域和场所第四条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一)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教育、医疗、养老机构;(二)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三)室内公共场所,如商场、电影院、图书馆、体育馆、展览馆等;(四)电梯、楼梯间、走廊等共用空间;(五)室内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培训场所等;(六)烟草专卖零售场所;(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五条下列场所为限制吸烟区域:(一)宾馆、酒店、餐厅等餐饮场所;(二)歌舞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三)公园、旅游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吸烟的场所。
第六条禁止吸烟区域和场所的标志设置:(一)在禁止吸烟区域和场所的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吸烟诱导性标志;(三)在限制吸烟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吸烟指示标志。
第三章吸烟行为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和场所吸烟。
第八条在限制吸烟区域内吸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二)不向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老年人等人员吸烟;(三)吸烟时不得妨碍他人,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四)吸烟后应妥善处理烟蒂,不得随意丢弃。
第九条对违反吸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劝阻、制止吸烟行为;(二)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三)对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吸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吸烟管理工作责任制。
商场吸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生活品质的追求,公共场所的吸烟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商场作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其内部的吸烟行为不仅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还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为了规范商场内的吸烟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商场吸烟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商场吸烟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促进商场内吸烟行为的规范。
二、商场吸烟法律规定的背景1. 公共场所吸烟危害健康吸烟是导致多种慢性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肺癌、心血管疾病等。
公共场所吸烟会导致二手烟暴露,对非吸烟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
为了减少公共场所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2. 我国公共场所吸烟法律法规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关注公共场所吸烟问题,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针对商场等特定场所的吸烟规定尚不完善。
三、商场吸烟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商场、超市、电影院等。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细则,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义务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并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和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烟草制品的销售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法,禁止在公共场所销售、使用烟草制品,包括商场、超市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包括商场、超市等。
吸烟管理规定高清图(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环境,提高全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交通工具等场所的吸烟管理。
三、吸烟区域划分(一)禁止吸烟区域1.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活动场所;2. 公共交通工具(含火车、汽车、船舶、飞机等);3. 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文化场馆;4.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5. 办公室、会议室、会议室休息室等办公场所;6. 餐饮场所的室内区域;7.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文化场所;8. 室内停车场、电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区域。
(二)限制吸烟区域1. 室外公共场所;2. 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区;3. 工作场所的吸烟区;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吸烟区域。
四、吸烟管理职责(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1. 制定和完善吸烟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规定的各项要求;2. 加强对吸烟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3. 开展吸烟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吸烟危害意识;4. 建立健全吸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吸烟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二)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职责1. 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2. 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警示标志;3. 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予以制止;4. 定期开展吸烟区域检查,确保吸烟管理规定落实到位。
(三)单位及个人职责1. 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吸烟管理,开展吸烟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吸烟危害意识;2. 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吸烟管理规定,不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3. 发现他人吸烟,应当予以劝阻,共同维护公共环境。
五、吸烟管理措施(一)宣传教育1.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吸烟危害宣传教育;2. 定期开展吸烟知识讲座,提高全民吸烟危害意识;3. 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行为进行曝光,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室外抽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室外抽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对周围人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国政府制定了多项室外抽烟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内容,旨在提高公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室外抽烟法律规定概述1. 室外抽烟的定义室外抽烟是指在不属于室内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吸烟,包括街道、广场、公园、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
2. 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我国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三、室外抽烟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具体包括:(1)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如公园、广场、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
(2)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单位的室外区域。
(3)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区域。
2. 室外工作场所禁止吸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室外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具体包括:(1)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室外区域。
(2)施工现场、仓库、堆场等室外工作场所。
3. 室外抽烟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警告:对初次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
(2)罚款:对违反室外抽烟规定的人员,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强制措施:对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带离现场、强制戒毒等。
4. 室外抽烟的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室外抽烟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室外抽烟危害的认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室外抽烟规定。
对抽烟人员卫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吸烟作为一种不良生活习惯,不仅对吸烟者本人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对周围非吸烟者的健康构成威胁。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吸烟危害,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抽烟人员,是指在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禁烟区域第五条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明确禁烟区域。
第六条以下公共场所应全面禁止吸烟:1. 医疗机构:包括门诊楼、病房楼、医疗保健机构等;2. 学校: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体育馆等;3. 幼儿园;4. 文化娱乐场所:包括电影院、剧院、音乐厅、网吧等;5.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长途汽车、公交车、出租车等;6. 火车站、机场、港口、码头;7. 公共卫生间;8. 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厅、咖啡馆、酒吧等;9. 室外公共场所:包括公园、广场、步行街等。
第七条禁烟区域内,抽烟人员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不得吸烟。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禁烟管理:1. 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包括禁烟标志、禁烟提示语等;2. 安排专人对禁烟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抽烟行为及时制止;3.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进行劝阻、警告或处罚;4. 加强对员工、顾客的宣传教育,提高禁烟意识。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烟灰缸、烟蒂盒等设施,方便抽烟人员丢弃烟蒂。
第十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定期对禁烟区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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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第十三条室外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二)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三)远离通风口、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四)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标识或者图片。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控制吸烟职责:(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配备监督员,做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禁烟标识,保持标识完整、清晰;(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不得放置烟具和设置烟草广告;(四)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的管理。
第十七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三)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条禁烟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违法吸烟的罚款数额、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禁烟标识及其张贴规范。
第三章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组织发放控烟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明确告知公众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的危害、禁止吸烟的范围、对违法吸烟行为的处罚等信息,告知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控制吸烟职责。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应当在烟草制品包装上印制带有说明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文字和图形警示,向公众警示教育烟草烟雾危害。
其中图形警示面积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予烟草制品。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并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等教育培训活动,鼓励吸烟职工戒烟。
第二十三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公务活动中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在病人面前吸烟。
国家和社会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戒烟门诊工作规范,指导设置戒烟服务咨询电话。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为吸烟的患者提供简短戒烟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专业的戒烟诊疗服务。
第四章预防控制未成年人吸烟第二十八条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对难以确认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使用具体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有利用其平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应当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将控烟纳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管理措施。
对没有明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属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草广告、违法出售烟草制品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对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的吸烟镜头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将监测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影响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鼓励和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与吸烟和接触烟草烟雾有关的疾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生产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由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货值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