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分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分支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支持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从单一的通道服务向投融资综合金融服务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经纪业务分支机构考核指标构成、考核实施过程、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
第三条经发管委对分支机构的评价基于平衡计分卡年度得分结果。
平衡计分卡由经营业绩与加减分两个部分组成。
第四条经发管委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评价将综合考虑平衡计分卡得分、经营管理考察结果及行为考评得分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公司经纪业务子公司、分公司及单体营业部。
第二章经营业务指标第六条平衡计分卡经营业绩包括费用率、非通道业务、市场份额及新增客户资产四项指标,主要考察了分支机构在考核期间的业绩表现。
第七条费用率指标。
(1)指标说明。
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
费用率评价分支机构在考核期间的经营资源投入产出效率。
营业收入、营业费用分别取自考核区间《分支机构利润考核表》中的“营业收入”与“本部门费用”科目。
(2)目标值设定原则。
基于经发管委年度费用率总体控制目标,在考虑分支机构去年指标达标情况、财务预算值、经营模拟值及机构规模的基础上设定费用率基础目标。
收入费用率指标适当放宽孵化新网点的分支机构的费用率,鼓励分支机构根据公司的经纪业务布局合理新增营业网点。
(3)计分方法。
实际费用率/目标费用率>130%得0分,实际费用率/目标费用率=130%得20分,实际费用率/目标费用率=1得100分,其余得分在[20,得分上限值]区间内线性分布。
对当年有新设网点的分支机构,实际费用率=(营业费用(万)-100(万)×新建网点数×当年经营天数/365)/实际收入。
第八条非通道业务指标。
(1)指标说明。
非通道业务指标评价分支机构在考核期间的非通道业务开展情况。
非通道业务指标分为产品销售规模、融资融券收入、创新业务收入、企业金融收入。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经纪业务管理,促进港股通经纪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港股通经纪业务。
第三条经营港股通经纪业务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安全”的原则,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稳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港股通经纪业务,具体包括:(一)接受客户委托:1. 为客户开立港股账户。
2. 通过港股通业务,为客户提供股票买卖、持仓管理等服务。
3. 为客户提供可供选择的交易方式。
(二)提供投资建议:1. 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兴趣,提供有关港股市场的投资和交易建议。
2. 为客户提供有关投资和交易信息和资料。
(三)为客户提供其他服务:1. 为客户提供有关市场信息的应用程序和其他服务。
2. 根据客户要求,代客申领和配售IPO股票。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五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客户提供港股通经纪业务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指南,告知客户在港股通交易中应当注意的风险以及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热线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有关市场信息,并在网站上公布自己的投资建议、交易资料及有关港股通交易的风险提示和规定。
第七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并公示服务热线和客户服务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八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管客户的交易记录和资料,确保客户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业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存在的风险及时通报并及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和管理措施。
第五章业务约束第十一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港股通经纪业务,不得变相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完善措施与建议
完善措施
• 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细化相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 • 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确保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得到有效执行
建议
•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 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认知度
证券经纪业务发展趋势
• 证券经纪业务将逐步实现线上化、智能化 • 证券经纪业务将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 • 证券经纪业务将与其他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提供一站式服务
02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展历程与背景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历史
沿革
• 1990年代,我国证券市场起步阶段,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 规范证券公司为主
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
•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 •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证券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
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现状
• 证券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竞争激烈 • 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 • 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业务的需求不断多样化
的基本原则
• 合规经营: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应当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 透明度:证券公司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对经纪业务主体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意义
• 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 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 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诚信、勤勉、尽责原则;(三)客户至上、风险控制原则;(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原则。
二、业务范围与职责第四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范围包括:(一)证券经纪交易;(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其他证券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合规经营义务;(二)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投资咨询等服务;(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五)开展业务宣传和投资者教育。
三、客户管理第六条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档案,详细记录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开户时间等。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行为管理,关注客户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异常交易行为。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四、风险管理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经纪业务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经纪业务风险的监控和处置。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业务正常进行。
五、合规与监督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经纪业务合规经营。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设立合规部门,负责经纪业务合规管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定期开展合规检查,确保业务合规性。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证券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有序、安全运营的证券经纪业务运行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纪业务是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以审慎经营为原则,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保障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客户利益及公司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及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组织管理第五条证券经纪业务的组织管理涵盖经纪事业部、营业部及对证券经纪业务监督、指导和提供服务支持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公司涉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如下:(一)经纪事业部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规章制度的拟订,对证券经纪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二)营业部具体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开展和营销工作,受经纪事业部的管理和指导;(三)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四)清算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清算交收、登记存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维护,并对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实施日常管理;(六)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行为实时监控和监督检查;(七)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营业部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第七条证券营业部是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单独核算经营单位。
营业部应强化营销和服务能力,以打造综合金融产品的销售终端作为发展目标。
第八条营业部须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公司授权,从事以下证券经纪业务:(一)证券代理买卖;(二)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三)证券代保管、鉴证;(四)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向营业部授予以下经营管理权限:(一)按照公司相应规定,进行营业部劳动人事、薪酬分配管理;(二)根据公司的有关费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各项开支进行管理和审批;(三)拟定营业部的固定投资计划和具体的固定投资方案,实施公司已批复的固定投资项目;(四)根据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策划、实施营销方案;(五)在监管部门和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适用的佣金标准;(六)公司授权的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权经纪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以及公司关于规章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期权经纪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主要管理职责由衍生产品部承担。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衍生产品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管理运行;负责拟定时权经纪业务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经纪协议文本等;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组织开展,包括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账户管理、交易管理、风险管理及处置等;负责分支机构期权经纪业务考核管理。
第四条运营管理总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资金及协议的清算、交收;负责法人交收资金管理及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负责期权经纪客户银衍对账和清算等工作。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负责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实现集中交易、集中清算、集中监控等。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监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中自有资金的划付及管理。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实施方案、规章制度、经纪协议、风险揭示书等文本的合规审查,出具合规建议或意见书;依照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要求和公司规定,负责期权经纪业务经营情形的合规检查;负责公司期权经纪业务中反洗钱有关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
建立和完善公司层面整体期权业务的风险监控系统和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动态跟踪和监控期权业务情形,定时进行关键指标的敏感度与压力测试;定时、不定时出具期权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相应监控措施。
第九条稽核部主要职责:负责期权经纪业务有关制度、流程及执行情形的全面检查,定时出具稽核报告。
第十条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期权经纪业务的组织推广,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各营业部期权岗位人员业务培训、营业部业务管理及考核管理等。
券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

券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券商经纪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券商设立经纪业务部门,由总经理直接负责,设立专门的经纪业务管理团队。
2. 经纪业务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券商经纪业务规章制度、监督业务实施、指导经纪人员的勤勉尽职和业务素质提高。
三、经纪人员管理1. 券商招聘经纪人员,需具备相关证券从业资格、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高度敬业精神。
2. 经纪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才能独立从事经纪业务。
3. 经纪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券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业务。
4. 经纪人员需按照券商规定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开展经纪工作,确保交易安全和有效。
五、经纪业务管理1. 券商必须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料完整、准确、保密。
2. 券商必须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及时检测和纠正交易异常情况,确保市场交易秩序。
3. 券商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完善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确保经纪业务安全。
4. 券商必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客户投诉并及时反馈结果,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
六、经纪业务监督1. 券商必须加强对经纪人员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2. 券商必须定期对经纪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风险扩大。
3. 券商必须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业务检查和调查,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应及时调整并公告。
2. 券商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经纪业务合规、规范、稳定进行。
3. 券商违反本制度的,将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券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券商应当严格遵守,确保经纪业务的正常开展和稳定发展。
证券--第8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1

第八部分经纪业务管理制度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纪业务的规范管理及风险控制,保障经纪业务的正常运作,促进经纪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根据授权对公司的经纪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监督,通过对下辖的客户服务中心实施组织、管理、协调和监控,促使经纪业务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持续发展。
第二章业务管理与监督第三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根据公司对经纪业务的发展战略,制定经纪业务年度经营计划以及考核方案,并将年度经营任务下发给各下辖部门。
第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为属下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业务创新等方面的指导和协助,促进各部门创新业务的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属下各部门采用新的经营策略和交易手段、开发新业务的可行性进行审批。
第七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属下各部门的内部风险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的管理规定,具体参见《广州证券营业部业务操作规程》、《广州证券代理债券回购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广州证券权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要严格执行《广州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的柜台权限管理执行《广州证券营业部柜台交易系统权限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若发生差错事故,依照《广州证券经纪业务差错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银证通业务的运作执行《广州证券银证通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证券营业部的信息服务执行《广州证券营业部公告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各部门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参照《广州证券经纪业务重要客户回访管理办法》执行。
-532-第三章其他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财会中心、存管中心、电脑中心分别对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属下证券营业部的财务、清算、电脑进行业务管理并提供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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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有序、安全运营的证券经纪业务运行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经纪业务是公司通过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以审慎经营为原则,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保障证券经纪业务的合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客户利益及公司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证券营业部及与证券经纪业务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组织管理
第五条证券经纪业务的组织管理涵盖经纪事业部、营业部及对证券经纪业务监督、指导和提供服务支持的相关部门。
第六条公司涉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一)经纪事业部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规章制度的拟订,对证券经纪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营业部具体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开展和营销工作,受经纪事业部的管理和指导;
(三)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清算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清算交收、登记存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
(五)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维护,并对营业部信息技术
系统实施日常管理;
(六)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负责证券经纪业务行为实时监控和监督检查;
(七)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营业部经营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是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单独核算经营单位。
营业部应强化营销和服务能力,以打造综合金融产品的销售终端作为发展目标。
第八条营业部须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照公司授权,从事以下证券经纪业务:
(一)证券代理买卖;
(二)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代保管、鉴证;
(四)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向营业部授予以下经营管理权限:
(一)按照公司相应规定,进行营业部劳动人事、薪酬分配管理;
(二)根据公司的有关费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各项开支进行管理和审批;
(三)拟定营业部的固定投资计划和具体的固定投资方案,实施公司已批复的固定投资项目;
(四)根据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战略,策划、实施营销方案;
(五)在监管部门和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适用的佣金标准;
(六)公司授权的其他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营业部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行使证券经纪业务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第十一条营业部一律不准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禁止营业部直接发生对外融资、担保、委托理财和自营投资等公司明令禁止的业务。
第十二条营业部从事超过授权范围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必须事先得到公司的书面批准和书面授权。
第四章营业网点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授权经纪事业部统筹拟定营业网点的整体规划,具体负责对营业网点的布局、规模、选址等进行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经纪事业部负责营业网点的新设、收购、转让、合并、撤销,出具有关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公司审批后向监管部门申报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同城搬迁,应由拟搬迁营业部提出申请和搬迁的具体方案,报经纪事业部初审同意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营业网点新设或者搬迁工作完成后,报当地监管局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办妥有关法定手续后,营业网点可正式开业。
第十七条营业网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承包经营。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营业部负责人由经纪事业部提名,报公司审批后任命;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由经纪事业部会商人力资源部后任命。
第十九条营业部负责人全面负责营业部的各项经营活动,对营业部各项经营行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