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对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多经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责任的过程。
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
免责及减责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多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
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有合同关系。
《魁北克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动产制造商负有责任赔偿因物件的安全瑕疵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即使该动产作为不动产的服务或运作目的结合或安置在不动产上,亦同。
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6-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与受害人是否有合同联系。
日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制造业者当其物品交付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
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一条规定,商品制造人对于其产品瑕疵所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明知或可知瑕疵的存在。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它们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既 包括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人履行作为义务,也包括要求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人履 行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的适用,以侵害确已发生但尚未结束为 前提。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已经终止的侵害,不能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有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 到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的危险。消除危险以危险可能性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危 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也就不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返还财产仅适用于 财产侵占性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要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侵占前的状 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责令行为人将其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 的障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这种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 妨碍,受妨碍人不得请求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 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持续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排除妨碍 的费用,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五)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修复被损坏的财产。恢复原状 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二是被损坏的财产 有修复的必要。何为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应视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技术手段, 以及受害人的需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责任性: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民事性: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损害性: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4. 补偿性: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过错认定: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2. 过错推定: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遗传因素:因遗传因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在公平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包括:1. 财产损失赔偿: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

侵权的归责原则名词解释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谁负责,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该原则在法律领域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以确保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实施行为的人承担。
不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公司,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只要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应承担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领域,如果某人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他应负有侵权责任。
2. 损害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承担。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痛苦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近因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的归责主要以最近的原因为准。
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次生损害,责任应由侵权行为造成的最后一环节承担。
例如,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受伤。
在责任追究时,主要依据是该公司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非其他环节。
4. 预见义务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能够预见到侵权后果的人承担。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可能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但如果有其他人能够预见到该行为的后果,而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5. 共同侵犯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并导致损害时,这些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多人联合侵权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他们的实际行为在侵权中起到何种作用。
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的归属,它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公正的赔偿。
同时,侵权的归责原则也要求个人和组织在行为中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法律规范下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违法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立的归责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生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得出: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一种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相关知识:产品责任主体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生产者第一,成品制造者。
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第二,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
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造成的,受害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准制造者。
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像自己制造的产品一样进行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侵权⾏为是因为当事⼈实施了侵权⾏为给受害⽅造成的损害的⼀个违法⾏为,侵权⾏为⼀般是有四个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对于侵权⾏为的原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学者对于侵权⾏为的归责原则有⼀定的理解与适⽤,具体是如何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侵权⾏为的基本概念⾏为⼈由于过错侵害⼈⾝、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为。
“⼀般认为,侵权⾏为⾸先是⼀种民事过错⾏为,也就是说,侵权⾏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为同时⼜是对他⼈造成了伤害的⾏为,⽽加害⼈必须对被伤害⼈做出赔偿⼆、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不可抗⼒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的过错受害⼈的过错,是指受害⼈对侵权⾏为的发⽣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存在过错。
(三)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四)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较⼩损害的⾏为。
(五)受害⼈的同意受害⼈的同意,是指受害⼈在侵权⾏为或者损害后果发⽣之前⾃愿作出的⾃⼰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
三、侵权⾏为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共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为区别于单独侵权⾏为的⾸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
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为的加害⼈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单独侵权⾏为的加害⼈为⼀⼈。
2.过错的共同性。
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为的加害⼈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对损害后果的发⽣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性。
同⼀性,是指数个加害⼈的侵权⾏为造成⼀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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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据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我国学术界对于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2、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
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
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
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产品严格责任并非客观归责,在严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这两种观点有相当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限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2、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允许加害者提出特定的抗辩理由以求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则纯粹是客观归责,只要有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的发生,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其享有的抗辩理由是严格法定且极其有限的。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对生产者采用的是严格质量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案件,不管生产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以下三项免责条件之一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从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并不以生产者具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应是严格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民法能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
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则只规定销售者和制造者。
运输者、仓储者在运输、仓储产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经营缺陷,将其也列为赔偿义务主体是正确的,但与制造者、销售者相比较,应为第二顺序的赔偿义务主体。
由此可见,我国产品责任法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
另外,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时,是先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先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给予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受害人选择销售者还是生产者作为被告,或者选择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依其自主意志决定,不受其他限制。
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决由作为被告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责任。
仓储者、运输者是产品缺陷来源的,亦为赔偿义务主体,但他们不是产品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运输者请求赔偿,而是在销售者、生产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对产品负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有义务赔偿销售者、生产者的损失。
因而,运输者、仓储者是产品责任赔偿关系消灭以后产生的另一种求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
它的赔偿义务,是因自己造成的缺陷而赔偿销售者、制造者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
2、服务的提供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
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
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标准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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