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严格合理控制入井人数,以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制定现场劳动定员管理的原则1、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新《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措施的落实,实现增速提效,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制定必须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的进行编制。
4、坚持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对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规定和执行标准1、健全、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生产工区要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严格按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实行排休班制度。
相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2、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带人员位置标示卡入井,以便对各单位出入井人员数量按照定额数量时时进行监控。
煤矿定员标准

弥勒市宏庆煤矿劳动定员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通知》(云煤安全【2015】103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宏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矿劳资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煤矿定员标准

弥勒市宏庆煤矿劳动定员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通知》(云煤安全【2015】103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宏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矿劳资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
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3.09.28
•【文号】矿安〔2023〕129号
•【施行日期】2023.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
数限员规定》的通知
矿安〔2023〕1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第2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9月28日。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煤矿劳动定员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严格合理控制入井人数,以减少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具体措施:一、制定现场劳动定员管理的原则1、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新《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措施的落实,实现增速提效,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制定必须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的进行编制。
4、坚持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对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规定和执行标准1、健全、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生产工区要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严格按定员标准组织生产,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实行排休班制度。
相关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2、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制度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行管[2018]38)下发关于《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严格按照规定的单班人数进行作业,严禁超员组织生产,结合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5万吨/年,按照规定要求,每班作业人数不得超过80人(含80人),不含临时性检查人员及职能部门巡查人员,交接班人数不得超过 160人(含160人)。
2、根据规定要求,炮采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25人(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矿定员采煤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皮带司机、支架工、清理浮煤工等共计25人。
3、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 人(掘进工作面包括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矿定员掘进工作面人员为班组长、专职爆破员、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电工、溜子司机、支护工等共计12人。
4、其他岗位人员包括绞车司机、探放水人员、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流动电钳工、风筒工、通风设施工、系统巷道皮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水泵司机、液压泵站司机、巷道维修工等共计31人。
5、各个生产队组每月底要对下月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将定岗人员计划上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对全矿的定岗人员情况进行统计。
6、井下回采工作面、开掘工作面要在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牌板内容包括限定人数,当班作业人数。
7、在每班召开班前会,各生产队组要确定当班采掘开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
8、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井下人员定位必须安设到位,能正常监测到采掘开工作面的实时作业人数。
9、井下作业人数要做到“四对口”(矿灯发放记录、入井检身记录、调度汇报台账、人员定位系统实时监测记录)。
关于规范井下单位现场交接班管理的规定

关于规范井下单位现场交接班管理的规定矿属各生产单位及有关生产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工序,避免两班交叉作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文件的通知,焦煤办字〔2013〕8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规定如下:一、规定(一)各井下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制定严格的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合理安排作业工序,除带班人员、班组长、安检员、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二)井下单位要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抓好开、收工工作,规定收工时间(十点班整点,两点班和六点班提前10分钟)离开工作地区风门以外。
二、措施(一)各单位作业规程的循环图表严格按照八小时工作制编制,施工组织要严格按照正规循环作业安排。
(二)区队要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和安排工作量,努力提高班中劳动效率,并为下班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应根据当班工作面的实际情况(过废巷、地质构造带,顶板破碎、事故影响以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能力等)合理分配每段、每道工序作业人员的工作量。
(三)改变单纯的工程以米以棚计量方法,划小核算单元,细化作业工序,明确每个工序的作业内容、工作标准、工序价格、材料成本,减少交接班时不必要的争执。
(四)建立班组间交接班的链式结算关系,实行班组之间的交接分核算,对于上班未完成的工程量、未当班处理的隐患要交接到下班,由下班进行整改处理,对照考核计分标准计入当班支出,收入计入整改班。
(五)工程量、材料、未当班处理的隐患由上一班及下一班验收员、班组长进行交接。
对交接班核算中存在异议的班组,可将意见提交区队值班领导仲裁。
(六)企管科协助区队细化工作量考核。
(七)各单位要统筹安排人员以班为单位集中下井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缩短人员到达工作地点的时间,尽量减少交接班期间井下人数和缩短两班人员在井下的重叠时间。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定员管理制度
根据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为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身体健康,为实现煤矿规范化管理,特制定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开采和掘进方式、布局要严格按煤矿设计、安全专篇执行,严禁超出设计范围和设计工作面的个数进行布置。
二、回采和掘进要严格按所编制的《作业规程》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严禁超《作业规程》规定的人工种、人数进行配置。
三、井下回采和掘进时要的按规定配足瓦检员、安全员、放炮员、机电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其它辅助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不得随意增减。
四、上岗职工必须遵守煤矿的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干好干满8小时,严禁超时延点作业,暗中增加生产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五、根据煤矿设计生产能力(45.0万吨/年),矿井实际配置1个综采工作面、两个炮掘工作面以保证正常生产接续,严禁配置其它采煤或掘进面(以掘代采工作面)。
六、煤矿根据井下作业场所,井下出勤:综采工作面每班出勤人数为21人,掘进人数(按两个掘进工作面计算)32人,合计每个班入井作业人员为53人(包括特殊工种)。
七、井口检身人员要严格按控制入井人员,每班入井人数要向矿调度汇报当班实际入井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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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
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下发后,一些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煤矿劳动定员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5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定员组织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安委办〔2006〕26号文件转发了山西、江西、重庆、陕西等省(市)的相关具体做法。
其中,河南省按照煤矿定员综合评价系数、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煤矿井下万吨用人率三项指标确定的数学模型,核定煤矿井下定员;福建省确定了煤矿采掘面比例系数,限定了最大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等。
总体上看,各地煤矿劳动定员工作都在积极推进。
但是,各省(区、市)之间发展也不平衡,还有个别地区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没有严格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执行规定不严,甚至没有制定出台煤矿劳动定员的有关规定,因超定员组织生产所酿成的重特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暴露出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煤矿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从业
人员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不少煤矿劳动组织管理不善,井下作业人员过多,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纠正。
要认真组织实施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制定有关规定的要抓紧制定。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尽快组织煤矿企业合理确定井下定员,要求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内完成。
二、严格执行劳动定员管理有关规定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完善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严格定岗定员,切实控制入井人数。
(一)要明确专人负责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相关工作制度,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煤矿劳动定员,严格上报程序。
(二)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劳动定员考核办法,装设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加强入井人员考勤,认真执行“限员挂牌”制,严格控制下井人数。
对多水平、多采区同时生产的矿井,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达不到劳动定员要求的矿井,必须压产减人。
(三)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作业工序,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四)要积极推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简化生产系统,合理集中生产,切实减少用人环节。
三、加强对煤矿劳动定员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本地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煤矿企业尽快测算、确定劳动定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情况纳入到监管监察计划中,切实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14号)要求,对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工作严格把关,提高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
对超劳动定员或无劳动定员管理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给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