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5篇

合集下载

新安全法心得体会教师

新安全法心得体会教师

作为一名教师,我有幸参加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培训,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让我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明确的理解。

以下是我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

这部法律对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的法律地位。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生产、管理、监督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新《安全生产法》强调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这一理念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肩负着教育下一代的重任,更应该将安全生产教育融入到日常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还要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关注校园安全,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我还发现法律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加大,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肩负着教育引导学生的责任,要时刻以身作则,做到遵纪守法,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1. 安全生产无小事,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

2.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 安全生产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我们要将安全生产教育融入到日常教学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安全生产要靠全社会共同参与,我们要发挥教师的作用,引导广大师生共同关注安全生产,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教师_安全法_心得体会

教师_安全法_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石。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使我认识到,作为教师,我们要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其次,安全意识要深入人心。

安全生产法强调,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安全,还要关注自身的安全。

例如,在实验课、体育课等涉及危险因素的活动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师生安全。

再次,安全教育要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法要求学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结合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安全事故的危害,掌握安全防范知识。

此外,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这使我意识到,作为教师,我们要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在学习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我还发现以下几点:1. 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我们要时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

2. 严格规范教学行为。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守教学规程,确保师生安全。

3. 加强家校沟通。

我们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形成教育合力。

4. 提高自身安全素养。

我们要不断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为学生的安全保驾护航。

总之,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将时刻将安全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同时,我也将积极向同事、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共同为构建平安校园贡献力量。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范文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范文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范文《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国家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15年12月1日施行。

它对于加强和规范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下面是我对于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心得。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给予了安全生产工作更高的重视和更强的法律保障。

这部法律对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强调了企业对生产安全的全面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责任。

企业要依法组织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风险,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这些要求都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推动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次,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应急管理提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法律规定了事故应急管理的组织和实施机构,强调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和应急措施,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这些要求提醒我们,事故发生时,应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和自救,快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新《安全生产法》对监管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排除隐患;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强调了监管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提高了法律的震慑力。

第四,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同时,法律还要求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传授,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范文(五篇)

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范文(五篇)

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范文虽然企业在落实责任方面主流是好的,经过近年来的努力,面上的工作有很大改观,但仍有部分企业想方设法逃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体作用,想方设法减少安全投入,压低生产成本,致使作业场所条件恶劣,设备和工艺陈旧落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下;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落实不力、不硬,培训教育跟不上,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

一、新《安全生产法》把加强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的制度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___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____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专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建立矿山、危险物品、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油气田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建立或者确定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五是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

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是加强联动机制。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近年来,以安全为核心的新安全生产法在我国被广泛宣传和普及。

作为一名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对于我的工作和生活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自己在维护学校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使命。

以下是我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意识是教师工作的基础。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我们要强化安全意识,将安全摆在首位。

作为教师,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注重观察和防患于未然。

只有通过积极参与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更好地履行教育工作中的安全职责。

其次,学会使用安全设施和器材是提高安全素质的必要条件。

在学习中,我了解到学校应配备合适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以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例如,学校应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杜绝任何火灾隐患。

同时,教室内应配备灭火器等救援工具,帮助我们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应对。

此外,合理规范校园行为是确保教育环境安全的重要一环。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校园行为的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作为教师,我们要充分利用教育平台,通过课堂教育和一对一的辅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培养学生合理的行为规范,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以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

此外,密切与家长、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也是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一环。

家校合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关键。

通过与家长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向他们反馈安全状况,并与他们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加安全的学习环境。

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安全专家进行讲座,组织学生参观企业,深入了解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作为一名教师,维护学校安全不仅仅是政府和学校的责任,更是每个教师肩负的重要使命。

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将安全工作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为学生打造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总结一下,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使我深刻认识到了自身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使命。

2019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5篇

2019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5篇

2019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5篇----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精选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一)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

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

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

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

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2002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教师学习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首先,安全生产法教育我们要做到预防为主。

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我们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安全情况,加强日常隐患的排查和管理,防患于未然。

比如在实验课上,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学生和教师的安全。

另外,在校园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他们养成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习惯。

其次,安全生产法要求我们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

在学校管理中,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力的保障和推动。

最后,安全生产法强调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作为教师,我们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法的严肃性和执行力度。

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学校和学生的重要性,也更加清楚了自己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应该如何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作为一名教师,我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来对待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为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保驾护航。

很高兴能够继续探讨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

在学习和实践中,我意识到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法规,更是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我继续着重于如何在日常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

首先,我再次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意味着事故发生前的重视和防范。

通过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多方面的安全培训,以及利用各种资源和技术手段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比如在实验课或者户外活动中,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讲解安全知识,教导学生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方法,这样可以有效地规避安全隐患。

而在学校管理中,我们也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学校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固性,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让学生和教职员工熟悉危险情况下的自救逃生技能,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

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同时也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以下是我在学习《安全生产法》时的心得体会。

首先,《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安全生产法》从立法目的、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对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方式,将安全生产置于了法治的轨道上,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这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运行。

而个人也要承担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义务。

通过明确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再次,学习《安全生产法》提醒我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安全是企业和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

只有强化安全意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从不同侧面和层面强调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并对提高安全意识提出了具体要求。

学习《安全生产法》让我深刻认识到,安全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实践,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减少和防范安全事故具有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法》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职责、权限、方式和措施等内容,既有利于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又有利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5篇“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下面是收集整理的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仅供参考。

精选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一)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

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

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

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

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2002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

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

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

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

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著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

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

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

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

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12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

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

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

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

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

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

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

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 新版《安全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处罚就到位了。

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的罚款。

(二)显著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

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

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

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

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

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20XX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