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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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女子监狱减刑标准

长春女子监狱减刑标准

长春女子监狱减刑标准长春女子监狱的减刑标准,应当以实施惩罚的公正性、有效性、适当性和管理的便利性为目标,坚持正义公平、以人为本的原则,用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判断手段,实施有力的减刑管理。

一、减刑的种类1、赦免有期徒刑:指行政授权有关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准则,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全面审慎地申请和赦免刑期等情形,把一个具有完全改造可能的罪犯免于服刑。

2、减轻处罚:减轻处罚主要是指依法对重大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实施刑罚,但根据有些刑罚条件和特殊情况,由法庭准许其根据情节轻则减轻处罚,以拯救罪犯或为人民活动做出积极贡献的罪犯,根据相同的轻罪量刑最低程度减刑,一般是减轻约三分之一的实际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半的处罚期限。

3、假释:假释,指对罪犯因服刑而承受的境遇表示同情,采取减刑措施使其享有早期释放的监狱处罚措施。

罪犯实施自动或有证据证明,罪犯没有重犯行为,又有良好改造表现,或有病人、残疾人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减少服刑期限,可在足够的时间里准予假释。

二、减刑的评价和操作标准1、对罪犯的整体评价:非承认犯罪行为,若约束健全,应依照有关标准在不重复审判意义上减轻或免除处罚;以确认有罪行为作准则,根据犯罪性质程度,确定犯罪改变程度,决定是否减刑。

2、减刑操作要求:应做到减刑必要性、目的明确,及犯罪对实施减刑人性化处理;应把减刑、悬赏积极改变的形象作为实施减刑活动的核心内容;应合理操作减刑措施,使有效实施惩罚和改造的统一目标;应采用严格的将减刑标准和判断要求,立本案件规定具体详细的实施处罚标准,对重大犯罪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实施刑罚,但根据有些刑罚条件和特殊情况,由法庭准许其根据情节轻则减轻处罚;3、实施减刑的标准:适用于在服刑期间,因行为良好的犯罪改变,尤其是在服刑状态中完全改变时,应优先考虑减刑。

即便未完全改变,但表现良好,可以减刑的实行有期徒刑并计入服刑时间的,应当给予一定减刑量,比如:改变表现良好的、无重复犯罪行为、受刑罚以来没有重新改变行为及从业月超过三年,应实行服务期徒刑或减轻处罚。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监狱减刑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一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制度,是体现国家刑罚理念和人道精神的重要体现。

而要想获得减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

一、减刑的基本概念减刑是指对罪犯刑期在刑期执行期间进行的一种矫正措施,其目的是促进罪犯矫正改造,减轻其惩罚程度,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减刑的种类主要有三种:假释、暂时出狱和减少刑期。

二、减刑的条件和限度(一)减刑条件1、无法继续执行原判指罪犯因病、年迈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原判,危及罪犯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

2、有立功表现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认罪悔罪,改正错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3、有表现好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参与劳动改造,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服刑纪律,表现良好,能够保持良好的思想状态。

(二)减刑的限度1、最高限制指罪犯的减刑量不能超过最高限制,例如不能超过原来判处的十分之一或五年。

2、刑期限制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减刑权利的期限,例如罪犯在刑期前三分之一的时间内不得申请假释。

3、政治安全限制指罪犯如果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等重大罪行,则不得获得减刑。

三、减刑的作用和意义减刑具有多种作用和意义,如:1、体现刑罚的特殊目的减刑是刑罚的特殊目的之一,它反映了对犯罪行为的观念、对罪犯人格改造的信念以及对犯罪与惩罚的合理性关系的认识。

2、促进罪犯的矫正改造减刑通过对罪犯的奖励和激励,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参加各种改造活动,提高其自我修养和自我管理能力,从而达到矫正改造的目标。

3、保障罪犯人权减刑是保障罪犯人权的一种方式,它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对罪犯人权的实际关怀。

结语:以上便是关于“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的相关内容,减刑是对罪犯进行各种教育和矫正的一种方式,是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重要体现,它将在未来的刑罚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判刑6年能减几年

判刑6年能减几年

一、判刑6年能减几年判刑6年最多可以减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六年的二分之一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1.对象不同。

2.次数不同。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

三、减刑之后再犯新罪如何处理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因再犯的新罪发生在不同的时间段而对减刑裁定效力有不同的影响:如果是减刑之后再牙巳新罪的,因为这种情况属新罪是于减刑裁定正确适用的情况下发生的,该新罪对此前的减刑裁定效力不发生影响,故此时应当将对新罪所判刑罚与经减刑之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或尚需执行的刑罚)依《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并罚。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再犯之罪的刑罚与减刑之前的刑罚合并处罚,则不仅违背刑法关于减刑适用实质性条件的规定,也会因错误地确定并罚的数罪关系而导致违反数罪并罚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减刑之前再犯新罪的,即在减刑之后发现减刑之前有漏判的新罪的,由于这种情况下犯罪是在减刑适用之前的刑罚执行期间发生的,完全可能使人对减刑适用的根本性条件或实质性条件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减刑裁定的法律效力。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2024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

一、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对于假释制度而言,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不得减刑假释的情形1、不得假释的情形: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上述罪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假释。

2、不得减刑的情节:(1)限制减刑犯罪的类型根据《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关于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缓刑会不会影响下一代

判缓刑会不会影响下一代

一、判缓刑会不会影响下一代缓刑对下一代,是有一定影响的。

判处缓刑也是刑事处罚,以后档案中就会有前科记录,孩子以后在入党、征兵、考公务员等涉及政审环节的时候都会产生一定影响,虽然不会因此就一定会被拒绝或者淘汰,但是确实有影响。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减刑和缓刑的区别1.概念不同: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

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2.适用范围不同:缓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

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限度条件不同:缓刑如果没有发现漏罪或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4.执行程序不同:缓刑由法院判决。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法律快车提醒您,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5.考验期: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无考验期。

6.效果不同:缓刑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减刑的按照减刑后的刑期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常用常识

刑法常用常识

刑法常用常识摘要【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判缓刑后需要遵守哪些限制和条件

判缓刑后需要遵守哪些限制和条件

一、判缓刑后需要遵守哪些限制和条件《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减刑和缓刑的区别1.概念不同: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

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2.适用范围不同:缓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行为比较轻微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犯罪分子。

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限度条件不同:缓刑如果没有发现漏罪或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4.执行程序不同:缓刑由法院判决。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5.考验期: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法律快车提醒您,减刑无考验期。

6.效果不同:缓刑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减刑的按照减刑后的刑期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缓刑执行期间内发现漏罪怎么处理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2020年监狱减刑新政策

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减刑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具有以下特征:(一)减刑以判处并执行了一定刑罚为前提犯罪人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将刑罚付诸执行,即开始了行刑过程。

减刑是一种刑罚变更制度,只有在原判刑罚执行了一定期限以后才存在刑罚变更的可能性。

(二)减刑以受刑人有悔罪表现为根据刑罚执行期间,并非所有受刑人都能享受减刑的待遇,减刑是以受刑人在行刑期间的悔罪表现为根据的,减刑制度体现了教育刑的理念。

根据报应刑主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任何刑罚都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犯罪人在行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允许减刑。

换言之,减刑的思想与报应刑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而根据教育刑的思想,行刑过程是对受刑人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根据受刑人在行刑期间人身危险性的消长情况,可以予以减刑,从而作为对受刑人的悔改表现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因此,减刑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刑事政策理念。

(三)减刑具有一定的限度减刑只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调整,而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

因此,减刑须有一定的限度,以维护原判刑罚的稳定性。

减刑的限度表明了报应因素对减刑活动的制约性,因而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改造相统一的行刑原则。

减刑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而没有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受刑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将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实质条件,体现了刑法设立减刑制度的宗旨,即通过肯定受刑人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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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另外,死缓也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2)适用范围是符合减刑条件的。

在我国对于那些在服刑的过程中表现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
现的犯罪分子,是可以根据情节适当进行减刑的。

那么我国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或许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有关知识。

自由刑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死缓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

理由是:
第一,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死缓即生命刑的缓期执行,“实际上指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核心内容是死缓考察的执行。

”死缓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两年的考验期,是否有故意犯罪,是是否执行死刑的标准。

而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根据其表现,减为无期徒刑或者相应刑期的有期徒刑,则是法律规定的必然结果。

而要探讨的减刑,虽然在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减刑是应当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应当裁定减刑,减刑的幅度是多少,却是或然的。

第二,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这一点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 年10月28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得到证明,“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与第一次判决即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的最少刑期上还是有所
差别的,前者为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刑执行的二年),后者根据刑法第七十八的规定为不得少于十年。

(此处应与内容部
分表述相同,即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本支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附加刑
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基于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有些刑罚种类的变更,在某种程度上,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影响力并不是很大,或者说,对解决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虽然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具有刑事惩罚的性质,但却远没有判处自由刑的刑罚那么严厉。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刑也要比主刑的适用范围窄,这一特征证明了主刑在适用上的广泛性,附加刑中除了剥夺政治权利是有一定的期限,罚金可以分期限缴纳以外,其他的刑种基本上是一次执行完毕的。

对于一次性就可以执行完毕的刑罚,再因为特定的法律条件,在极短的时间内予以减免,既不合情理,也显得法院的判决不够严肃。

因此,对于期限性不明显的刑罚以及威慑力本来就不是很强的刑罚,比如缓刑,制定减刑制度,就会失去刑法的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

我国减刑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由刑、主刑,而人们常说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则不属于这里讲的减刑的情形,这点还请大家
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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