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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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1、总则

1.1 继电保护是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主要装置,是电力系统整体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调度管理规定》,并结合继电保护专业有关规程、规定,编写本运行规定。

1.2 本运行规定适用于南方电网220kV及以上系统。南方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和接入南方电网的发、输、变、供电单位在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上,应遵守本运行规定。

2、继电保护运行基本规定

2.1 任何带电的设备,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

2.2 一次设备停电后不允许在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自行工作,如有需要,必须请示调度批准。

2.3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及时编制、修编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现场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具体操作。

2.4 继电保护装置的定值管理

2.4.1运行中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调整必须征得相应调度机构的当值调度员许可。未经当值调度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继电保护定值。

2.4.2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调整,应根据继电保护定值单的要求,按照调度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保证各级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互相配合。

2.4.3继电保护定值执行完毕后,各运行维护单位认可有定值核对资格的继电保护人员,负责与继电保护装置打印定值进行校对,并按照要求填写回执并签字。对于新建基建工程,同时要求施工调试单位调试人员签字。

2.4.4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定值管理制度,厂站运行值班室应保存一份正式的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单。

2.5 继电保护的异常、事故处理

2.5.1 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出现异常、告警或动作、跳闸后,厂站运行值班员、保护人员应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处理。

2.5.2 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告警、跳闸后,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将相关保护动作信号及有关情况向相应调度机构的当值调度员汇报,并通知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立即处理。

2.5.3 500kV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动作后,应将保护动作信号、各保护的打印报告、故障录波、事件记录在装置动作后的2小时内,传真至相应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部门。

2.5.4 各运行维护单位对继电保护异常、告警、事故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

2.5.5 异常、告警或保护动作,继电保护人员查明情况后,应向相应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部门进行汇报。

2.5.6 对简单的、只涉及本单位的保护不正确动作,运行维护单位应尽快组织开展调查检验处理工作;工作完成后,必须将动作分析、结论及相关检验报告在48小时内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提交相应调度机

构的继电保护部门。

2.5.7对复杂的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保护不正确动作,由相应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及检验分析工作,保护不正确的动作分析、结论及相关检验报告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5.8 对侧厂站事故处理需本侧配合的,本侧应积极予以配合。

2.5.9 定为原因不明的继电保护事故,必须经运行维护单位生产主管领导确定后,报上一级继电保护部门认可。在未定为原因不明前,不得中断检查、分析、检验工作。

2.6 继电保护的缺陷处理

2.6.1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在日常巡视中加强监视,发现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的缺陷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经审核后按规定上报。

2.6.2 各类缺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消缺完毕。

2.7继电保护的定检

2.7.1对于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装置,各运行维护单位必须按照规程安排装置的定检,不得漏检。

2.7.2每年11月30日前,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相应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上报下一年度继电保护检验计划,每月5日前应上报本单位上月装置检验的完成情况。

2.7.3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充分重视新建、扩建工程新设备、新装置投运的验收及交接工作,不得随意缺项、漏项,防止给今后运行留下事故隐患。

2.8继电保护运行信息上报

2.8.1属总调直接调管的厂站,运行维护单位应将本月内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投退情况(记录)、保护异常处理情况在次月5日前上报总调继电保护处。不属总调直接调管的厂站,上报时间由相应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部门自行确定。

2.8.2各中调应在本月5日前将上月继电保护动作数据按要求上报总调继电保护处,由总调继电保护处按时做出继电保护动作统计月报。

2.9 故障录波、保护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

2.9.1 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系统子站应当确保正常投运,其投退须经调度批准。

2.9.2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制定故障录波器、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现场运行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2.9.3 故障录波数据远传应尽可能采用数据网通讯方式,条件不具备仍采用电话远传的,该电话线必须专用。特殊情况,可通过传真方式。

2.9.4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对保护故障信息系统子站的运行维护,当厂站端进行改建时,应及时对相应的主站、子站的标识、画面等进行完善。

3、保护及通道的规范命名

3.1 各级调度机构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线路的线路保护、辅助保护、保护通道应根据本网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

3.2 两端厂站分属不同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线路,两端线路保护、辅助保护及保护通道由上级调度机构或由双方协商命名。

3.3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将保护命名在装置上明确标识。

3.4线路及辅助保护的通道命名根据通道类型确定,命名为XX 线路光纤通道或XX线路载波通道。若该线路两条通道同为光纤的,则根据每条光纤通道路经的不同,命名为XX线路光纤通道一、XX线路光纤通道二;若该线路两条通道同为载波的,则根据每条载波通道采用的载波机的不同,命名为XX线路载波通道一、XX线路载波通道二。

4、线路保护的调度运行规定

4.1线路纵联保护两侧装置必须同时投入或退出。对于该类保护的运行,做以下具体说明:

4.1.1 线路纵联保护一侧异常,应将该线两侧纵联保护退出,后备保护应尽量正常投入。如纵联保护部分无法单独退出,可按现场申请将该套保护全部退出。

4.1.2 纵联保护某一通道及相关设备故障或有检修工作时,应退出该纵联保护通道;所有通道均退出后,该线路两侧纵联保护应退出运行。

4.1.3 对于使用专用收发信机的纵联保护,通道应定时进行检测。

4.2 500kV线路纵联保护全部退出运行,线路应停运。

4.3 对于220kV线路,当线路纵联保护因故全部退出运行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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