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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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包括未婚先孕)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_两非_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三、禁止内容1.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

2.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3.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服务。

4.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相关药品、器械和设备。

5. 严禁医院内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推广。

四、管理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两非”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医院应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患者普及“两非”行为的危害性。

2. 完善管理制度(1)医院应建立健全“两非”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举报“两非”行为。

(2)医院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3. 加强监督检查(1)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检查,确保其遵守“两非”行为的相关规定。

(2)医院应加强对患者就诊过程的监管,防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的发生。

4. 严肃查处(1)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1. 医院院长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负总责,分管院长和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两非”行为负直接责任。

2. 对违反本制度,参与、协助、纵容或放任“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3. 对举报“两非”行为有功的人员,医院将给予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医院计划生育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计划生育两非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范医院计划生育工作,有效遏制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职工及其家属,以及在我院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3. 规范管理,严格执法;4. 服务至上,人文关怀。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医院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2. 制定医院计划生育工作计划;3. 监督检查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4. 调解和处理计划生育相关纠纷。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落实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2. 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3.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报告和考核;4. 负责查处“两非”违法行为。

第三章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等,提高职工和患者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七条定期组织职工和患者参加计划生育培训,提高其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遵守。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八条对新入职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培训,要求其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条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指导,倡导科学育儿,提高生育质量。

第十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职工和患者提供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严禁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惩处与监督第十二条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医院内部发现的“两非”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举报制度,鼓励职工和患者举报“两非”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密和保护。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医学技术的发展对胎儿性别的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提供了便利的条件,然而,这种便利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有必要明确规定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首先,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存在着严重的伦理和道德困境。

胎儿性别的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背了生命平等原则,剥夺了胎儿的生存权利。

这种行为无论从伦理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应该被容忍的。

其次,这种行为也会引发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由于一些家庭对子女性别的偏好,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男女乖孩子”的差别对待,造成了社会不公平。

另外,在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况下,人口结构将发生严重扭曲,从而引发社会不稳定。

这种行为的产生势必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再者,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还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医学问题。

无论是胎儿性别鉴定还是人工终止妊娠过程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从而给女性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这对于母亲的身心健康以及整个家庭的稳定都是不利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医院应该建立管理制度,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首先,医院应该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严重性。

同时,医院还应该加强对妇女的教育,提升她们对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

此外,医院还应该建立良好的法规制度,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生和患者,应该严格追究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还可以加大对这方面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规医院和个人的处罚力度。

最后,医院还应该加强对传统观念的引导和教育。

在一些地区,人们对子女性别的偏好是由于传统文化和观念的影响所致。

因此,医院可以借助各种途径,如宣传和教育活动等,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观念,尊重生命,摒弃对子女性别的偏好。

医院打击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打击两非管理制度

一、前言“两非”是指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两非”工作。

医院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打击“两非”行动。

以下是我院针对打击“两非”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 严格规范孕产妇医疗服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2)加强孕产妇孕期保健,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减少因孕期保健不当导致的胎儿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

(3)加强孕产妇心理疏导,引导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尊重生命,关爱女性。

2. 加强医务人员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2)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

(3)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孕产妇医疗服务质量。

3. 严格执行孕产妇诊疗流程(1)严格执行孕产妇入院、就诊、住院、分娩等诊疗流程,确保孕产妇诊疗安全。

(2)对孕产妇进行孕期保健指导,提高孕产妇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孕产妇分娩过程中的监护,确保孕产妇及胎儿安全。

4.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1)设立“两非”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

(2)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两非”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5.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1)与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打击“两非”行为。

(2)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两非”案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公众对“两非”行为的认识。

三、制度实施与监督1. 制度实施:医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打击“两非”工作取得实效。

2. 监督检查:医院设立“两非”工作督查小组,定期对各部门“两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遗传室应积极开展遗传病的遗传咨询、产前诊断技术,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残缺儿的出生。

建立孕妇遗传病产前诊断登记制度。

严禁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张贴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牌,设立并公布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拟诊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孕妇,医学上确实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后,填写申请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同意鉴定公章,方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同时持以下原始证件及准生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1)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伴性遗传性疾病证明(盖单位公章);(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3)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介绍信;(4)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鉴定工作完成后,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供鉴定机构存档,另一份寄送批准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禁利用遗传实验方法及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违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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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包括未婚先孕)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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