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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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0.12•【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7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省民政、财政、价格、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第三条中小学是国家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统一和高效,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五条中小学的设立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中小学根据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当地生源情况和地理条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

高级中学、城镇初级中学规模一般应达到18个教学班以上。

农村初级中学一般应达到12个教学班以上。

农村每个乡镇设立1所中心学校和若干分校(教学点)。

第七条中小学的设立、撤销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本级政府审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第八条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设置内设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中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

完全小学内设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

其中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第十条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至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至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自2007年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以来,义务教育逐步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但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学生流动性加大,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不统一、经费可携带性不强、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综合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统筹教育改革,优化教育布局,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在更高层次的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城乡群众。

2011年--普通高中、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2011年--普通高中、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的通知

哈尔滨市2011年中等学校招生第一批录取的民办公助校录取分段2011-07-22 14:37:36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22 文字大小:【大】【中】【小】依据2011年哈尔滨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要求划定第一批录取的民办公助校最低控制线为424分,具体各校分段为:国联中学一志愿424分二志愿429分;三发中学一志愿424分二志愿429分;工大实验一志愿431.5分二志愿436.5分;和平中学一志愿441.5分二志愿446.5分;振华中学一志愿450分无二志愿;海城中学一志愿436.5分二志愿441.5分;珠峰中学一志愿424分二志愿429分。

以上分段均为文化总分。

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22日哈尔滨市2011年省重点高中统招录取分段2011-07-13 10:12:17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46375 文字大小:【大】【中】【小】哈尔滨市2011年省重点高中统招录取分段(不含哈三中群力校区及哈九中松北校区)注:1、统招分段内含文化总分、体育成绩、政策加分;2、分段严格按招生计划,采取“逼近法”及“取多不取少”原则划定;3、根据招生规定,俄语考生报考哈六中统招降10分录取。

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13日哈尔滨市2011年省重点高中统招录取分段(第二批)2011-07-19 14:03:41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9323 文字大小:【大】【中】【小】哈三中群力校区492.50哈九中松北校区479.00注:1、统招分段内含文化总分、体育成绩、政策加分;2、分段严格按招生计划,采取“逼近法”及”取多不取少“原则划定。

哈尔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7月19日哈尔滨市2011年省重点高中择校录取分段2011-07-20 10:59:13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1479 文字大小:【大】【中】【小】一中 470.00;三中群力482.00;三中对日交流班442.50;六中483.50;九中 486.50;九中松北470.00;附中 491.00;省实验478.00;24中 442.00;阿城一中460.50;注:1统招分段内含文化总分、体育成绩;2、分段严格按招生计划,采取“逼近法”及“取多不取少”原则划定。

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

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

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办普通中学作为教育资源的重要补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了确保民办普通中学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教育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设置标准。

本文将对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办学资质和许可民办普通中学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许可,包括合法的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证书。

校方需要在申请设立学校时提供详细的办学计划和资金来源,同时还要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二、设施和硬件条件民办普通中学的设施和硬件条件是确保教学质量的基础。

校园面积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学校建筑物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

此外,学校还应具备完善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教育教学设施。

三、师资力量良好的师资力量是民办普通中学成功办学的关键。

校方必须拥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富有教育经验的教师队伍。

教师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四、课程设置民办普通中学的课程设置应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教学大纲。

学校需要提供全面、均衡的课程,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基础学科以及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综合素养培养的课程。

五、教学质量评估民办普通中学需要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教学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依据,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

六、学生管理民办普通中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入学考试、班级管理、学生奖励和惩罚等方面的规定。

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职业规划指导。

七、收费管理民办普通中学的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学费和其他费用应在一定范围内,并公示于校内外。

同时,学校要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八、校外培训民办普通中学不得开展无关的校外培训活动,并禁止在教学时间内组织学生参加与学校课程无关的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和教师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内招揽生源和宣传。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五) 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 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行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

不包括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为儿童及学生提供其他服务但无文化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的机构。

第二条【设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此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设立条件:(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三)具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七)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八)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九)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十)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实施方案及教材。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举办者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与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组织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任职考试等考试机构及在职人员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讨论稿)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讨论稿)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讨论稿)为促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办学条件(一)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同时,也要防止盲目扩张。

1、在校生。

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办学的原则,除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学校外,小学在校生100 人以下、初中在校生260 人以下、普通高中在校生300 人以下的要予以撤并。

小学暂时撤并不了的只可设教学点。

2、班级数。

小学5年制学校一般不少于5个学年班,最高不能超过30个班型。

小学6年制学校一般不少于6个学年班,最高不能超过36个班型。

初中3年制或4年制学校,农村一般不少于6 个教学班(每学年不少于2个教学班);城镇一般不少于9个或12 个教学班(每学年不少于3个教学班),最高不能超过24或32个教学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校区的学校,每校区不能多于18个教学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农村不少于9个教学班,城镇不少于18 个教学班,最多不能超过36个教学班,小学、初中分设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校区的九年一贯制学校,每个校区最多不能超过32个教学班。

完全中学,农村不少于12(初中三年制)个或14(初中四年制)个教学班;城镇不少于18 个教学班,最多不超过36 个教学班。

普通高中学校,农村不少于6 个教学班,城镇不少于12 个教学班,城市以12-36 个教学班为宜,省(市)级重点中学(示范性高中)最多不超过54个教学班。

3、班额。

小学每班学生人数最低不少于20人,最高不超过45 人,初中每班学生人数45人(农村初中不少于32人),最高不超过50人,高中要控制在56人以下。

城镇一些学校存在的大班额的现象,应尽快消除。

有条件的学校要积极探索小班化教育实验。

(二)学校设置设置学校必须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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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办普通中小学设置标准
第一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以工作规程形式确定决策人员组成、任期、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决策机构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条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配备具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工作的专职领导班子。

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

中学校长及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小学校长及副校长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中小学校长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三条设置民办普通中小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教师任职资格证书。

小学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中、高中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学历达标率应达到100%。

专职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60%,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80%,中青年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85%以上。

聘任教职工,应签订聘用合同;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具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小学每个年级应不少于2个平行班,年招生不少于90人;中学每个年级应不少于4个平行班,年招生不少于200人。

第五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拥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

建校初期,应具有自有产权的校园校舍。

小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38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500平方米;中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200平方米。

一个办学周期后,小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每生9.4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每生6平方米;中学占地面积应不少于每生10.8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每生7平方米。

随着办学规模扩大,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部分校舍,但不得超过校舍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租借校舍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一个办学周期。

学校建设应符合《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校园规划合理、环境优美,校舍无危房和简易房。

第六条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具有学生体育运动场地及200米以上环形跑道、60米的直跑道。

第七条寄宿制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拥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和宿舍。

食堂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及教学设施设备、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应达到《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高中学校参照《黑龙江省合格高中标准》执行。

第九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舍维修、设施设备、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及不少于100万元的运转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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