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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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浅谈集团内部不动产转让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

浅谈集团内部不动产转让涉税问题及税务筹划

圆园19年第12期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单独或联合陆续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不动产投资(或收回)业务所涉及的各税种的税收政策,为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资产划转相关的涉税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很多时候,如果直接进行资产交易,交易各方会承担比较高的税负,但如果通过税务筹划,将直接交易变为不动产投资,或者资产划转,则可以大幅度降低税负,节约成本。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交易所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并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各种交易方式进行比较,综合判断各方案的优劣,在此基础上作出最优决策。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对集团下属企业之间的不动产转让涉税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案例简介AB 集团下属两个全资子公司A 、B ,均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A 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拥有一栋具备生产能力的厂房,该厂房属于自建,于2016年5月开始建设,2016年年底完工并正式投入使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该厂房已计提折旧630万元,账面净值2520万元,评估价格550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AB 集团为了整合集团内部资源,计划将A 公司的厂房转让给B 公司,有三种方案:方案一,A 公司按照评估值直接将厂房出售给B 公司;方案二,A 公司以此厂房按照评估价作价5500万元,对B 公司进行投资;方案三,A 公司将此厂房以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单元整体划转给B 公司。

二、案例分析方案一:A 公司按照评估值直接将厂房出售给B 公司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转让方A 公司应当按评估价5500万元为基础,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

受让方B 公司也应当以评估价5500万元作为依据,缴纳印花税、契税,同时B 公司以5500万元作为取得厂房的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

方案二:A 公司以厂房作价对B 公司进行投资增值税及附加税:根据文件规定,A 公司以厂房作价对B 公司进行投资应视同销售并以评估价550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算缴纳城建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在实务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资产的现象?这种无偿划转资产在税法上到底应该要缴纳哪些税?困绕不少财税人员和税务局干部?笔者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无偿划转的法律关系:无偿划转的主体和客体1、无偿划转的主体现有国家政策规定的无偿划转资产的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对无偿划转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没立的—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由此可以看出,无偿划转一般在纯国有产权单位之间进行。

2、无偿划转的客体《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两条政策规定对无偿划转的客体进行了界定:即无偿划转一般指划转国有产权,但也可以划转实物资产。

(二)无偿划转资产和产权的财务处理[①]新会计准则未对无偿划转的业务性质和财务确认做出认定。

实务中倾向于将无偿划转理解为追加或减少投资,为了方便操作,投资优先以资本公积的增加或减少体现,这样不用去做工商变更。

即对于划入方而言,同时增加资产和资本公积;对于划出方而言,同时减少资产和资本公积。

但这样处理可能会出现划出方的账面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问题,对此实务中多数企业会先冲减实收资本,若实收资本也不够冲减时,再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做法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因为留存收益可以通过转增股本或分配红股的方式转为实收资本。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的纳税筹划龚厚平目前企业集团规模越来越大,一个企业集团从管理层次来看:纵向上有若干个子公司、子公司下又有孙公司等;横向上有若干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等。

集团公司内部交易行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不会产生交易的现金流入;因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含子公司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交易活动按征管法的要求应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定价,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征税,因此集团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会造成整个集团的税款流出。

如果企业集团能配备熟悉税法的纳税筹划人员,能有效控制内部交易的税负,节约企业的税款的现金流出,有效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负担率。

本文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三种常见方式(货币资金、不动产、动产转移)来介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企业集团间货币资金转移的纳税筹划因企业间的资金的充裕度各不相同,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可能会出现不同的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问题。

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资金的借贷会有如下的涉税问题:借入方而言,一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二是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予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 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据此,在确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时,作为参照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也同样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 号;借出方而言:一是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包括经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公司)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

不动产四种剥离方式涉税分析(上)

不动产四种剥离方式涉税分析(上)

不动产四种剥离方式涉税分析(上)【本文看点】众所周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日渐频繁,资产、股权方面的转让案例层出不穷。

怎样将不动产从A公司(民营)到B公司(民营),在实际交易中我们进行了整理归纳一般分为四种情况,资产买卖、捐赠、资产划转和股权转让,而判断一种剥离对企业最有利是非常重要。

因为根据政策规定,不同的剥离方式涉及到的税务处理要求都是不同的。

本文将简单列举四种方法以及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作为上下两篇文章,进行简单案例分析并归纳总结。

(一)涉税分析时作为平台公司资本运作的重要手段,资产剥离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无法回避相关的税收问题,涉及到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处理。

本文对同一主体下资产划转和股权转让涉及到税种进行分析。

下表是同一主体资产划转的涉税筹划分析及▲表1 同一公司资产划转涉及税种分析(二)案例分析A公司是民营房产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房产开发等,B公司A公司旗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商业经营管理、商业地产运营等。

为了使B公司不断发展壮大,A公司计划将2018年将所有商品房(账面价值400万元,重置价值(含税)550万元)划拨给B公司,并由B公司承受权属。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的划拨会导致大额的纳税支出,A公司采取何种资产划拨方式可以节约双方的税收成本呢?方案一:股权转让一、A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1、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2、企业所得税。

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0.25-400)×25%=24.94(万元)。

二、B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只需缴纳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综合计算,方案一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为:0.25+24.94+ 0.25=25.44(万元)。

方案二:资产划转一、A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一般性处理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

第五章怎样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第一节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往来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业务时填报:1、发生关联业务交易:指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2、有境外投资业务: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类似股份的权益性凭证等有价证券方式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需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3、向境外支付款项:指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租金、不动产转让、股权转让等项目的款项,不包括产品商品购销支付的款项;第二节怎样填报关联关系表一、本表基本框架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二、填报注意事项一本表反映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情况,申报所属年度未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信息可不填报;二填报本表时应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判断并确定其关联方; 三本表关联方包括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符合关联方认定标准的相关企业信息;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一“关联方名称”填报关联方的名称境外关联方名称如为英文,填其英文名称,如为其他外文且其有英文名称,应填英文;二“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三“国家地区”一栏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国家地区”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四“地址”一栏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五“关联关系类型”,即构成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填报时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录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录入时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四、表内及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无二表间关系本表中的“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信息包含了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和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附表十二8“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的“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之“企业名称”和“六、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之“股东名称”若符合本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也来自本表;第三节怎样填报关联交易汇总表一、本表基本框架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本表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表头部分,主要反映企业在同期资料准备、成本分摊协议方面的情况;第二部分汇总反映纳税人与关联方发生的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交易情况;二、填报注意事项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二本表待附表十二3“购销表”、附表十二4“劳务表”、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数据录入完成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该表,最后手工填写表中“其他”行次;表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一“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1、企业组织结构;2、生产经营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和使用;企业应自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二“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选“是”,并在方框内打√,如1项选择是,则本选项则不能选“是”;政策依据: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三“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政策依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可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应当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材料商品购入”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7项;五“商品材料销售”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3“购销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3第14项;六“劳务收入”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4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7项;七“劳务支出”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4“劳务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8项,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1项,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4第14项;八“受让无形资产”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4列;九“出让无形资产”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5总计第9列;十“受让固定资产”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1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2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4列;十一“出让固定资产”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相应栏次,即第1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6列,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7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6总计第9列;十二“融资应计利息收入”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9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9列;十三“融资应计利息支出”数据来源:本行金额来自附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相应栏次,即第4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1第8列,第7列等于附表十二7合计2第8列;四、表内及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2列=第4列+第7列;2.第3列=第2列/第1列;3.第5列=第4列/第1列;4.第6列=第4列/第2列;5.第8列=第7列/第1列;6.第9列=第7列/第2列;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12.“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二表间关系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项;2.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4项;3.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7项;4.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8项;5.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1项;6.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十二3购销表第14项;7.劳务收入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项;8.劳务收入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4项;9.劳务收入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7项;10.劳务支出第1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8项;11.劳务支出第4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1项;12.劳务支出第7列=表十二4劳务表第14项;13.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14.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15.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1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17.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18.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十二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19.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20.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21.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22.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23.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24.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十二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25.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26.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9列“应计利息收入”;27.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28.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十二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应计利息支出”; 29.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 30.劳务收入第1列小于等于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5行“提供劳务”、第7行“建造合同”、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第12行“其他”之和;表间关系29、30,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民团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其他一般企业 ; 第四节怎样填报购销表一、本表基本框架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本表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材料商品购入和商品材料销售总体情况,第二部分反映企业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情况,第三部分列示占企业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四部分列示占企业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二、填报注意事项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二本表第二、三、四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一“一、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1列;二“一、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填报年度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三“一、总购销”第3项“非关联进口”:填报年度通过境外非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非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四“一、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填报年度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外关联方进口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4列;五“一、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填报年度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六“一、总购销”第6项“非关联购入”:填报年度通过境内非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非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七“一、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填报年度通过境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原材料”、“库存商品”科目中反映本年从境内关联方采购的材料、半成品、商品等资产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1行第7列;八“一、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1列;九“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十“一、总购销”第10项“非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十一“一、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4列;十二“一、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至本国境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十三“一、总购销”第13项“非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十四“一、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给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内关联方的商品、材料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2行第7列;十五“来料加工”: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加工费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度承接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取加工费的数据;十六“其他贸易方式”:填报年度向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销往境外关联方、境外非关联方的商品、材料取得的收入数据;十七“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应等于“一、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值;十八“境外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关联方名称;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于表十二1,自动带出可模糊筛选快速定位,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十九“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非关联方名称;二十“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1、填报境外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将对应关联方名称自动带出;2、填报境外非关联方时,“国家地区”录入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有模糊筛选功能,如可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二十一“交易金额”:填报占出口销售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采购对象交易商品材料的金额;1、“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2、“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二十二“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境外非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方法不填报;四、表内及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1项=第2项+第5项2.第2项=第3项+第4项3.第5项=第6项+第7项4.第8项=第9项+第12项5.第9项=第10项+第11项6.第12项=第13项+第14项7.“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8.“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二表间关系1.第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1列2.第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4列3.第7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1行第7列4.第8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1列5.第11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4列6.第14项=表十二2关联交易汇总表第2行第7列第五节怎样填报劳务表一、本表基本框架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二本表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反映企业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总体交易情况,第二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收入占企业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第三部分列示境外劳务支出占企业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金额和定价方法;二、填报注意事项一本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并不能够直接从财务报表中取数,需要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科目分析填报,因此要按照报告表项目规定的范围以及口径正确填列;二本表第二、三部分是第一部分相关项目的明细反映,应注意与第一部分相应项目的逻辑关系;三、填报具体口径及数据来源一“一、总劳务交易”第1项“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1列;二“一、总劳务交易”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三“一、总劳务交易”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四“一、总劳务交易”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外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4列;五“一、总劳务交易”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取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总劳务交易”内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六“一、总劳务交易”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非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七“一、总劳务交易”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填报年度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的收入;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本年提供劳务从境内关联方取得收入的数据;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3行第7列;八“一、总劳务交易”第8项“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金额; 接受劳务支出:是指企业接受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活动所发生的支出;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1列;九“一、总劳务交易”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金额;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十“一、总劳务交易”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十一“一、总劳务交易”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该项数额填入表十二2第4行第4列;十二“一、总劳务交易”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支付的费用金额;数据来源: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总劳务交易”内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总劳务交易”内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十三“一、总劳务交易”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填报年度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费用金额;数据来源: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反映本年接受劳务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费用的数据;按规定计入资产价值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用和服务费用等劳务费用不包含在该项目中;。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

会计经验: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互拆的税务处理集团性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其中关联企业之间互拆资金已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蕴含着利息税务管理风险。

特别是跨地域集团性企业,合理管理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企业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所说的关联企业资金业务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关联企业(非金融类)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利息)等。

增值税处理1.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

(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固定资产可能转移到企业外部,也可能在内部流转。

内部流转可能是总分机构间转移或者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

在流转税方面,固定资产为动产时,转移固定资产主要涉及增值税,固定资产为不动产时,转移固定资产主要涉及营业税。

增值税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归纳为:(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照17%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处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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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的涉税处理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固定资产可能转移到企业外部,也可能在内部流转。

内部流转可能是总分机构间转移或者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

在流转税方面,固定资产为动产时,转移固定资产主要涉及增值税,固定资产为不动产时,转移固定资产主要涉及营业税。

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归纳为:(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转移,一般按照17%税率,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独立核算的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转移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间跨县区转移资产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即判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两个关键词:“有偿”与“所有权”。

有偿,指有偿提供,有偿转让;所有权,指不动产的所有权要发生转移。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固定资产转移如果涉及所有权的转让,应依法缴纳5%的营业税。

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
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固定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转移包括出售、转让、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抵债、调拨,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等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科目,由此可能产生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例如,2010年12月,A公司以其闲置的旧办公楼,无偿转让给其子公司,账面原值为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在公开市场上的售价是140万元,暂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单位:万元)。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
累计折旧50
贷:固定资产150
(2)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7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140×5%)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107
贷:固定资产清理107
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A公司无偿转让给其子公司固定资产,视同财产转让计征企业所得税。

税法上应纳税所得额为140-107=33(万元),会计上确认损失为107万元,由此形成
107+33=140(万元)的永久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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