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流程
终止妊娠的流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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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应当出示何种证明

已婚妇女妊娠十四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应当出示何种证明
1、未达到法定婚龄,出示本人身份证;20周岁以上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出示乡镇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属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出示受术者身份证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3、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
4、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结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
5、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不宜继续妊娠的《疾病诊断证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胎儿死亡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施术。
目前全省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有:湖南省妇幼保健院、长沙市妇幼保健院、株洲市妇幼保健院、湘潭市妇幼保健院、怀化市妇幼保健院、衡阳市妇幼保健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妇幼保健院、湘雅附属一医院、湘雅附属二医院。
终止妊娠手术操作规程

终止妊娠手术操作规程妊娠手术是一种终止妊娠的医疗操作,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手术,因此在进行妊娠手术前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以确保手术的安全、高效和符合伦理标准。
以下是一份关于妊娠手术操作规程的示例,供参考。
一、前期准备1. 患者评估:鉴定是否适合妊娠手术,并进行相关检查,包括妇科检查、B超、血液检测等,以明确妊娠情况、子宫情况和病情是否稳定。
2. 心理咨询: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了解其对妊娠终止的决策和态度,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3. 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充分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和后果的前提下,确保患者完全理解手术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并发症,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 手术安排:根据患者的妊娠情况和手术需求,进行手术时间和地点的安排。
二、手术操作流程1. 患者准备:患者进行禁食和排空膀胱处理,并与麻醉师沟通,确定麻醉方式。
2. 术前防感染:涂抹手术部位消毒剂,保持手术区域无菌。
3. 局部麻醉: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麻醉方式,如阴道局部麻醉。
4. 手术仪器准备:准备好所需的手术器械、消毒剂、纱布、手套等。
5. 子宫扩张:使用扩张器或药物,逐步扩张子宫颈,以便进入子宫腔。
6. 引导孔置入:通过子宫颈进入子宫腔,并在适当位置置入引导孔,用于引导手术器械。
7. 流产操作:根据妊娠的种类和期数,选择合适的操作方法,如刮宫术、吸宫术等。
8. 刮宫术:使用刮宫钳将子宫内膜剥离并收集组织样本,确保彻底清除妊娠物。
9. 吸宫术:通过负压吸引器吸除子宫内的妊娠物,注意避免损伤子宫壁。
10. 子宫复原:使用缩宫药物帮助子宫收缩,促进子宫复位。
11. 术中检查:在手术过程中,定期检查患者生命体征,确保手术的稳定进行。
三、术后处理1. 观察与护理:手术结束后患者进入观察室,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必要时给予适当护理。
2. 出院指导:向患者提供术后护理指导,包括休息、饮食、卫生和避免性活动等注意事项。
3. 随访与复查:安排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包括恢复情况、身体恢复和心理状态等。
孕14周终止妊娠制度1

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管理制度1.严格手术审批制度已婚育龄妇女(含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中期(孕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须由户口所在地(流入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后方可到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1)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孕龄妇女要求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需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批。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中期妊娠已婚育龄妇女,不得擅自人工终止妊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持有具有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病例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进行审批。
(3)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2.严格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实施人工终止妊娠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去可证》,服务项目中包括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
(2)具备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必须有主管医师和科室主任签名,加盖医院公章。
(3)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获准开展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施术单位,要建立专项手术登记制度,将手术情况逐一进行登记与相关证明和手术病例一起存档备查。
手术情况每季度一次逐级汇总上报辖区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送区卫生计生局计划生育指导管理科。
3.严格证明查验制度(1)施术单位对孕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时要查验受术者相关证明,并实行实名登记。
1)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小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受术者身份证原件、将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2)对妊娠14周以上,年龄大于20周岁要求终止妊娠的未婚女性,施术机构需查验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将证明原件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
终止妊娠操作规章制度范本

终止妊娠操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终止妊娠操作,保障妇女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的终止妊娠操作。
第三条终止妊娠操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操作,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终止妊娠的条件第五条妇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终止妊娠操作:(一)怀孕期间发生严重并发症,威胁孕妇生命安全的;(二)怀孕期间发生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健康的;(三)怀孕期间发生胎儿异常,经医学诊断确认无法正常发育的;(四)妇女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
第六条妇女怀孕14周以上,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证件,并经医疗机构认定符合终止妊娠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终止妊娠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终止妊娠操作的合法性。
第三章终止妊娠的操作程序第八条妇女同意终止妊娠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其安排手术,确保手术安全。
第九条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进行,并在手术前向患者详细说明手术风险、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终止妊娠手术应当在医疗机构进行,并做好手术记录,确保手术过程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终止妊娠手术后的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患者恢复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
第四章终止妊娠的操作要求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操作,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确保手术器械、药品等器材的质量和安全;(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预防手术感染;(三)确保患者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四)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1.符合规定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
2.在查验。
登记以上规定的证明材料后,方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3.每月将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复印件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证明原件同手术病例一并存档,在每季度末抄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对妊娠14周以上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要在手术前查验受术者身份证,登记医学诊断建议书,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受术者不提供相关证明的,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5.禁止无证明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工作人员无证明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将报请上级部门处理。
人工流产室工作制度一、人工流产室工作人员,应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流产室必须穿戴工作衣、鞋、帽和口罩,严格执行操作常规、与手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室内。
二、人流室的药品、器械和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消毒用品要有明显标志,使用后的器械要及时检查清理,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
三、使用电动吸引器,必须先试测负压,吸刮时,负压不得超过400mmHg。
四、手术操作过程中,要做到稳、准、轻、细及无菌操作,遇有疑难或意外是,立即停止操作、请示上级医师或业务站长。
术后套仔细核对刮出的胚胎组织是否与妊娠月份相符合,并及时检查清理器械,处理污物。
五、受术者术后需观察2小时,无异常方可离站。
六、人流室应每周彻底清理消毒一次。
手术室工作制度一、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严格执行手术室各级各类人员职责,无菌操作及消毒常规、急救抢救制度、查对制度、防止交叉处理原则,特种感染处理原则,防止差错事故制度、安全制度、药品、物品器械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等,保持室内整洁,进入手术室时必须穿戴手术室的鞋帽、隔离衣及口罩。
二、室内必须保持严肃、安静、禁止喧哗。
三、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查对姓名、手术名称、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四、手术室的药品、器械教科,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准外接,均由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制度
为了本院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办现住院手续,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手术。
四、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需严格实行凭证手术。
凡实施妊娠14周以上的终止手术,必须查验相关证明并登记。
查验和登记相关证明按如下规定进行: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20周岁以下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施术。
20周岁以上的查验乡、镇或是街道办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孕妇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查验受术者本人身份证及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属于医学需要做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查验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流程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指孕十四周及其以上)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要进行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中晚期终止妊娠前,无业或流动育龄妇女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单位职工到单位计生办审批后,持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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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术人员对要求流引产的,应当问明身份,查明原因,审验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
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中晚期终止妊娠手术情
况,应及时在做好登记。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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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产药品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均书写通用名)开具医嘱后应同 时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填写患者身份证号码) ,凭处方到中心药房 领药,中心药房应在处方上注明药品批号,作为特殊药品管理,处 方由中心药房管理。
收入病房按引产常规进行引产 (介绍信一联粘贴于手术同意 书反面,另一联由孕妇送至计划 生育部门)
市人民医院妇产科组织至少三名江阴市“两禁止”诊 断专家组成员进行集体审核,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
申请人携带《江阴市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鉴定申请书》 和《医学诊断意见书》及申请材料至江阴市妇幼保健 院审核盖章,相关材料存档。
妊娠 14 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流程
孕妇至门诊就诊并进行相关检查
孕妇提供相关证明 (无相关证明材料者一律不许施术)
14 周以上需终止妊娠,收入病房
计划外终止妊娠
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县区级或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开 具介绍信
孕妇本人向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提出终止妊娠申请并填 写《江阴市医学需要终止妊娠鉴定申请书》 ,并夫妻双 方签字