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综合协调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参与或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二)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日常文电;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起草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工作报告。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四)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五)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组织办理和督促检查;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中的有关问题。
(六)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有关协调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信息,提出建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甬政办发[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号)精神,现就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切实把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范围和期限“三定”工作的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因市政府机构改革而调整机构设置的机构。
这次“三定”原则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涉及调整的部门,第二批为未涉及调整的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8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主管全市金融工作的副局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增加拟订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的职责。
2.增加负责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组织的日常监管,指导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促进区域金融合作、参与金融招商和人才引进培训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对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提示的职责。
2.加强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业发展规划与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本市金融业组织体系和空间布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62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工商分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甬政办发[2004]216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是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树立透明、开放、清廉的政府形象,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使社会公众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
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总体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抓好《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按照《规定》要求,市政府建立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其他各政府机关也要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八年四月十六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第四条修改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五、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活动予以经费保证。
”六、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两目,分别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第六目:“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第九条增加二项,分别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
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是主管全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宁波市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职责、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内扶贫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市对口支援工作办公室)。
(二)增加统筹全市参与全省“山海协作工程”、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促进中部崛起的职责。
(三)加强统筹全市国内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扩大国内开放、加强国内经济合作交流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组织拟订我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我市国内经济合作工作的重要信息发XXX统计汇总,组织开展国内经济合作调研和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三)负责我市国内招商引资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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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172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30
【实施日期】200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信息产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在原宁波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市信息产业局是主管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通信业和软件业,推进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宁波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三)市交通局承担的协调电信行业相关职能,划入市信息产业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信息产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和信息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政策、措施,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及省有关信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振兴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
(三)贯彻国家及省关于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