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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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

2008年8月7日,徐某与黄某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徐某)同意将持有山东省泰安市a公司16.5%的股份共729万元出资额,以729万元转让给乙方(黄某),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合同还约定: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a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第二日,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份转让行为,修改了公司章程,并至当地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

2008年9月15日,黄某之兄黄b(系徐某好友,a公司的实际控股人)给徐某发短信称:“现在资金周转困难,等过段时间一定还清所有欠款。”

2008年12月11日,徐某一人在家中猝然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张某等对徐某在外的所有经济行为并不知晓,只是在整理徐某遗物时发现上述股份转让合同。张某等在多次催告黄某无效情况下,委托山东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a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支付原告人民币729万元及利息。

【诉辩双方意见】

原告诉称,2008年8月7日,徐某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徐某将持有a 公司16.5%的股份共729万元出资额,以729万元价格转让给黄某,黄某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但股份变更登记后,被告拒绝支付上述款项。现徐某已去世。原告作为徐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现金7290000元及利息355660元;二、因本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徐某在a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并向法院提交:1、农业银行现金交款单一份,证明徐某于2005年5月13日(即a公司注册成立之日)将现金729万元存入a公司验资帐户作为其出资额。2、同日农业银行进帐单一份,证明2005年5月13日a公司将现金729万元存入徐某个人账户,且在时间顺序上后者晚于前者。由此称“a公司成立当日,徐某将其出资额729万元从公司验资帐户转入其在农业银行当地支行的个人帐户,证明徐某在a公司并没有实际出资,因而原告主张无效”。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多次远赴泰安市,请求法院对黄某名下所有财产及银行账户先行诉讼保全,同时在a公司当地深入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等部门展开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不断努力,以充分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为依据,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最后被告不得不放弃辩护意见,诚恳接受调解。

【结案】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被告给付了原告全部诉求款项,双方债权债务就此结清,满足了委托人的所有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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