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doc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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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江西正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评估
临时
二级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8-7号三楼
赣公消技字[2017]第042号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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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西昊冰消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评估
临时
二级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2888号紫鑫商务广场-2#二单元405室
赣公消技字[2017]第001号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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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江西诚安智慧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临时
二级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良山镇府前路8号
赣公消技字[2017]第002号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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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江西浙安消防检测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临时
二级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
二期30-2010室(第20层)
赣公消技字[2017]第003号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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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江西星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临时
二级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信华商务中心
3#写字楼2404(第24层)
赣公消技字[2017]第007号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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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江西晨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
临时
二级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
3号楼1013-1016室
赣公消技字[2017]第008号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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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一、总则为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行业准入规定1.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2.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净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准备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设计和销售1.期货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期货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资产管理产品,并详细规定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3.期货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性质、风险水平和可能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期货公司应在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监管1.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和风险控制。
2.期货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
3.期货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分散投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资产配置,不得擅自改变投资策略或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5.期货公司应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信息,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信息。
6.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五、监督和处罚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资产管理业务、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期协字〔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期货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合规经营、风险控制、效益优先、责任明确。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范围第四条期货公司资产分为以下几类:(一)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交易保证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交通工具等。
(三)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四)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五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一)资产取得、使用、处置和报废。
(二)资产评估、计价和会计核算。
(三)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资产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的总体决策,监督公司资产管理的实施。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资产登记、统计、评估、计价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安全。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负有管理责任,确保本部门资产合规、高效运作。
第四章资产取得与使用第十条资产取得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经营目标和实际需求,不得违规使用。
第十二条资产取得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资产取得和使用申请。
(二)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三)办理资产登记、计价和会计核算手续。
(四)资产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资产使用情况,确保资产合规、高效运作。
第五章资产处置与报废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
资管新规《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 、(二)、(三)

《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的私募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QDII)业务,其规则适用具体标准为何?答:考虑QDII业务的特殊性,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开展私募QDII业务,主要适用QDII业务相关规则,《资管细则》不对QDII业务现行模式产生影响。
具体而言:(一)证券公司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则开展私募QDII 业务,包括募集起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投资运作要求。
考虑境外投资交易的实际需求,私募QDII业务境外投资不受“一层嵌套”限制。
QDII业务规则没有特别规定的,如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杠杆比例、结构化产品设计等,应当适用《资管细则》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私募QDII业务参照适用现行QDII 业务规则,应当与证券公司私募QDII业务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其中,募集起点统一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二、《资管新规》发布后,结构化产品是否仍应遵守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同亏同赢”,且保证收益分配与损失分担比例相同?答:结构化产品应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据此,上述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一)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应当“同亏同赢”,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
(二)为拓宽资金来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二者不要求一致。
但风险与收益应当基本匹配,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分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的比例不得少于10%,且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承诺限定其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三)现阶段,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以外的其他结构化资管计划参照第(二)项执行。
下一步,将加强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完善结构化产品设计相关监管安排。
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其普通合伙人人数及资质要求有哪些?答:为拓展资金来源、便利交易结构设计,现阶段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适当放宽外部普通合伙人相关限制,具体包括:(一)允许民营企业纾困基金设置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但最多不超过5个,管理人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且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
典型案例这家机构“募投管退”都涉及违规且看协会怎么“罚”

典型案例!这家机构“募投管退”都涉及违规,且看协会怎么“罚”写在前面今天,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对和合资管的自律处分决定书。
在该决定书中,协会一如既往的详细地说明了案情,并公布了当事人的抗辩及协会的回复,较为完整的展现除了处罚经过。
此案例涉及的违规点涵盖了私募资管业务的“募投管退”的全流程,违规行为也是较为常见的行为(和合资管也多次抗辩违规行为为“行业惯例”),基金业协会在说理上也非常充分,有理有据,这对私募业务经营机构把握合规边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募:通过互联网、微信、博客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情形。
有关公开宣传信息中均明确对外宣传了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承诺最低收益条款”,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按照类似存款利息的方法进行计算,与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和对应资产的实际情况无关。
投:通过单一信托计划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信托贷款等;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管:未能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等方面未能与期货公司及其股东严格分开,未能做到独立经营;季度管理报告、年度管理报告的合规性声明部分错误地引用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退:未能将A资管计划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风险的拟处理方案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纪律处分决定书(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当事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我会于2018年5月24日向和合资管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和合资管于6月6日向我会提出复核申请。
我会组织自律监察委员会有关委员组成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和合资管的纪律处分进行了审理和复核。
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期货”)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3.9亿元。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逐渐成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则是必要的。
二、概述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以客户委托资金或自有资金为对象,经营期货、证券等金融资产,以获取投资收益并管理风险的一种业务形式。
这种业务在为期货公司带来更多收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三、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期货公司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充分了解投资市场的整体状况和特点,识别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控制:期货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风险。
3. 风险应对:期货公司应制定应对策略,当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其他风险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投资者保护1. 信息披露:期货公司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信息,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投资组合报告等。
同时,期货公司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
2. 客户协议:期货公司与客户应签订详细的资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投资范围、风险警示、费用收取等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专业素质:期货公司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风控能力,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运作。
公司应定期培训员工,提升其理论和实践水平,以更好地服务投资者。
五、合规监管1. 内部控制: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保证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
2. 监管机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力度,规范该业务的开展。
3. 外部评估:期货公司应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合规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修订说明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配合期货公司“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明确相应配套规则的实施标准,简化相关工作程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我会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思路
在修订过程中,我会将现行“一对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有关条款与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方面的现行做法进行了对比。
其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一是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二是投资者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三是通过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自然人的综合评估,需要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特别是对投资者财务状况的审核需要按照评估表的有关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自然人的综合评估,只需按照现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投资者自行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可,这一做法操作起来更为简便。
鉴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综合评估操作较为复杂,投资者提供材料较多,期货公司对材料审批时间长,对材料的真实性难以确认等原因,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会借鉴和采纳了基金、证券相关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对客户适当性评估的做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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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题的说明(一)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规定,《管理规则》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制订,请问《管理规则》与上述两个办法以及此前实施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之间是什么关系?答:目前,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三个部门规章,即《公司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私募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
《公司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即可以从事“一对一”和“一对多”业务,同时从机构监管角度对期货公司从事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同时,因为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是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因此应当适用《私募办法》。
根据上述两个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控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此外,《私募办法》第二条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期货公司从事“一对一”业务则需要优先适用《试点办法》。
二、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如何进行登记?答:根据《公司办法》和《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协会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为了方便公司准备登记材料,协会专门制订并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申报材料规范》(第1-3号),各申请公司可依照规范要求准备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同意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或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后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如公司不履行登记义务,则无法进行产品备案和开立期货交易账户。
三、《管理规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请问如何理解上述从业人员资格和高管人员条件的规定?答:关于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根据《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至少应具备5名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同时,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属于期货从业人员,因此必须同时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对于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则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之一即可。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具体来说:如果是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满足《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即可;如果期货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则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比如,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相应条件。
四、期货公司完成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后,如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变更?答: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完成资产管理业务的登记手续后,协会会以通知的形式函告公司已完成登记,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可持相应的函件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变更。
五、对于《管理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供充分保障”应如何理解?答: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和实际情况配备相应规模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
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为合规负责人,是指该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的第一责任人。
担任合规负责人并不影响其同时分管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但不可以兼任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
六、如何理解《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关于“人员独立”、“不得兼任”的规定?答:《管理规则》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不得兼职。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应当专职,不得兼任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
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合理配备相关岗位人员。
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岗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得兼任。
七、《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有什么要求?产品规模是否有限制?答:《管理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界定,《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此外,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不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规则》未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予以限制。
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是否继续适用?答:公司应当根据《管理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参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的原则,对投资者的适当性予以评估判断。
协会后续将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进行修订。
九、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售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可投资范围包括什么?是否包括现货?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何理解?答:《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司办法》的规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目前,商品仓单等现货暂不包括在内。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十、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必须要托管吗?“一对一”合同另有约定如何理解?此前,期货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部分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全部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管理规则》实施后“一对一”产品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还要强制托管吗?答:《管理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也就是俗称的“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十一、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可以从外部聘请投资顾问吗?答:考虑到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且资产管理行业专业化分工的趋势,《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同时有责任对其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
公司不得聘用第三方个人作为投资顾问。
十二、《试点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
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管理规则》对此无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备案?答: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仍需适用《试点办法》,因此需遵守非期货类账户向监控中心报备的规定。
十三、期货公司资管产品备案程序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答:根据《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期货公司资管产品备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基金业协会制订。
具体内容按照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十四、《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之规定中的子公司是特指成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还是包括期货公司的所有子公司?答:《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此处的“子公司”特指资产管理子公司。
《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自有资金参与其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上述资产账户进行监控”。
此处的“关联方”则指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在内的与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关联方。
十五、“一对一”产品是否仍然是同一个客户只有一个编码?答:根据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对于单一客户委托资管业务,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一个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十六、《管理规则》发布前已经取得资管资格的期货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登记?正在运行的“一对一”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备案?答:已经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无需重新进行登记,可直接开展“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
但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统一安排补报公司的有关信息。
《管理规则》施行前期货公司正在运作的“一对一”产品无需备案,《管理规则》施行后的“一对一”产品需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