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区域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二章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专项区域规划.ppt

第三节 土地类型与土地利用分区
土地利用分区的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结果 ➢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域布局规划 ➢土地需求量预测结果 ➢各类用地调整指标 ➢部门用地布局规划 ➢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法律法规
➢自然供给:存在于自然界的可得数量 ➢经济方法:在自然供给范围内随某种用途的收益 增加而增加
第二节 土地的需求与供给
土地的供需矛盾 ➢矛盾的焦点: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人类对土地需 求的无限增加性,集中反映在耕地与建设用地的比 例结构上 ➢解决矛盾的关键:协调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供 应之间的关系 ➢解决矛盾的基本原则: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 要保护环境。
土地分区不是对土地的单一化使用。
第三节 土地类型与土地利用分区
土地利用分区的注意事项
➢耕地根据整体保护的原则尽可能都划入农业用地区。 ➢规划开垦的宜农后备土地和沟渠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道路 等设施用地以及农田之间的其它类型的零星用地,宜一并列 入农业用地区。 ➢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遵循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区位保 护配套统一的原则。 ➢村镇建设用地应按照逐步集中,将过于分散的零星居民点 逐步合并的要求,适当缩并。 ➢合理确定各类用途区的最小分区面积。
第四节 区域管治
管治:这一术语出现在1990s西方国家的政府管理及学 术研究中,原意是控制、指导或操纵。很快涵义扩展, 形成了一种管治的思潮,并冲击着政治、经济、社会 等各个领域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方式。
霍山县城总体规划调整文本

霍山县城总体规划(调整)(2006-2020)文本规划项目名称:霍山县城总体规划(调整)项目委托单位:霍山县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单位:安徽建苑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设计证书等级:乙级设计证书编号:(皖)城规编字022008霍山县城总体规划项目参加人员霍山县人民政府王光祥霍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彭瑞友霍山县建设局局长任鸿霍山县建设局规划局局长注册规划师尹蓉霍山县建设局规划局工程师尹新月霍山县建设局规划局助理工程师彭浩霍山县建设局规划局助理工程师安徽建苑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储金龙博士、副教授、注册规划师规划编制人员:程堂明硕士、工程师、注册规划师凌琦副教授、环境工程师杨伟伟硕士、讲师、设备工程师刘朝晖规划师、硕士鹿东涛助理规划师陈善兵助理规划师张雨雷助理规划师刘周助理规划师卢凯助理规划师张坤助理规划师左俊助理规划师王同林助理规划师安徽省霍山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和发展战略 (1)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第四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3)第五章城市规划区 (4)第六章城市总体布局 (5)第七章综合交通规划 (5)第八章居住用地规划 (6)第九章公共设施系统规划 (7)第十章绿化景观系统规划 (8)第十一章工业仓储用地规划 (9)第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9)第十三章综合防灾规划 (10)第十四章环保环卫规划 (11)第十五章郊区规划 (13)第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14)第十七章规划实施对策 (15)第十八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适应霍山县城长远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各项资源,协调城乡各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霍山县城总体规划》进行调整。
第2条《霍山县城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本规划)文本与国家和地方的其它相关法律、规章配套实施,共同对霍山县的规划和建设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3条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10)》《六安市总体规划》(2003-2020)《霍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霍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霍山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六安市建委建规函[2006]38号《关于对霍山县要求调整县城总体规划的复函》第4条规划期限: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PPT课件

第一节 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内容和方法 第二节 城镇发展区域条件分析评价 第三节 城镇发展战略与人口城镇化水平预测 第四节 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五节 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的发展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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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内容和方法 一、城镇体系的概念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与内容 三、域镇体系规划编制程序和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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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位与地理位置
作为城镇发展区域条件之一的区位条件,包括 整个区域城镇体系的区位和各城镇的区位。既有与 周围山川,水域等的空间关系,更重要的是与周边 区域位置对城市发展都有重要影响。
(三)影响区位条件的要素
1.自然要素。 2.运输要素。 3.吸引辐射影响 因素。 4.边缘区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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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位分析与区位图编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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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中的部分城镇发展目标:规划 到2010年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530万以内,城镇人口 约为1900万,城市化水平为42%;到2020年,全省总 人口控制在4850万以内,城镇人口约为2600万,城 市化水平达5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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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江 西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m2
2010年 25-30
省 县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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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镇体)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和访问座谈阶段 (三)调查内容的分析研究阶段 (四)规划方案的构思阶段 (五)与当地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规划方案、编写规 划报告和编制规划图件阶段 (六)组织专家评审和上报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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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镇发展区域条件分析评价
1.以区域地形图和行政区图为工具,同时掌握区域内 部及周边地区的资源、城镇、交通线路和港站,经济发展 水平和产业布局状况等基础资料;
2.通过客流,货流、金融流,信息流以及经济技术协 作关系等的调查,摸清区域内城镇之间以及与相邻区域和 中心城市之间的现状经济联系,分析这些联系对城镇体系 发展带来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邻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生态,保护坝区农田,因地制宜建设山地城镇,并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依法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配合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县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纲要、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依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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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础设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一、基础设施发展的理论 二、国外基础设施建设实践
三、中国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发展的理论
(一)先行论——优先发展基础设施
—— 英国经济学家P.罗森斯坦· 罗丹于1943年在《经济学》杂志发表《东南欧 工业化》一文,提出基础设施应优于直接生产部门,超前发展。
(二)滞后论——优先发展直接生产部门、滞后建设基础设施部门
·多中心城镇体 系类型
大中城市集聚的城市 群类型; 以多个各级行政中心 或经济中心组合为核 心,分散的城镇体系 类型。
(四)城镇体系的类型
2.按区域的经济类型,可以分为矿区型、农业区类型体系, 以及流域型、铁路公路沿线型体系等。 3.按行政等级和管辖范围,可以分为全国、省域、市域、县
—— 美国经济专家赫希曼,是不均衡增长理论的主要倡导者,他从投资效益出 发,认为有限的资本应首先发展工业部门,然后再来建设基础设施部门。在资本 有限的情况下,应集中投资于直接生产部门,尽快地获得收益,增加收入。 (三)同步论——基础设施与其它国民经济部门按比例投资、共同发展
—— 经济学家纳克斯于1953年在《不发达国家的资本形成问题》一书中,主张 对工业、农业、外贸、消费品生产、资本品生产、基础设施等国民经济各个部门, 同时按不同比例进行大规模投资,实行平衡增长战略。
二、国外基础设施建设实践
(一)超前型——英国 (二)平行型——美国 (三)随后型——前苏联
三种基础设施发展模式比较表
对经济发 展 影响 促进经济 发展 与经济协 调 发展 阻碍经济 发展 投资 效果影 响 国民 经济 效果 综 合 评 价 一 般 较 好 较 差
类型
国家
基本特点 基础设施的发展 超越 生产在一个时期 的需要 基础设施与生产 部门同时发展 基础设施的发展 在一个时期落后 于生产的需要
(三)域镇体系的发育阶段 按照城镇体系的组织结构演变,可相应划分为:
低水平均衡阶段、
极核发展阶段、
扩散阶段、
高水平均衡阶段等。
(四)城镇体系的类型
1.以中心城市数量多寡组合方式可以分为:
以大城市为核心,集 中分布在大城市地域 周围的体系类型; ·单中心体系类 型 指一个中心城市的 城镇体系 以各级行政中心或经 济中心为核心,分散 的城镇体系类型。
(三)域镇体系的发育阶段
按社会发展阶段划分
前工业化阶段 (农业社会) 以规模小、职能单一、孤立分散的低水平均 衡分布为特征
工业化阶段
以中心城市发展、集聚为主导 的高水平不均衡分布为特征
工业化后期至后 工业化阶段 (信息社会)
以中心城市扩散,各种类型城市区域(包括 城市连绵区、城市群、城市带、城市综合体 等等)的形成,各类城镇普遍发展,区域趋 向于整体性城市化的高水平均衡分布为特点
第十一章 区域基础设施规划
第一节
第二节
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作用
基础设施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第一节 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作用
一、基础设施的含义和分类
二、基础设施的性质
三、基础设施的作用
一、基础设施的含义和分类
(一)含义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泛指国民经济体系中为社会生产 和再生产提供一般条件的部门和行业,包括交通、邮电、供水 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 化教育、卫生事业等技术性工程设施和社会性服务设施。 广义:包括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等“硬
第十二章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 第二节
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内容和方法 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一节 城镇体系规划的意义、内容和方法
一、 域镇体系的概念 二、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与内容
三、 域镇体系规划编制程序和工作方法
一、域镇体系的概念、特征及其理论研究进展 (一)城镇体系的概念 城镇体系,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中心城市为 核心,由一系列不同等级规模、不同职能分工、相互 密切联系的城镇组成的有机整体。
给水排水系统、
动力系统、 通信系统等部门。
二、基础设施的性质 (一)公共性
(二)两重性
(三)系统性 (四)长期性
(五)间接性
三、基础设施的作用
(一)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基础 (二)基础设施是社会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三)基础设施是经济布局合理化的前提 (四)基础设施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五)基础设施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
规模、职能,城镇之间形成纵向和横向的各种联系,从而构成 一个有机整体。
(二)城镇体系的基本特征
1.整体性。城镇体系由城镇、联系通道、联系流和联系区 域等要素按一定规律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
2.层次性。系统由不同等级层次的子系统构成。
3.动态性。随着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城镇体系必 然会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城镇体系规划也要阶段性地修订, 以适应实际情况和新的认识。 4.开放性。
(一)城镇体系的概念
1.城镇体系是以一个相对完整区域内的城镇群体为研究对象, 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城镇体系。
2.城镇体系的核心是中心城市,没有一个具有一定经济社会
影响力的中心城市,不可能形成有现代意义的城镇体系。 3.城镇体系是由一定数量的城镇组成的。
4.城镇体系最本质的特点是相互联系,通过不同区位、等级、
件”“软件”系统。
狭义:有形的资产部门,即技术性的工程设施。
一、基础设施的含义和分类
(二)产生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原先隶属于企业内
部的一般条件和设施,纷纷脱颖而出,组成社会化的公共工程,
成为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必不可少的生产条件。
社会生产力愈高,基础设施系统也愈加完备。
(三)分类 区域性的基础设施一般指四大系统: 交通运输系统、
超前 型 平行 型 随后 型
英国
较差
较好
美国
较好
较好
前苏 联
较好
较差
三、中国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50年代到80年代,这是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 国家建设以重工业为核心,基础设施作为非生产性建设投资, 在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比重很小。
第二个阶段是80年代以来的改革开放时期,逐步由计划经济 转向市场经济,一切工作以经济建设为重点,以薄弱环节为突 破口,促进经济平衡发展,制订了以农业、能源、交通、教育 和科学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促进消费品增长,带动整个经 济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