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
对孕妇使用B 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
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1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
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依据《中华人民XX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就加强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等管理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一、加强对胎儿性别检查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管理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现有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填写《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分别报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情况汇总分别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
要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敦促其遵守有关禁止胎儿性别检查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实施检查者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二)签名。
登记表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4、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培训记录

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培训记录为进一步规范超声诊断和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服务行为,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嵖岈山卫生院所有人员和乡村医生进行培训记录如下:一、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1、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的诊疗行为管理,对开展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和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实行准入管理。
并以适当形式将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这些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经常性地对医务人员进行防范“两非”的教育和培训。
要在医疗机构及其相关科室(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和妇产科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严禁“两非”的警示标识、管理制度及举报电话,要层层签订责任状。
凡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均应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向本单位做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书面承诺。
要加强对医学影像科室、妇产科等业务科室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对B超室、妇产科等相关科室进行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的专项检查。
二、建立和完善超声诊断仪管理制度,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1、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诊疗科目应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获准使用超声诊断仪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数量、类型、使用场所、人员配备情况报辖区内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通报仪器的报废情况。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及胎儿尸检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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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终止妊娠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制度和流程。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

终止妊娠登记,统计,报告制度篇一: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一、实施终止妊娠的单位为经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批准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站,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查验本人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取得资格的州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医生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贰孩生育证,因流产、胎儿发育不良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贰孩生育证,怀孕后需妊娠终止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出具医学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审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方可实施终止妊娠。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诊断结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六、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妇科检查室外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标志。
篇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禁止非法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很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经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以上四种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区计生局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意见和社区计生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区计生委出具的证明。
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孕妇终止妊娠审批登记报告制度
一、实施终止妊娠的单位为经市人口与计生领导小组批准的医疗单位和计生服务站,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对象查验本人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定期向辖区计生部门通报。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取得资格的州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三个医生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
三、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贰孩生育证,因流产、胎儿发育不良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四、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贰孩生育证,怀孕后需妊娠终止的,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出具医学证明,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公室审查,市人口计生局批准方可实施终止妊娠。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诊断结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
六、医疗单位或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妇科检查室外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引产”的标志。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
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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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
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